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翱宇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全会讨论的主题,并于10月23日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形成共识并作出全面部署。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转型时期,加之国际国内情势愈加复杂,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的矛盾冲突此消彼长,不和谐的因素和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上述背景下,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如存在,这种关系表现为何种样态?进而,二者关系中存在哪些应当注意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又应以怎样的思路予以解决?
1.“法治”含义争疏
从系统而确切的角度讲,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两重含义[1]199做了界定。此外,英国宪法学家戴雪也对法治所包含的要素[2]244-245做过经典阐述。我国古代的法家虽有类似于“以法治国”的字面表述,但彼时的“法治”是作为维系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存在,具有强烈的义务本位色彩,这与近现代的法治在性质和价值上相去甚远。严格意义上讲,近现代的法治思想源起于西方,并于20世纪初期传入我国。虽然实行法治的思想在现代国家逐渐达成共识的同时关于法治的具体定义仍存在学术争议,但有两点特性可以确定:首先法治是动态的,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领域,区别于静态的法制[3]21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