张 琴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233030
国内首例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案引关注①,首例并非是类似知情权侵权案为数不多,相反保险知情权遭受损害极为普遍,只是消费者要么受损认栽要么承担救济不利的后果。鉴于当前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严重,而救济无门更让消费者对保险失去信心。故而,加强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树立保险机构的公信力已成紧迫之势。
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即时权利与义务相伴而生。在保险消费领域,保险人占据着知悉信息的天然优势,而保险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对保险人信息的依赖就显而易见,其一,保险产品以一纸保单作为载体,产品主要是保单记载的信息内容,消费者只能通过保险人的介绍才能知悉产品的有关情况;其二,保险产品专业性强,涉及法律、金融、经济、保险和数学等诸多领域,且内容以专业的法律术语进行表达,[1]非普通消费者能轻易理解,从而需要保险人施以提示和说明义务。
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保险合同领域,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能够不隐瞒、歪曲真相,而应该依据此原则将交易信息及时全面的告知消费者,以便其作出准确的购买需求判断。在保险消费领域中,保险人依照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告知义务,是保险消费者享有相应的知情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在交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诚信原则的指引真实、全面、准确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与交易相关的各种信息,不隐瞒保险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事实,恪守诚信守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