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在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中快速发展
——2014年我国会计大事记

2015-03-18 21:25本刊编辑部
财政监督 2015年2期
关键词:预算法财政部会计制度

●本刊编辑部

会计行业在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中快速发展
——2014年我国会计大事记

●本刊编辑部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起步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等一系列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这为会计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也引领了2014年的会计改革进程。

2014年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在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地方政府债务报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所进展;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预算法》在经历了十年的酝酿完成了首次大修;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也有了新的规范出台;《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有了首个行业制度的征求意见稿;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被取消,中介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减税亦有新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将为企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元年”,2014年是会计行业改革和发展进入快速车道即将遍地开花的一年。

政府会计改革稳步推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这意味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正式开启。

当前,我国现行政府会计体系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构成,其中,事业单位会计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根据基本准则制定政府财务会计具体准则,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整合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构建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为核心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这些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政府会计改革中关于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

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今年“两会”上的重要话题之一,也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期间,财政部就拟定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成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起草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主要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这是攸关政府会计改革进程的核心举措,是我国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方面迈出的更为实质性的步伐。

2014年6月,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明确上海、浙江、广东等10个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要求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并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编制地方政府债务报告是政府会计改革的有一重要内容,即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边界,统一政府债务的信息来源和统计口径,在政府负债会计准则基础上编制地方政府债务报告,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12月,财政部公布了30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示范项目,并同时发布了开展PPP合作的具体操作指南和项目实施要求。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作为财务报告中负债的一部分,PPP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显然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此前,地方政府的财务报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其对债务核算的范围和有关信息的披露并不充分,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数据的掌握主要依赖于统计手段和审计手段。而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债务信息将得到系统的反映。

另外,修订完善预算会计制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核实政府资产负债项目、建立政府会计信息系统等,也是现阶段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尚未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现行政府会计制度是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为财政资金的运行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新的形势下,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缺陷逐渐显现,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势在必行。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也是提升政府财政透明度,展现国家良好形象,融入全球化竞争的必然趋势。

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作为全面推进我国管理会计工作的总纲,《意见稿》明确确立了建立管理会计体系的主要目标,指出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使我国管理会计人才队伍显著加强,使我国管理会计跻身于世界先进水平行列。

4月9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专门成立了IMA国际教育示范中心,并作为牵头单位联合了国内40余所知名院校会计教育专家,发起成立了“IMA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中国)教育指导委员会”。6月3日,财政部代表团一行前往位于新泽西州的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全球总部取经,就管理会计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企业绩效中的重要作用、管理会计在全球及中国的发展情况、管理会计人才的培养、IMA在中国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分享。

8月,财政部公布了第一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中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七位委员作为学术机构代表当选。此次选聘的专家共68人,任期为两年,将为加快推进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充当智囊团的角色。

10月27日,财政部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总目标,并围绕该目标部署了相应的任务、具体措施和工作要求。

纵观2014年有关管理会计的一系列重大举措表明,努力建立和发展我国管理会计体系无疑是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我国的财务会计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渐渐规范,并与国际接轨。近年来,财政部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上来。2013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可以说是我国开启管理会计制度体系建设的第一步,而2014年更是被业界誉为我国的管理会计“元年”。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年2月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将加快培育我国管理会计人才,争取在3—5年内,在全国培养一批管理会计师,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服务”。如果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在于推动经济转型,那么,打造中国会计工作“升级版”的重点就在于大力培育和发展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主要服务于单位内部管理需要,是通过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活动。作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指导意见》起草发布经历了四个阶段:研究起草阶段、形成讨论稿阶段、开征求意见阶段、和送审稿阶段。《指导意见》科学创新了一个由理论、指引、人才、信息化加服务市场“4+1”的管理会计有机系统。该系统各部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既自成一体,又彼此促进。指出,理论建设为基础,解决目前对管理会计认识不一,缺乏公认的定义和框架等问题;标准建设为保障,与时俱进地拓展和开发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为管理会计的实务应用提供指导示范;人才培养为关键,是该体系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核心,是体现“坚持人才带动,整体推进”原则的重点;信息化建设为支撑,通过现代化的信息化手段,充分实现会计和业务的有机融合,支撑管理会计的应用和发展。下一步,财政部门表明,将通过着力抓好组织领导、加强学习宣传、促进交流创新、鼓励广泛参与,来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

预算法完成首次修订

预算和会计是孪生和互补的关系,预算法的改革需要以政府会计改革为支撑,而预算法的修订也为政府会计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酝酿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审,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首次大修。

2013年年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新时期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蓝图,专家认为,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只有预算法修改取得突破,预算改革才能依法推进,而预算改革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先行军”。

此次大修前我国实施的预算法是1994审议通过的。随着经济的发展,2004年开始酝酿修订,全国人大成立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在内的起草小组,然而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等原因,此次修订最终搁置;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再一次成立了预算法修订领导小组;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 (草案),并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审议没有对外公开;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得意见数超过33万条,打破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纪录;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三次审议,并于8月31日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预算法的首次大修过程曲折,其根源在于一系列改革难题,如预算公开、地方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和监管等最初在改革方向上难达成共识,牵涉到国家十多万亿元巨量财政资金的管理问题。财政部数据显示,2014年,国家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13.9万亿元,支出超过15万亿元。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突显未来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亮点诸多,主要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样的表述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要求相一致。

二是更加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预算法新增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并详细规定如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从法律上明确不能随意调整预算,有助于倒逼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三是规范地方发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有专家指出,修改后的法律中关于国务院限额发债的规定,改变了过去的不合理做法,开前门堵后门,给地方债上了“紧箍咒”,为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值得肯定。

另外,新预算法多处增加了强化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内容。人大监督更细化、可操作,才能确保监督权真正落地,避免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流于形式。

预算法的修订实现了我国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改,广泛吸收财税改革经验,融入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之基本精神,必将对财税改革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公共部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勾勒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总体框架和蓝图,指明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方向,也是财政部积极推进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

早在我国财政部于2012年11月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12月5日,财政部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实施内部控制工作会议,并下发《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这是财政部门加强内部控制的顶层设计,确定了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要素、遵循原则,要求建立包括基本制度、专项风险管理办法、各单位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在内的三级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确定了财政部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明确了内部控制方法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内部控制职责分工,并要求做好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与此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积极推动本部门及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政府内部控制又分为政府层面内部控制和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也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面,财政部已经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并开始实施,现今财政部发布财政部门的内控制度并予以执行,填补了政府层面的这一空白。由此,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府内部控制体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也就有了起点和依据。

会计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2014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四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规正式实施,相应地,财政部年初发布了 《彩票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 [2014]2号)、《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新旧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4号)、《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5号),以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这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又一次提速。

上半年,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迎来自2006年发布并自2007年1月起正式实施以来的一次大修。财政部在今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陆续修订或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 [2014]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列报等8项企业会计准则,顺应了中央深化改革、改进治理、扩大开放、防范风险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也保持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进入行业细化阶段

2014年10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个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征求意见稿,由此拉开了制定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大幕。我国财政部于2013年8月16日印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大中型企业中施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在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方面对各个行业产品成本核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一些重要或特殊行业来说,它缺乏在成本核算和管理层面上的具体操作指南。此次石油石化行业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仅距离制度实施大半年时间,财政部选择了成本核算和管理比较成熟的石油石化行业作为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制定的突破口。制定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对规范石油石化行业成本核算,提高成本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规范石油石化行业成本核算的客观要求。

《征求意见稿》具体细化规定了石油石化行业的产品生产流程、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以及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和结转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并在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一脉相承的基础之上,针对行业自身的特点,结合石油石化产品生产的整个流程对产品成本核算工作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出台,一方面满足了企业对产品成本核算进一步精细化的需求,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的运营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核算的复杂性,行业的包罗万象,制度的出台对其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与此同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本身就浓缩了很多管理会计的思维理念在其中,在管理会计中国化发展的当下,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在精细化产品成本核算的同时,或将产生更大的成本战略意义。

会计信息化工作进展可圈可点

在会计信息化方面,2014年年初,业内迎来《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实施动员暨培训会于6月27日在北京如期召开。这标志着“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首次全国统一”,也是继20年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发布之后,财政部以“会计信息化”的概念来规范企业的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1月份,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4〕9号),要求参与2013年实施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中型企业,2014年继续实施,并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不涉及国家秘密、会计信息化基础好人员素质高的地方企业参与实施。XBRL在2013年实14家大企业、5家保险公司和18家银行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基础上,2014年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

会计人才建设有了新高度

会计人才尤其是高端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一直是我国会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内容。

今年结业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学习历时六年,企业三期、注册会计师主任班、注册会计师三期、注册会计师四期、学术二期和大赛班6个班级的182名领军班学员完成学习。截至2014年底,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已招收32个班级1132名学员,包括2014年毕业的学员在内,共有402名学员先后顺利毕业。

值得提出的是,今年财政部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启动全国会计领军特殊支持计划。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项目是财政部为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持续推动会计领军毕业学员能力素质提升而启动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为已经完成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6年学业,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会计人才主动适应国际环境,体现大国会计担当;有利于经济改革进一步加速深化,全面释放管理红利;有利于会计学科建设实现理论先导化、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把握人才成长规律,促进“名家”、“大师”脱颖而出。12月11日,财政部公布了《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面谈名单》,共有23位领军人才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特殊计划面谈名单。

另外,财政部自2013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名家培养工程,选拔工作在2014年进展顺利。经过资料审核、专家通讯评审及专家会议评审等环节,8月初步确定10人入围。会计名家培养工程是针对学术领域层次最高的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之一,旨在进一步推动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会计人才能力素质提升,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造诣精深、成就突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会计名家,加快推进会计强国战略。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全面推进

研究修订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加快推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和全面推进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制定无纸化考试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是年初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提出的2014年的工作重点。财政部在去年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加强对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指导,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行为。在2014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无纸化考试全面推开。

另外,2014年4月,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75号),《决定》共7条,对原《考试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作了实质性修改,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文字作了修改。实质性修改主要是确定了机考方式;增加了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规定;取消了综合阶段考试在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的规定;增加了考试组织实施中有关保密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在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及职业资格考试的形式上与时俱进,为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以及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的支撑和支持作用。

中介行业迎来新挑战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质量专业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8月12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在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中,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列。

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涉及领域多、受益面大,有利于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取消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准入类考试资格依据的主要原则则是其中的“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

随即在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政策,注册评估师资格许可和认定正式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式取消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我国共有118402人考取了注册税务师资格,通过注税考试科目1—4门的人员近12万人,全行业共有税务师事务所5200余家,职业注册税务师38671人,助理人员近7万人,全行业人员逾30万,服务纳税人月259万户次,全行业营业收入超过131亿元。注税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继律师、注册会计师之后的第三大经鉴证类专业服务组织。政策取消的只是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将其有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并非取消其职业资格,更不是取消注册税务师行业和否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9月20日,在国务院“27号文”发布不到一个月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北京的中国科技会堂主办了题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论坛”的专题研讨。会议邀请了来自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业务部门的专家与会,共话行业前景。此举凸显了注税准入资格取消对行业影响的严重性。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专门班子,通过深入调研论证,起草了《注册税务师条例》草案,力争列入国务院2015年一类立法计划。

目前,我国开展的资产评估服务主要涉及综合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单项资产评估等六大类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部门管理,俗称“五龙治水”,由此带来了市场的严重分割,加大了市场交易的混乱,增加了评估委托人的负担,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资产评估行业,至今没有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专门法律。在2013年8月《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后,一个月内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到的意见高达32642条,这一数量居去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案前列。而且,过去近一年来,围绕《资产评估法》的争论一直不断。有专家表示,《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不仅赋予行业应有的法律地位,也将使行业发展更加法治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目前,制定《资产评估法》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希望尽早启动该草案的三审,推动法律早日出台。

注册税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意味着涉税服务和资产评估市场更加开放,从业人员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就更加促使行业人员要大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大力拓展服务业务,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依靠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在市场中谋求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税收优惠新举措影响企业财务

我国最早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是1985年发布的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后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目前,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专门政策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颁布、2008年实施的《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折旧方面的规定散布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其目的似是为减税,按照会计利润纳税的时代来临了。此政策是继股权转让新三板减税后,面向所有产业升级企业的大优惠。企业折旧占成本近40%,按照企业实际折旧扣除,相当于按利润纳税。营改增、股权转让、加速折旧同步发力,体现了本届政府采用扩张的财政政策,通过减税等手段扩大社会总需求。但也有相关人士对新政提出疑虑:新政是把以前的规定重新描述下,并做了小幅突破。比如以前仅软件行业,电子行业少数几个行业可以加速折旧,现在稍微扩大,也仅限于特殊行业。缩短折旧年限没有变化。且新政下,固定资产标准为5000元,企业执行的时候,又多了约束少了弹性。而此前执行的诸如任何行业在设备使用环境恶劣,损耗大时可以加速折旧的政策,是否在执行新政中被认为过时而被淘汰。

应该说,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通过时间来检验。(本文部分内容由郑洁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整理)■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猜你喜欢
预算法财政部会计制度
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的创新策略
预算会计制度改革难点思考与探索
财政部会计司司处级人员名录
《政府会计制度》创新研究及改进展望
财政部会计司司处级人员名录
财政部会计司司处级人员名录
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新《预算法》执行中的利弊分析
财政部会计司2015年工作要点
财政部发布四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