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的内在冲突及其调和

2015-02-20 18:32张国军
关键词:自由主义族群主义

张国军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一、普遍平等与文化差异的政治

封建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但随着祛魅和理性化的实现,传统的身份约束开始松动并最终崩溃,实现了梅因所称“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形成了现代的契约社会[1]。这一社会进步的结果表现在政治上就是普遍平等的政治,普遍平等是伴随着现代契约社会的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价值原则,其根本诉求是将普遍平等的地位和尊严赋予每一个人,使其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自由主义在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中影响巨大,是这一社会变迁的价值先导和思想基础,甚至可以将普遍平等的政治视为自由主义兴起的结果。就如在古雅典民主政治发展中,雅典人通过梭伦改革实现了人身自由,从而为政治平等提供了赖以成立的基本前提,人们只有首先从各种强制和奴役中解脱出来,平等的社会关系才会成为可能。其实自由主义本身就包含着平等化的因素,“它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它赋予所有人以同等的道德地位,否认人们之间在道德价值上的差异与法律秩序或政治秩序的相关性”[2]。在自由主义观念中,人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理性平等地为每个人所赋有,表征着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特征。在此意义上,这种平等政治被泰勒称为“普遍主义政治”“平等尊严的政治”或“普遍尊严的政治”[3]300-302。

导源于自由主义的普遍平等政治逐渐实现并扩展的同时,其内部产生了另一种形式的普遍平等政治,不过它追求的是平等的文化归属和族群认同,而非平等的自由权利。这种对于自我特有的认同的要求,与现代社会中的移民运动及少数文化族群地位的提升有直接关系。普遍平等的政治文化的强势地位使得少数族群的认同出现了巨大的危机,要摆脱其面临的被同化的危险,主张对自己的族群文化的认同就成为一种必需。由于认同须依赖于具体的种族、民族、文化等各种形式的族群存在,它们之间是异质性的,由此不同人的认同就呈现出异质性。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称这种主张为文化差异的政治。

尽管文化差异的政治产生于普遍平等的土壤,二者却是相互对立的。普遍平等政治的核心诉求在于人格身份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化,文化差异政治的核心诉求要求人们基于其独特的文化认同被差异化对待。由此而言,普遍平等政治关注于公民之政治权利的均等化,文化差异政治矢志实现对人们独特的文化身份的承认。这两种要求之间存在着某种难以摆脱的困境:如果要求平等对待,那么就意味着人们被赋予同样的自由权利,势必不会满足对个人的特殊的自我认同的承认;若要求对个人因其差异性而予以特殊对待,那么就等于破坏了平等公民资格[4]598。威廉·盖尔斯敦认为二者之间的张力源自对自由思想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基于自治的自由与基于差异的自由是不同的。自治是指个体的自我指导,差异则是指个人和组织之间在关于诸如幸福生活的性质、道德权威的来源、理性与信仰的对立等问题上的合理分歧[5]27。据此而言,理解自由的这两种思路大相径庭,其实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立,差异源于自治,并以自治为基础。

作为个体基于理性的自我指导,自治的理念在自由主义中源远流长并有其确切的承续脉络,从洛克的自然权利到康德的绝对律令,再到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和约瑟夫·拉兹的自律生活方式,人们被普遍平等地赋予不受外部限制地决定其私人事务的权利。这种意义上的自治强调外来强制的阙如,即以赛亚·伯林“免于……”意义上的消极自由[6]。尽管消极自由是普遍平等的,但自由权利并非实际行动,而只是它的资格,问题的关键却是以能力为保障的实际行动并依据自己的设计生活。然而,人们一旦对其生活图景进行设计,无论这种设计是自由选择的,还是通过对共同体或传统的了解或继承而发现的,问题就发生了。人们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中,族群的观念嵌刻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规定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立场,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因而人们的认同、身份和偏好都具有多元性和差异性。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各种原因,如今多族群国家是一个既定事实,不同文化属性的人聚合在一起共存于一个社会政治框架之中,使当代社会在价值观念、文化、族群等方面都是多元的。虽然现代社会有了公私领域的划分,但自密尔“群己权界”说以来,这个界限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也就是说,人始终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而非抽象的孤立的存在。如此,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对于自己承继于其文化传统或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他人是否能够承认它的存在,并且当不同生活方式发生冲突时是否能够给予宽容。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考虑和担忧,渴求人的独特性被承认的文化差异政治最终形成,并在当今的政治思想谱系中获得了一席之地。

普遍平等与文化差异两种政治各有其诉求,但正如1960年代以来逐渐高涨的黑人权利、女权主义和同性恋权利等社会运动基于公民权利的自我表达,文化差异政治正是以普遍平等的公民权的实现为基础。并且文化差异政治所要求的差异化对待也是一种普遍主义思路,是对每个人的独特性的承认,其与普遍平等政治的差别只是希冀被承认的对象截然不同。查尔斯·泰勒就此认为:“差异政治也有一种普遍主义的基础,故二者有其重合之处。差异政治认为应当承认每一个人都有他或她的独特的认同。但是,承认在这里表示某种不同的东西。就平等尊严的政治而言,它所确认的原则普遍地意指同样的东西,就像一只装有权利和豁免权的同等大小的篮子;就差异政治而言,要求我们给以承认的是这个个人或群体独特的认同,是他们与所有其他人相区别的独特性。”[3]301

二、交织着的两种多元主义

在普遍平等政治与文化差异政治之下,分别产生了具有各自特征的多元主义理论。在普遍平等的政治构架中,人们对于自己的价值、愿望、目标或生活谋划的自由选择使现代社会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由于普遍平等的政治与自由主义相伴而生,而自由主义又是个人主义的,因此普遍平等政治所容纳的价值多元化只是相对于个人的生活目的、志向、兴趣或具体规划来说的。规定了人们平等的自由权利的立宪民主政治已经先于这些个人目的和理想被确立起来,尽管它们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有不同形式。

在文化差异政治的构设中,不同的人所要求的认同或归属随其所属文化群体不同而各有差异,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文化多元主义是一种更为开阔的多元主义。价值多元主义的根本假设是人们在文化、族群方面的同质性,因而思维方式是“个人—国家”的二元思维。但随着文化差异政治的发展,以往被忽视甚至压抑的族群文化差异得以凸显,集合起自己的力量而跃入人们的视野,甚至开始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同时,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移民运动蓬勃展开,这些因素使得不同文化群体不得不共存于同一个社会中。这种态势所导致的文化多元主义主张要以一种“个人—族群—国家”的三元思维来考虑问题。

如此看来,价值多元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究其根本而言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理论视角。但它们之间也不是没有关联的,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文化多元主义是比价值多元主义更为深刻和开阔的一种理论和客观事实。在文化多元主义理论中,尽管每一种文化传统内部都可能会有一种价值优先性排序,但这种既定的排序在现代社会的冲击下已经濒于崩溃,从而使得人们在理解文化时采取一种更为淡薄的态度成为可能,即认为文化是各种价值的特定组合,包括各种不可通约的、相互冲突的价值[7]180-183。当然,这只是经过淡薄化或弱化处理的文化多元主义。与此相对,较强意义上的文化多元主义则坚持文化的有机性和整体性,而否认其可拆解性,认为文化与价值是两码事,尽管文化包含诸价值,却不能被分割为若干价值碎片。较强意义上的文化多元主义强调的是文化群体在社会中的多元化存在,而非文化群体内部的多元化。如果坚持顽固的有机整体论的文化多元主义,也就排除了诸文化之间相互影响和交融的可能性,从而使文化成为一个秉持其自身逻辑运行并一直自我复制和强化的封闭共同体。这种封闭性使文化多元主义在现代社会中非常容易遭受指责,它极有可能落入整体主义的陷阱,成为基于群体权利的诉求,而漠视个体权利甚至对个体进行压迫的逻辑基础。

基于以上考虑,尽管价值多元主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销蚀文化多元主义,但我们还是需要承认价值多元主义在不同文化群体内的哪怕是有保留的适用性,如若不然,这种文化形式可能会成为泯灭个人以达至所谓共同目的的反现代文化。如果大多文化群体都在较强意义上看待自身,那么我们毫无疑问就失去了达至任何共存的社会政治框架的可能性,即使约翰·格雷所描述的“权宜之计”也只能是一种幻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克劳德等人对于文化的理解就是合理的,他的理解已经将文化过于淡薄化,以致于有抹杀文化存在的危险。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不同的文化形式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价值多元主义的事实,但这并没有使文化淡化为仅仅是诸价值简单相加而得的和。我们还可以说,文化多元主义也是可以为价值多元主义所容纳的。这是基于一个事实:任何少数族群如果不希望走向自闭而远离现代社会,就必须努力加入到整个社会的共同生活中来,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取得联系,相互妥协,达成一个共存的框架。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就是在个人—国家的思维模式下来看待人们的文化观念和文化成员身份。

三、调和多元主义内在冲突的四种模式

由于文化多元主义在多民族国家及移民国家越来越得到关注,它与价值多元主义又存在密切联系,人们在探讨有关问题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同时涉及到两者。大致看来,涉及到对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主义证成或反对问题的学者,对价值多元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的态度可以区分为四种模式。

第一,查尔斯·泰勒、桑德尔等共同体主义者关注的是文化多元主义问题,而非价值多元主义问题。共同体主义者反对自由主义的原子式的个人观念及其自我优先于目的的认识,坚持从有机体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看待个人,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是镶嵌于共同体之中的,而不是外在于共同体的。个人与共同体的这种关系使个人拥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纷繁复杂的世界中找到自己的一个位置。存在于不同的共同体之中的人们都各有其不同的文化成员身份和自我认同,然而,自由主义下的普遍平等政治却主张平等的公民身份,并没有为人们不同的身份和认同留下足够的空间,如此,则共同体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之间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反对自由主义方面都存在交叉。正如金里卡所持的观点,文化多元主义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就是与共同体主义纠缠在一起的,而共同体主义自然具有向文化多元主义演进的倾向[4]601-603。

第二,约翰·格雷的“权宜之计”是价值多元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的一个组合:由多元文化的冲突而得出价值多元主义的结论,或者说,将多元文化的冲突纳入价值多元主义范畴下予以应对。格雷的价值多元主义所包含的不仅仅是价值之间以及价值内部诸要素之间的不可公度和相互冲突,更为重要的是它包含了现代社会中民族、文化等的多元化这一事实[8]36。但格雷的主张并非如同文化多元主义那样单纯地为少数群体争取生存空间,而是将多元文化这一事实包纳进价值多元主义中,将不同的文化观念作为社会中人们价值冲突的一个来源,并试图在个人—国家的二元框架下对其加以解决。因此,我们所看到格雷的应对之策是权宜之计,而不是单纯地为少数群体权利进行辩护——他所考虑的是文化观念归属不同的人们在一个政治体系中的共存如何成为可能。

格雷将多元文化的观念纳入价值多元主义范畴的策略有其合理性,要在一个政治框架下实现各文化的共存,这种策略势不可免。然而,格雷的这一洞见在克劳德看来则是错误的,因为他把价值多元主义和强文化相对主义合为一体。克劳德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坚称,多元论者首要关注的是价值多样性,文化的多样性只是第二位的和暂时的目标,不充分尊重内部价值多样性的文化是与多元论不相容的。克劳德甚至认为格雷的权宜之计实际上是提倡使一些人为了文化多样性而生活于极权统治之下[7]177-180。尽管克劳德主张个人在自由制度下选择对象的多元化,但在社会政治价值和体系结构方面则完全是一元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不同的,这就需要承认在不同社会情势下对社会政治体系进行不同的设计,也就是对社会政治价值进行不同的排序。格雷认可一些漠视甚至不赞成自由选择的政体形式,如古巴的卡斯特罗政权,认为其尽管在个人的目的、生活方式和自由选择的多样化方面做得不如西方国家,但在解决社会的其他问题如保护境况最差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上,古巴却是做得比许多发达国家更好[8]112。

第三,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约瑟夫·拉兹、诺齐克、克劳德等人,关注的主要是价值多元主义。他们作为自由主义者,尽管在对自由之外的其他价值的理解等问题上存在各种分歧,但在支持普遍平等的政治方面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主张人的普遍平等的尊严、自由和权利,漠视人们的文化成员身份,因而在他们那里,少数文化群体是被忽视的。如果少数文化群体没有被忽视,那么也是要加以同化的,以此服务于民族建构的重要目标:机会平等、团结、信任、慎议民主[4]621。

第四,威廉·盖尔斯敦、威尔·金里卡的主张是矛盾集合体,他们既要捍卫自由主义,又要求对文化多元主义做出积极回应。在同时关注个人自由选择对象的多元化与文化多元主义方面来看,他们与格雷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格雷是将文化多元纳入价值多元主义范畴之内来考虑问题,盖尔斯敦、金里卡则是同时由此两条路径考虑问题,使得他们的观点中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地方。他们主张自由主义,甚至盖尔斯敦刻意强调他要捍卫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完备的理论:“借用约翰·罗尔斯的术语,与其说是独立的或是‘政治的’,还不如说是完备的。”[5]3按照罗尔斯的理解,一种完备性的自由主义就是康德或密尔的那种普遍理性的自由主义,这是一元主义的,盖尔斯敦还曾批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一元主义的,那么,他在何种意义上能够借用罗尔斯的“完备的”概念来描述自己的理论呢?并且罗尔斯所称的完备的自由主义与盖尔斯敦的强调完全是不搭调的,因为康德、密尔式的普遍理性自由主义的核心主张在盖尔斯敦那里被称作与差异相对立的自治,盖尔斯敦的自由多元主义所立基的三个来源之一是表达自由[5]38-40,而这种表达自由与其说是他所区分的自治,不如说是差异。

金里卡主张自由主义的同时,积极地为少数群体权利辩护。为了能够将两者结合起来,他对文化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在通常的用法上,文化表示的是一个历史社群的特征。……我所谓的文化是指文化社群或文化结构本身。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即使当它的成员感觉传统的生活方式再也没有价值,并对传统的文化特征进行自由的调整变更时,文化社群仍会继续存在。”[9]基于这种文化概念,文化身份变成一种符号、一个象征,而不再具有其实质内涵,诸文化符号之间也就没有了实质性差别,那么承认文化身份的存在也就与自由主义同质化的普遍平等的公民身份之间再无抵牾。这确实是个很好的融合策略,但问题接踵而至。这种将文化理解为文化社群或文化结构本身的思路实际就是一个循环定义,并未阐明何为文化,并且失去了文化的历史脉络和内核属性,就像克劳德对文化的那种淡薄化理解一样,已经不再足以构成一种文化。

四、文化多元主义概念界定的厚与薄

为了融合自由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金里卡对文化做出了新的解释,这种解释与盖尔斯敦关于结社自由或自由社团的观点基本一致,他们都主张那种对于少数文化群体的淡薄化处理。在多元文化主义视野下,文化是强意义的,这种强意义与格雷和翰普歇尔对于生活方式的描述一致。翰普歇尔认为,个人的特殊生活方式乃是各种习惯、态度、信念、制度之连贯一致的总体,这些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在一完整生活方式中,人们很难将一种活动或实践从其背景中抽离出来;这种理解是一种历史研究或语言学意义上的,而不是生物学或心理学意义上的[10]。金里卡和盖尔斯敦试图打破对文化的整体性的理解,试图将自由主义的某种要素塞入各种其他文化之中,对其加以改造——金里卡试图抽空文化的历史蕴涵,盖尔斯敦则极其强调人们从任何自由团体退出的退出权。当然,如果在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接纳多元文化主义,不加以改造是不可想象的。如此一来,他们所主张文化多元就是一种很弱的意义上的,主张这种文化群体及其社团就与自由主义所理解的自由结社没有任何差别了。

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意味着可供人们自由选择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并且可以基于其意愿自由地修改这种选择。如约瑟夫·拉兹所说:“人们在某种程度上把握自己的命运,终其一生,通过连续的决定塑造自我。”[11]基于连续的自由选择,人们联合为一个诺齐克式的乌托邦结构:“其社会形式是由他们的意愿决定的,在这一社会中,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性质的实验,容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各种善的观念也可个别或共同地被追求。”[12]306在理解人与共同体关系的问题上,这种乌托邦结构给予群体以特别关注,体现了个人—群体—国家的三元思维方式。然而,此群体不同于文化多元主义三元思维下的族群,因为它是基于个人自由选择的自由联合,其前提是保障人们的自由退出权,就如诺齐克所言,“如果他们想离开他们也能离开”[12]306。强调退出权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的内在要求,但问题是,无论是出于文化认同的原因,还是出于现实生活的考虑,在很多情况下退出往往是很困难的,可能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或代价。

实际上,经过自由主义的弱化处理,文化多元主义的面貌和实质发生了巨大改变,它已经不再是各种文化族群的共存,而成为基于自由主义文化背景的次文化或亚文化,甚至只是自由结社的别称。与此相较,文化多元主义的本义则意味着拒斥任何文化的超然地位,“自由主义不能为所有的文化提供可能的交往基础,它只是某一种文化的政治表述,与其他文化是完全不相容的”[3]320-321。上世纪80年代末,萨曼·拉什迪因其讽刺穆斯林的小说《撒旦诗篇》引发了一场国际政治风波,2015年初法国讽刺漫画杂志《查理周刊》因讽刺穆斯林先知的漫画而遭到基地组织的血腥报复,这些事件都明确揭示出自由主义的超然中立性的失败。这表明自由主义所理解的那种价值多元主义是不完全的,它只允许具有同质性的个人所面对的私人生活目的和谋划的多元化,而不允许人们认可超出自由政治制度之外的政治体系,当然也反对超出自由主义文化之外的其他文化观念,这种观念所反映的正是自由主义政治制度及其文化观念的狭隘性和独霸性。然而,世界是多元化的,任何政治体系及文化观念都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现实基础,都适合了生存于其中的人们的某种愿望或某些需求,因而各国需要在对传统和文化认真审视的基础上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不能陷入西方文化的话语霸权之中。

[1]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96-97.

[2]格雷·约翰.自由主义[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ii.

[3]泰勒·查尔斯.承认的政治[M]//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

[4]金里卡·威尔.当代政治哲学:下[M].上海:三联书店,2004.

[5]盖尔斯敦·A·威廉.自由多元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6]伯林·以赛亚.自由论[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95.

[7]克劳德.自由主义与价值多元论[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8]格雷·约翰.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9]金里卡·威尔.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159.

[10]翰普歇尔.道德与冲突[M]//万俊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Ⅳ.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57-459.

[11]拉兹·约瑟夫.自由的道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379.

[1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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