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析

2015-02-25 19:19冰,董
学习与探索 2015年11期
关键词:市民法治法律

董 冰,董 濮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

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路径探析

董 冰,董 濮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

城市法治文化既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城市法治化的重要支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实践。当前,中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应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发挥理论先导作用;培育市民法律素质,发挥市民的主体作用;加强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

法治文化;城市;法律素质;社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整体规划和全面部署。这一战略决定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伴随着现代化进程的迅速发展,中国城市化率正在快速提高,截至2014年底,人口城镇化率已达53.73%。城市作为地区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将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城市法治文化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必将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法治文化的内涵和特征

文化具有人为的特质,其实质是人化。从这个意义来看,作为人类创造、依存和改造对象的城市本身也是一种文化,“是文化在地理景观中产生的最清晰、最集中、最有意义的印记”[1]。城市文化是伴随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城市的产生而出现的,是一种人类在适应城市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城市文化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高度的法治化。因此,城市法治文化应该是城市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内生于城市的一种具体文化形态,城市法治文化同时也是法治文化的一种。

关于法治文化概念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研究,没有达成共识。之所以如此,除法治文化本身的复杂性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同的研究者所选取的研究参照系不同。所谓参照系,是指“科学研究中比较稳定的分析结构、观念模式和透视角度”。 “它指引人们从一定的视角去选定和分解认识的对象,按照一定的格局思维和推理”[2]。在目前的法治文化研究中,学者们大致选取的参照系主要有五种,即文化发生学参照系、后现代主义文化观参照系、认识论参照系、文化人类学参照系、系统论参照系。通过分析现有法治文化的各种释义可以发现,尽管学者们各自的看法有所不同,但都力图通过对法治文化最主要特征的揭示而逐步接近法治文化的本质。在法治文化的本质特征上,基本形成了四点共识。第一,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形态。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文化。第二,法治文化本身蕴含明确的价值判断。正义、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秩序等是其固有的价值观。第三,法治文化的精髓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第四,法治文化强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对两者的任何偏颇都不符合法治文化的精神。作为法治文化一种的城市法治文化,具有法治文化共同的本质规定性;同时,作为内生于城市的一种法治文化,城市法治文化又与一般法治文化有所区别,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基于以上理解,选取法哲学为参照系,笔者认为,城市法治文化是在城市这一特定区域内,由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决定的,以法治为核心的,建立在人类理性基础之上的城市居民的生存方式。这一释义是在对各种法治文化范畴进行本体性理解的基础上,把城市法治文化作为城市居民个体生存和城市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把城市法治文化理解为法治现象的精神部分,通过探视法治文化的深层特质而得出的。

城市法治文化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其一,鲜明的地域性。城市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城市的历史就是文化演进的过程。不同的城市,由于地理位置、气候特征、人口组成、社会结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影响,形成了各自的独具地域特色的城市文化。作为一种具体的文化形态的城市法治文化,必然也具有地域性特点,反映着城市文化的精神,与市民的价值观念、行为趋向等相适应。其二,根源的内生性。从历史看,城市起源于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从现实看,城市的发展和繁荣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城市的发展也会反过来促进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民在平等参与商品交易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公平、自由等观念外化为追求民主政治的要求和行动,进而形成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城市法治文化内生于城市自身。其三,强大的辐射性。城市是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聚集了区域先进的生产生活设施、优秀的人才,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城市文化代表了区域的最高文化水平,是区域内的先进文化。这种先进文化具有强大的积极辐射性,影响着周边农村及其他地区。内生于城市的城市法治文化也以其先进性对城市周边地区发挥着强大的积极辐射作用,影响着区域内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中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城市法治文化理论研究薄弱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学术界对法治问题的研究开始逐步细化和深入。城市法治文化研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但总体而言,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具体表现在:其一,城市法治文化基础理论体系尚未形成。虽然学者们力求在城市法治文化的基础理论、研究框架和方法论方面取得根本性突破,但多是直接嫁接文化学、法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成果,没有形成城市法治文化系统的基础理论构架。其二,城市法治文化研究不够深入。一些学者虽然对法治文化、城市法治文化等进行了初步研究,但研究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处于起步阶段,应该说,目前对城市法治文化的研究还没有受到重视和引起关注。

2.城市法治文化的运行模式有待转型

当前,中国的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这种政府主导型的运行模式取得了众所周知的成绩。例如,从1986年开始的多次全国性的普法教育活动,丰富了市民的法律知识,提高了市民的法律素质,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相应的基础。但这种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效果。其一,以灌输式的说教为主,缺乏与市民的互动。在普及、传播法律知识的目标指引下,市民只是被动式地接受,很难产生共鸣,很难对法治文化进行理性思考,从而自觉接受法治理念。其二,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简单化、表面化、功利化现象突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往往以法治城市、法治街道、法治社区建设等名义,以印制法制宣传册、组建法制宣传队、开设法制宣传栏、开展法律咨询点、建设法治广场(公园)等为形式,将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活动打上法治文化建设的标签,以此作为应付检查和评比的权宜之计。

3.城市发展历史中的消极因素依然存在

从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中国城市的建立大部分是统治者的政治需要,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深,政治支配着封建城市的发展。封建社会时期的市场受到严格的控制,处在农业自然经济和国家垄断经济夹缝中的城市不可能产生像西方城市那样的自治权和发达的商品经济,也不可能产生出成熟的法治文化,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儒家文化始终在城市中居于主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中国城市现代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法治文化也在不断生成、发展,大多数市民已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法治文化蕴含的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等法治理念。但是,由于历史的惯性,传统法律文化对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消极作用还仍然存在。同时,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农村居民大量进入城市也使得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脚步趋于放缓,影响着城市法治文化的建设速度。

4.市民参与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意愿不足

当前,中国的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运行模式,而这种运行模式并不能完全适应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需要。在这种运行模式下,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凸显政治性,群众参与性不足,市民往往是被动地参与,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市民在这种动员式的参与面前,要么采取随波逐流的消极心态,要么采取逆反的对抗心态,自愿参与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意愿不强。这在城市的“原住民”和“新市民”身上都有所体现:“原住民”虽然一直生活在城市,但他们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自己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新市民”的身份认同感较低,更认为自己还是游离于城市责任和义务之外的人。究其原因,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没有根据市民的不同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由于城市具有聚集性、包容性、开放性,集合了具有不同出身、生活背景的人们,巨大的差异使得他们对城市法治文化的需要也不尽相同。同质性的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与他们的需要不适应,当然无法引起他们的兴趣。

三、加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途径

1.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研究,发挥理论先导作用

理论源于实践,但理论又推进着实践的发展和成为行动的指南。先进的城市法治文化理论是城市法治文化实践的理论指南。只有不断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理论研究,才能更好地指导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促进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中国城市法治文化建设起步较晚,目前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贫乏。现有的一些研究大多是对西方法治文化理论的拷贝,与中国的国情和本土城市法治文化实际不能完全融合。所以,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创新,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现代法治既不是历史上的无论中西方法治理念的逻辑展开,也不是传统法治在数量或规模上的扩大。”[3]城市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要在秉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收并蓄原则基础上创新发展。一方面,要善于吸收历史上的有益法治文化成果,特别是西方先进的法治文化精髓,但又决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结合当前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实际,使中国城市法治文化民族化、本土化。另一方面,要善于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虽然“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受侵犯为宗旨。这与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宗旨的法制现代化相对立。这就决定了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是无法和法制现代化沟通的”[4]。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全盘否定。传统法律文化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对其全盘否定就会使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丧失民族特点和历史基础,从而迷失方向。中国法治文化现代化无时无刻不在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2.培育市民法律素质,发挥市民的主体作用

文化起源于人的类本质活动,即实践活动。人是文化的聚焦点,而市民是城市的构成细胞,也是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无论城市法治文化的内涵如何丰富、表现形式如何多样,其最终都要有市民的法律素质决定并由市民的法律素质体现出来。法律素养不仅是现代人才素质的必要组成部分,更是现代法治文化的应有内涵。当社会公民在头脑中都确立了法治观念,能够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对法律怀着尊崇与敬畏之心时,法治就成为一种文化。市民法律素质越高,其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就会发挥得越充分,从而就越能保证和提高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质量。市民法律素质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治文化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体现在公民个体上主要就是法治意识淡薄、法治信仰缺乏、法治行为习惯没有养成。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生活在城市中的市民形成对法治的观念趋向和行为趋向。市民法律素质是我们考察城市法治文化的重要指标。提高市民法律素质,应从两方面入手:其一,培养市民的法治信仰。“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牌上,它刻在人们的心里。只有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才能催生出法治建设的丰硕果实。”[5]要重点培养市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情感等内在因素,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内化为市民意识。其二,培育市民的法治行为习惯。也就是说,培育市民在法治信仰支配和影响下的、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习惯,包括守法、用法和护法等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这两方面的素质是现代市民的必备素质,也是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其不仅支撑着城市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还反映了城市法治文化的水平和状况。

3.加强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

城市是由一个个社区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社区在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必将发挥基础性的关键作用。

如前所述,当前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市民参与的意愿不足,对此,社区将发挥良好的沟通作用。加强社区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应做好以下两点:其一,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互动理论,实现市民参与的最好方式就是建立公共领域。市民在公共领域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发表意见,交往理性在市民各种意见的交流中得以实现并达成动态共识。而社区自治组织就是这样的一个公共领域。市民通过自己参与组织的建立,参与组织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活动实现自己的主体意识,从而增强自己参与公共活动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为城市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内在动力。其二,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生活在多样化城市中的社区居民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对法治文化的需要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在社区法治文化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社区居民对法治文化的各种需要作为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的放矢。要在开展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前弄清楚居民之所想、之所需。为此,要对社区居民情况进行详细收集并分类管理,要根据不同居民群体的情况分别调查他们的法治文化需求,了解他们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想法。

4.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政治精英,是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也是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关键群体对于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取决于这个关键群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看,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抓住了推进城市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

思维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治思维,才能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好领导和示范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重点要做好三项工作:其一,以制度为引导,以培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抓手,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法学院校等阵地和资源的作用,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 “对个体来说,法治思维形成的理想路径是能够通过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全面掌握现行法律体系和法学原理的基本内容,掌握各种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救济程序;遵循法律价值,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依据法律规定,合乎事理地做出预防法律纠纷的方案,并合乎事理地处理已然发生的法律纠纷,以维护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6]其二,要培养领导干部的规范性思维。规范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要以法治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为指引,以法律法规作为行使权力的界限,坚持“法无明确授权即无权,法无明确禁止就是权利”的观念,确保行为合法、合理、正当。其三,要矫正领导干部的传统政法思维。带有人治色彩的传统政法思维在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中仍然存在,他们在有意、无意之间常用政法思维去代替法治思维。而传统政法思维就是从政治的角度将法律作为维护政治权利的工具,强调权力管理权利,忽视或无视权利保障。应该全面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消除有害的政法思维,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们的自觉需要。

[1] 陈柳钦.城市文化:城市发展的内驱力[J].学习论坛,2011,(1):63.

[2]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33.

[3]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

[4] 郝铁川.儒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291.

[5] 谢晖.法治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77.

[6] 杨建军.法治思维形成的基础[J].法学论坛,2013 ,(5 ):17.

[责任编辑:朱 磊]

2015-03-10;

2015-08-28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城市文化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2A00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文明视域下的消费危机与消费转型研究”(14BKS032)

董冰(1980—),男,博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董濮(1968—),女,法学博士,从事法学理论与城市文化研究。

D90

:A

:1002-462X(2015)11-0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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