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分析

2015-03-18 21:25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朱劲松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财政监督 2015年2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税法财务人员

●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朱劲松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孟 蝶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分析

●湖北交投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朱劲松 武汉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孟 蝶

收入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会计核算中的关键部分。收入既是企业盈利的源泉也是产生税收的首要环节,因此,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对收入给予高度关注。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财务部门对收入进行核算的结果并非能被税务部门认可。对企业而言,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既增加了财务核算的难度,也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不过,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从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收入确认

一、引言

会计与税法由于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它们在核算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差异。从企业的角度而言,会计主要是为了向企业的管理者、资金的提供者以及其他一些利益相关者提供需要的财务信息,财务会计核算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而税法的目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财务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存在对立性,这是基于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得出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时不能只考虑会计准则方面的要求,对于税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也有必要掌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涉税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为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提供可能性。由于会计与税法方面的差异比较多,本文将重点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差异进行分析。

二、收入确认条件分析

(一)会计的收入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作出了五点规定,第一点是关于风险和报酬的规定,即要求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购货方,风险已转移但报酬未转移、风险未转移但报酬已转移的情况均不符合这里的第一条规定,当然,根据重要性原则这里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主要的,对于一些次要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例如售后回购业务就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为它的风险和报酬都没有转移;第二点是企业没有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实施有效的控制,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将其尚未开发的土地卖给乙企业,合同规定由甲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出售后,利润由甲、乙企业按比例共同享有,这种情况属于甲企业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此交易不属于销售交易,而是属于甲、乙企业共同开发土地、共同分享利润的投资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时,不应确认收入;第三点是对于收入能够用货币进行可靠的计量,这一点是与会计假设中的货币计量假设相对应的,如果收入不能用货币进行可靠的计量,那么不能确认收入;第四点是从稳健性的角度出发要求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五点是从收入与费用配比的角度而言的,要求与收入相关的成本能够通过货币进行可靠的计量,会计上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结转相应的成本,如果相关的成本不能进行可靠的计量,那么不能确认收入。

(二)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税法中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内容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该文件规定收入的确认要满足四个条件,这四点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条件相同。税法与会计的收入确认条件相比少了第四点,即税法并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第一个不同点就是收入的界定范围不同,会计上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尽管营业外收入含有“收入”两个字,但是它属于企业的利得,不是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获取的,会计之所以要严格区分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是为了便于核算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税法规定的收入包含的范围则很广,对企业而言,凡是属于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都属于税法上的收入,而不会区分是营业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因为税法只会从国家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不会考虑企业内部如何进行核算。例如:在转让不动产所得的确认上,会计要分析这是否是日常的经营活动,对于一般的商品销售企业而言这项所得属于营业外收入,因为它是一项具有偶然性质的交易,不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将该项所得归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就能够避免企业的营业收入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税法不管这项交易是企业日常发生的还是偶然发生的,它关注的重点是这项所得是否要缴纳相关税费的问题。

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第二个不同体现在两者的确认条件上,会计必须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税法则不考虑,因为两者代表的利益是不同的,企业会计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因此必须考虑企业的风险,而且从稳健性的角度出发,会计核算中不能高估收益。但是,税法维护的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它不会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第三个不同点体现在其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会计上确认收入要遵循谨慎性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其中谨慎性原则上的差异在上文已经论述。就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言,很常见的例子就是售后回购,会计上认为售后回购业务在实质上并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方式,因此对于销售款项不确认收入;税法则要将售后回购业务分为销售和购进两种业务进行处理,对于销售所得要确认应税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的第四个不同点体现在有些特殊交易的收入确认时间不同。例如: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支付利息,会计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税法则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了付息日,即使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例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处理时平时不确认利息收入,等债权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待到期日再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确认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一)提高了财务核算的难度。收入确认是财务核算的关键环节,在不考虑税收的情况下,实务中由于很多经济交易自身的复杂性就已经使得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遇到了困难,此时,财务人员需要依靠其职业判断进行合理的分析,因而核算的效果与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紧密相关。在需要考虑税收的情况下,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而且这些差异通常是企业财务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的薄弱点,因此,核算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了。税务中介部门在鉴证业务中发现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规定的不了解导致企业多缴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存在差异,那么企业的财务人员在不了解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很容易多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其中多缴税款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上的直接损失,而少缴税款则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因财务核算导致的少缴税款行为不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都要受到税法的惩罚。因此,财务人员不仅要掌握财务知识,而且要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税法知识,将企业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企业财务人员难以掌握的知识点,实务中容易受到财务人员的排斥。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这两者的差异虽然增加了财务核算的难度,也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但是也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空间。实务中,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存在差异,所以企业可以通过事前合理安排选择最有利于企业的处理方式。例如:企业要进行一项债券投资,企业在与被投资方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设计利息的支付时间,从而可以在确认利息收入方面通过递延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1.杜献敏.2008.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

2.李捷.2008.从收入确认看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D].复旦大学。

3.李艳.2014.浅析中小企业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的异同[J].财经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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