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事项的风险及防范

2015-03-18 17:22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商论 2015年19期
关键词: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事项的风险及防范

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与发展对于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政策特点、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后续税收管理窠臼进行深入地分析,指出应从细化政策、完善部门信息沟通,还责于纳税人等角度着手,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后续管理

我国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给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若需要享受该税收优惠,首要条件是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然后再向税务部门递交备案申请资料。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与税收优惠审核的主体不尽相同,审核条件、目的以及审核期间等存在差异的原因,不可避免会存在两种审核结果发生冲突的情况,给正确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执法风险。

1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及资格认定政策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由科技部门主导,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参与下进行,认定通过后颁发的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而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备案。这样的制度设计,税务部门自始至终参与其中,旨在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与享受税收优惠审核行为的连续性与管理上的一致性。

1.1 税法及相关法规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里所指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满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要求。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规范性文件,并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具体认定工作进行了明晰。而且规定中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2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及资格认定的政策特点

(1)制度设计保持立法的一致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是实施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法规性文件,二者具有立法目的一致性与法的延续性。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其认定必然由专业的科技部门主导具体实施。基于上述考虑,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授权由科技、财政与税务部门共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统筹了认定的专业性与税务部门优惠政策具体执行的实际情况。

(2)制度执行凸显了立法与实践的分裂性。首先,造成适用政策的混乱。对于无资格参与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的基层税务部门,在审核税收优惠备案时,应以企业所得税法作为执法准则,如果以资格认定办法为依据,则有越位执法之嫌。但日常征管实践中,由于高新技术资格与税收优惠的关联性,在发现企业实际经营与资格认定不符时,则经常存在实践中的越位执法,检视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备条件,并以此作为不接纳减免税备案的理由,从而否定三部门联合认定资格的事实。其次,容易导致税企的对立冲突。对于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基层税务部门不接纳减免税备案,意味着否定其认定资格,这肯定为企业所不愿接受。最后,资格复核与终止程序的政策不够明晰,可操作性不强。按《认定办法》及其工作指引,税务部门发现某一企业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而资格复核时,仅就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这一认定条件的适格性进行复核,其他资格条件不适格是否复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执行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2 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在备案事项审核的实践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2.1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审核的指标不够明确

备案类事项的审核应侧重于资格的报备,侧重于后续管理,但从工作规程方面的要求分析,对备案类事项的审核执行类似于审批类事项的工作要求,侧重于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而对于高新企业认定的一些关键指标,又缺少细化的规定,造成实践中管理上的疑惑和困难。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之和,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企业当年总收入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收入指标的确认口径不同影响着判定。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定义收入为“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但对于依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平台,如通过高新技术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的收入是否包括在内?与之相关辅助性收入?还有,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是否需要明确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科技人员的定义如何去把握指标都存在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2.2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后续管理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和操作方法

具体而言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审核环节脱节,缺少有效的机制相衔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企业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时间要求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要求,企业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每年均需提供证明企业当年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认定条件的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认定后的三年有效期内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后续跟踪,并以此作为核准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依据。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在此背景下,若税务机关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在备案审核年度不具备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时,对是否取消企业税收优惠存在较大税收政策争议空间:是直接取消当年度税收优惠,还是先提请科技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两者同时进行,这些都需要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与操作规定。

2.3 取消或暂停税收优惠将存在引起争诉纠纷的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而 “近三个会计年度”时间要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年度之前的三年;而税收优惠税率的执行,却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后的三年。存在着高新技术资格认定与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在审核资料种类一致但资料的所属期间不一致的问题,有可能会产生企业刚被认定或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不能享受优惠税率的怪异现象。对于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某个指标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时,税务机关如果暂停或取消纳税人当年享受税收优惠税率,企业也可能会认为税务机关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将面临执法依据是否充分、行政程序是否妥当的考验。

3 完善相关管理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通过近年该类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分析及经验的积累,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管理工作,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执法风险。

3.1 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审核事项的关注度

第一,审核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从目前税务部门所掌握的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多维度的数据分析、逻辑判断,并向企业了解其实际的经营情况,务求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执法风险。第二,可建立涉税事项集体审议制度,由审核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业务骨干成立集体审议小组,对该类审核事项提早介入,共同探讨,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该类事项的审核质量。第三,加强共享管理信息,及时沟通反馈。要求审核人员及时与税源管理分局沟通,多方了解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审核分析仍存疑问的,及时向税政部门反馈,从而获取相关的政策解读信息。

3.2 完善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

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一项非常复杂而专业的工作,应明晰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应以科技部门为管理主体,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落实以税务部门为管理主体,各司其职,防止出现职责不清的现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而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审核,建议一是增加享受税收优惠的年检,在年检中增加相关科技部门专业性的审核意见。二是可采取由税务部门将年检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知会科技部门并由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由资格认定部门和税收优惠执行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从而避免税务部门单独暂停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执法风险。三是考虑将企业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统一起来,以规范不同管理主体的责任区间,防止资格认定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脱节现象的出现。

3.3 细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取得条件与指标

一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内涵、科技人员、时间指标、收入指标等有关指标的确认办法,避免企业和政府各管理部门理解不一;二是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除对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认定,应同时对企业以此为基础开展的经营活动取得的哪类经营收入属于高新收入进行界定,使执行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三是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对自行研发的项目,建议由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便于税务机关把握标准,增加可操作性。

3.4 明晰义务和权利,还责于纳税人

从目前该类事项的备案审核工作分析,由于不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将近结束时才提交备案资料,造成税务机关审核工作时间紧张。税务人员经常面临几日内要完成审核,否则会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申报,而相应的审核标准较高、涉及面广,加大了审核人员的工作难度,也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因此建议采取宽入严出的备案制度,由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计算的准确性负责,税务机关先对其提供的资料仅进行齐备性与形式性的审核并备案记录,待汇算清缴申报后才对该类企业进行税收优惠年检或后续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侯怀霞.实质性定义的法治困境——产业政策中税收优惠范围的定义难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2] 钱宏,徐军,陈钟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中国税务,2011(1).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5)07(a)-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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