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途径探讨

2015-02-13 07:57
关键词:救济被告人救助

雷 萌

(山西大学 商务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31)

刑事被害人与其家属长期承受着难以弥合的心灵创伤,如果不能够得到及时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很容易让他们的生活陷入窘迫的境地,这样的情形如果长期存在,势必让我们离“司法和谐”越来越远。本文研究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希望能够让更多刑事被害人通过获得国家制度性救济,感受到国家的人文关怀,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和谐。同时,要更大限度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刑事被害人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分析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概念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亲人,在没有获得刑事被告人赔偿和其他方面补偿的时候,由国家给予的补偿,来帮助刑事被害人缓解一定的生活经济压力。作为一种抚慰性的、救济性的制度,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往往无法兑现,特别是刑事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刑期较长的案件,往往由于刑事被告人服刑或者自身没有财产,导致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四位同学一案,四位同学家人就没有得到补偿。还有邱兴华杀害了11人,虽然邱兴华已经伏法,但是仍然没有对刑事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在现实中,这样的案件数量非常多,很多刑事被害人不仅遭受到身心损伤,同时由于迟迟得不到应得的救济,而进一步导致其正常生活陷入困境。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性质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不是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是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的一种救助的法律制度。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救济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济的原因主要是刑事被害人无法从刑事被告人那里获得有效的补偿,并且由于经济窘迫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不是指国家替代刑事被告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刑事被害人进行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是有限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和谐。

(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意义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近些年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很多刑事被害人遭受到身心伤害,并且由于被告人无力赔偿而导致被害人生活进一步陷入困境,甚至对被害人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有的刑事被害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断上访,甚至经常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进行闹访,或者演变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或者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出现报复社会的行为,长此以往,就会造成隐性的社会矛盾,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可以一定程度化解社会矛盾。[1]198

2.推进我国司法改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前平等的观念主要是基于分配正义而主张的事实平等。通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能够让宪法的基本精神进一步体现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体系里面,并且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可以让弱势群体行使平等权利成为可能。这种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和谐的诠释。

3.创新社会管理

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创新社会管理,刑事审判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来抑制社会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刑事审判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社会问题、推进社会管理的一个进程,也是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从某个角度上说,刑事审判是一种有效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管理手段。在刑事审判中,我们不断拓展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上的职能,有助于社会管理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司法救济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民生疾苦、对困难和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一项举措,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弱势群体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救济,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整合救助资源,理顺救助制度,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和进步。

二、现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存在各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47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实现,采用一次性补偿原则,被告人经济存在困难就减免补偿费用。所以,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取决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往往导致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缺失,也导致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无法得到合理的弥补。

(二)救助基金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

当前我国的司法救济主要是减免诉讼费,在2000年7月2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其中正式确立司法救济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规定了司法救济的两个条件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和当事人经济上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其初衷是为了保证经济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但是,近些年在刑事被害人申请司法救济中,一直没有对救助基金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确立。[3]12

(三)救助资金无明确来源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是需要有基金支持的,但是当前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中,国家尚没有规定来源明确的资金。目前各个法院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资金来源上主要是依靠同级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很少有社会募捐等其他的资金来源途径。

(四)救济标准不一

当前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没有统一的管理操作规则,各地法院在收取、发放救济资金的方式上也有区别,主要是当事人申请,有的法院是依职权发放。当救济资金到达法院后,由法院审查监督并制定发放规定,这样很容易滋生各种腐败行为。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途径

当前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上存在各种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有效的手段进行弥补和改善:

(一)制定完善科学的救济流程

实施司法救济首先要制定完善科学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流程,确保整个救济流程的科学合理。国外一般由专门成立的被害人补偿局和法院来施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我国可以成立专业的救济机构,以人民法院内设立的救济委员会为宜,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案件移送、流转程序。另外,还要制定具体的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

(二)明确救济对象和范围

明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救济对象,对救济对象作出限定。我国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济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被害人救济的重点对象是因为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严重伤残,还有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和家属。通过明确的规定可以突出重点,抓住工作重心。[4]31

(三)明确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是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要兼具及时性、适当性、一次性、公开性。及时性是指要确保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资金在发放上能够及时,确保及时高效快速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实际的生活困难。适当性是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要坚持恰当的原则,以帮助刑事被害人能够脱离基本的生存困境为原则发放相应的救济资金。一次性是指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要一次性清偿,一次性发放到位,对于已经发放司法救济资金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要将其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之中。公开性是指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要确保公开公正有序。

(四)做好救济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有效地对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筹措司法救助资金是关键,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对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资金的来源,当前学者大多主张通过多个渠道来筹措相应的资金,如国家财政拨款、民间爱心人士捐赠、从相应的罚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从监狱生产盈利中获取部分资金等等。当前,政府的专门拨款是救助资金来源的基本渠道,是司法救助得以启动的基本保证。[5]73

有了司法救济资金,还要注重对司法救济资金的有效管理和规划,确保司法救济资金的使用合理、科学、透明、到位,这样才能够让司法救济制度落到实处,有效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现实困境。在司法救济资金使用上,要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能够使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对资金从划拨到发放要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公正公平透明,让司法救济的成效最大化。对司法救济资金的管理,一方面要遵守科学管理流程,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让整个救济资金使用能够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1] 张智辉,徐明涓.犯罪被害者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2] 邵世星,刘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4] 杨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J].法律适用,2003(3).

[5] 程红.刑罚与损害赔偿之关系新探[J].法学,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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