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上海度政始末

2015-03-19 10:36廖小波霍敏
关键词:民国上海市全市

廖小波 霍敏

(1.四川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成都 610065,重庆师范大学 发展规划处 重庆 401331;2.重庆市第三十二中学校 重庆 400031)

中国度量衡的开创,按照杜佑的说法,是开始于黄帝时期。《后汉书》也曾记载:“古人之论数也,曰:‘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然则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则算数之事生矣。记称大撓作甲子,隸首作数,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万事。夫一、十、百、千、万,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历,其同用也。”[1]2999

光绪二十九年(1903)八月,清政府委派钦差办理商约大臣工部尚书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与日本钦差办理商约大臣日置益、小田切万寿之助签订了《中日新定商约》,其中第七款约定:“中国因各省市肆商民所用度量权衡有所参差不一,并不遵照部定程式,於中外商民贸易不无窒碍,应由各省督抚自行体察时势情形,会同商定划一程式。各省官民出入一律无异。奏明办理,先从通商口岸办起,以渐推广内地。惟新定之度量权衡与现行之度量权衡有所参差或补或减,应照数核算以昭平允。”[2]193-194光绪33年(1907),清政府下令农工商部及度支部于六个月内制定出划一程式及推行办法,次年3月,两部向清政府上呈了《划一度量衡图说总表及推行章程》,提出“恪守祖制,以营造尺漕斛库平为制度之准则”,“兼采西制,以实行划一各种度量衡之制度”。[3]437因随后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被推翻,划一工作遂告暂时结束。

民国元年(1912),工商部提出:“尝絜比古今之定制,与商民之现情,知欲实行划一,非全废旧制不可;又尝参观各国之成法即世界之大势,知欲重订新法,非采用万国通行之十分米达制不可。”[4]316主张采用万国公制作为标准,并制定了十年的划一期限,分官商区域先后推行。与此同时,工商部于民国2年(1913)派遣陈承修、郑礼明前往欧洲各国,派张瑛绪、钱汉阳前往日本,并分派其他人员前往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国考察度量衡行政及制造方法,并参加万国权度公局会议。次年农商部拟定了《权度条例》草案,提出一是营造尺库平制(简称甲制),一是采用万国权度公制(简称乙制、米制),以甲制为辅,乙制为主。乙制单位采用在旧制度量衡名称前加“公”字的办法,即“公尺”、“公升”、“公斤”。民国4年(1915)1月,北洋政府公布了《权度法》[5]1。同月,《权度营业特许法》经参议院议决,同时公布[6]2。3月,农商部将原度量衡制造所更名为权度制造所,开始制造标准器具和公用、民用度量衡器具。根据计划,还拟增设天津、上海、汉口、广东四检定所,将南京、芜湖、苏州、杭州等地工作划归上海检定所办理,将南昌、九江、岳州、长沙等地工作划归汉口检定所办理,将汕头、厦门、福州等地工作划归广州检定所办理,但因政局动荡,并未成立。

民国15年(1926)1月4日至19日,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大会提出要“保护国内新兴工业,保障农工团体”,将划一度量作为政纲。因此每光复一省,便将划一度量衡列入该省政纲加以施行。民国17年(1928)6月,工商部拟具了三项划一办法提交国民政府核议,经国府第七十二次委员会会议议决,7月18日公布了《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7]3。民国18年(1929)2月16日,国府公布了《度量衡法》,后又陆续公布了涉及推行、组织、制造、检定、检查、营业各方面的40多种附属法规,为全国划一作了行政准备。

上海位于中国的华东地区,地处长江和黄浦江入海汇合处,是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的一部分。1842年《南京条约》签定后,上海成为中国开放对外通商的口岸之一,并很快因成为东西方贸易交流的中心而迅速发展。至20世纪30年代,上海成为跨国公司开展贸易和商务的枢纽,成为远东最繁荣的港口和经济、金融中心,是近代亚洲唯一的国际化大都市。

在历史上,与全国各地一样,上海市的度量衡标准也极为紊乱。各帮会、行会使用的度量衡单位自成体系,同一度量衡器具,不仅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量值各异,而且同一行业、同一地区,因帮派不同,量值也不一致。据统计,如木工的鲁班尺,在金山县合0.28米,在松江县合0.285米;木材行会所用的会同尺,在川沙县合0.34米,在崇明县合0.3321米;成衣业所用的裁衣尺,在松江县合0.35米,在崇明县合0.3623米。买卖所用的秤,更是紊乱不堪,如关平秤每斤合0.6045千克,天平秤每斤合0.5865千克,司马秤每斤合0.6159千克,会馆秤每斤合0.5279千克,库平秤每斤合0.5967千克,茶食秤每斤合0.4934千克,水菸秤每斤合0.44千克。粮食业所用升斗,嘉定县有4种,则崇明县有6种。[8]33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各国列强在与中国签订通商章程时,均列专款规定以签约国的度量衡单位为准,外国度量衡单位制也纷纷进入中国。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上海的对外开放,英制、美制、日制、俄制等外制度量衡也在上海传播开来,上海市的度量衡更加紊乱了。

民国19年(1930)5月初至6月初,上海市曾对全市63个行业的度量衡器开展调查,流行于市面的度量衡器具依旧纷繁多样,度器有海尺、杭尺、苏尺、京尺、九五尺、九六滩尺、英尺等,器量为1尺至3尺不等,折合公分为30.5至38.1不等;量器有海斛、砠、温司、公撮等,器量为5斗至5合2升3升不等,折合公升为1.099至27.4不等;衡器有天平秤、会馆秤、折秤、八折秤、司马、杭秤、七五秤、十两秤、万全邦秤、部秤、九八秤、温司、弹簧磅秤、关制、公斤秤、磅秤等,器量为10两至450斤不等,折合公分为500公分至592.56公分不等。

由于上海当时为中国最大的商贸中心,经济贸易频繁,紊乱的度量衡严重阻碍了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对划一全市度量衡的呼声日益高涨。民国17年(1928),在国民政府尚未施行全国度量衡划一之前,上海市鱼业敦和公所、商民协会茶叶分会、蔬菜业公所、水果业公所、商民协会米业分会等各商民团体纷纷向上海市农工商局请求校核度量衡器具或者请求颁发官秤以统一度量衡。为此,上海市先行将各业器具进行整理,至5月,对鱼业敦和公所、茶业分会的公秤校核完毕,米业分会的升斗量器、蔬菜业公所及水果公所的公秤校核工作正在开展,但鉴于上海市区“华洋杂处”,市政府感觉办理其他各业较为困难。5月19日,上海市政府向国民政府上呈,请求国民政府明令对上海市内各业度量衡制进行整顿,以加快推进工作。[9]76-77

民国17年(1928)3月,国民政府成立了实业部。民国18年(1929)2月16日实业部开始筹备设置全国度量衡局,并于10月27日正式成立(1930年属工商部,1932年属实业部,1938年属经济部)。全国度量衡局负责督促各省市推行度量衡新制相关事项。

民国19年(1930)1月1日,《度量衡法》正式生效,民国政府积极着手推行工作,首先按照各地交通及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将全国各区域完成划一度量衡的先后分为三期:第一期为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河北、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各特别市,计划于民国20年(1931)终以前完成划一。第二期为四川、云南、贵州、山西、甘肃、宁夏、新疆、热河、察哈尔、绥远,计划于民国21年(1932)终以前完成划一。第三期为青海、西康、蒙古、西藏,计划于民国22年(1933)终以前完成划一。上海市的度政划一工作安排在第一期,应在一年的时间内完成划一,上海市积极响应,由此开始了划一的启动工作。

民国18年(1929)5月,全国度量衡局度量衡制造所完成了多套度量衡副原器的制造工作,并于6月24日将第一号新器呈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将第二号呈送国民政府,第三号呈送行政院,其余各号依次颁送中央各院部会各省特别市政府保存。所应颁发各县市政府的地方标准器依副原器制造,也陆续完成编号工作,总计编成了二千三百号,于同年秋开始陆续向全国颁发。上海市作为第一批发放对象,其编号为第42号,上海县为第112号,松江县为第113号,南汇县为第114号,青浦县为第115号,奉贤县为第116号,金山县为第117号,川沙县为第118号,嘉定县为第120号,宝山县为第121号,崇明县为第 122 号。[10]7-16

按照工商部拟订的《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第六条的规定,各省区及特别市应于民国19年(1930)1月1日《度量衡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各地方的划一程序,上报备案。1月10日,上海市政府以2970号文向市社会局发出训令,要求该局与公用局会商,拟订上海市的划一程序。经过商定,因上海市度量衡标准“中外杂沓”,决定采取渐进办法,将全市划一进程分为四个时期,自同年3月至民国20年(1931)年底完成划一。四时期分别为筹备期(3月1日至6月30日),以后半年为一期,按成立度量衡检定所、颁发禁令、划一器具循序渐进,完成划一。同时拟定了《度量衡宣传方案》,以举行演讲会、实施图书及文字宣传等方式广泛发动全市,推进划一。两方案征得公用局统一后,上呈市政府同意,并转报工商部备案,于民国 19 年(1930)5 月对外公布。[11]《农工商行政》,17

因划一期限紧迫,而划一涉及各种度量衡法规章程、各种标本器与标准器的制发、营业执照的颁发、检定费的征收等系列工作,上海市社会局为尽快推进本市划一,于民国19年(1930)2月24日派科员兼技士周赞明前往工商部,向工业司接洽划一事宜,时逢南京特别市划一程序已经对外公布,又指令周赞明前往南京特别市社会局“详询进行状况”,学习借鉴南京市度政经验。

为培养度政人才,工商部成立了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定于民国19年(1930)4月1日开办第一期养成所,分配给上海市学员名额为高级学员4人,初级学员11人。为此,民国19年(1930)2月25日,上海市政府向市社会局下发第3386号训令,指令社会局选考学员送京培训。经过登报三次招考,录取了高级学员魏之屏、刘贻谋2人,初级学员秦鸿、谢克、任宜万、陶永芳、王家顺、陆毅6人,连同社会局保送职员孙宗枢、沈志兴2人,共确定了10名学员。后因魏之屏成绩优异,暂行留任上海市检定所筹备技士,孙宗枢后退学,全国度量衡局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第一养成期共为上海市培养了8名检定员,其中高级 2 名、初级 6 名。[11]《建设事项》,20-21至民国 22 年(1933),在经济部全国度量衡局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前七期的培训中,共为上海市培养了20名检定人员,其中高级检定员6人,初级检定员14 人。[12]《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各期各省市区报送学员毕业人数统计表》,124

于此同时,上海市社会局成立了检定所筹备处,委任周赞明兼任筹备处主任。7月初,上海市选送的第一批学员学成返回,8月11日,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正式成立,所址在小南门社会局内,所长为周赞明。民国24年(1935)2月,市社会局将南市乔家路梅家街154号购买,作为检定所所址。8月30日,上海市公布了《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办事细则》,检定所设置总务、检定、审核、设计四股,9月24日,又公布了《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规程》,对检定所的职责、工作任务、人员任免等做了规定,上海市的度量衡划一工作由此正式开展。

因度量衡器具制造准确与否关系到全市划一效果及影响,为提高全市度量衡制造厂店对划一度政的认识,民国19年(1930)6月16日至21日,筹备处召集全市度量衡制造厂店负责人施行开讲工作,并派员分往各地劝导各厂店负责人按时前往,共计有20余人参加了讲习会。讲习的科目主要有“度量衡新制、度量衡法规大要、度量衡新器之制造方法、度量衡旧器之改造方法”四个科目,每日开讲2小时,自上午八点半至十点半开讲。通过举办讲习会,各制造厂店提高了对度量衡划一的认识,奠定了划一全市度政的良好基础。[11]《建设事项》,31

在施行全市度政划一的初期,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除对各制造厂店举办讲习会外,也认识到度量衡制度的推行首先要加强宣传工作,“务使民间于新制之内容有深切之了解,方可移易其固有之观念”[11]《建设事项》,32,从而取得全市民众的支持与配合。为此,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拟订了宣传方案,针对学校及工商界的宣传编制了演讲词、演讲日程,由市社会局咨请上海市教育局通知各学校,自9月13日至28日派员前往各指定学校演讲,计划各中等学校演讲1小时,各小学校演讲半小时,共计14所中等学校、40所小学校教职员学生约2万余人以上参加。关于同业公会方面,由市社会局通饬,在各公会召开大会时由检定所派员前往演讲,“颇收宏效”。12月中旬,检定所又派员前往市区地方自治训练所演讲。此外,当时的上海亚美无线电播音公司还向检定所去函,邀请派员到公司,通过广播向全市进行度量衡划一的宣讲工作。

按照全国度量衡推行程序的规定,全国的公用度量衡应于1930年底先行完成划一。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拟订了《上海市公用度量衡划一程序》,于1930年11月21日公布,要求全市区内各级机关所有之度量衡旧器一律送交市检定所检查登记,至年底,已将港务局、卫生局、炼钢厂、农事试验场、卫生试验所、园林场、米业公会等机关团体的度量衡旧器分别检查登记。鉴于上海市区内的中央各直辖机关较多,检定所感觉划一公用度量衡期限较为紧迫,于是向市政府请求转呈工商部将上海市区的公用度量衡延期三个月,未获批准,于是上海市政府分别向中央各部抄送了《上海市公用度量衡划一程序》一份,要求各机关于文到之日停止购置度量衡旧制器具,原有器具于年底以前一律送交市检定所检查登记。12月10日,文到外交部后,该部向驻沪办事处去函,转发了上海市的划一公函。[12]96-97

对于制造和贩卖及修理度量衡器具的厂店,按照规定应施行营业登记。但因工商部颁布的许可执照和标本法码尚未送到上海,而市区内各制造厂店因未取得许可执照纷纷向市社会局催办。为加紧推进划一工作,市社会局下令市检定所拟订了《上海市管理度量衡器具营业规则》,由社会局呈请市政府核准,于1930年9月24日公布,自12月15日起办理登记。截至年底,全市共有13家制造厂店遵章登记,开始售卖度量衡新器。民国20年(1931)核发执照76家,22年核发28家,23年核发22家,24年核发14家,25年核发了21家。[14]7至民国25年(1936)6月,全市核准登记的度量衡制造厂店共148家,主要生产尺、斗、秤、量提、玻璃量器等,平均每月生产2万余件。但八一三淞沪抗战爆发后,度量衡制造业大幅萎缩,民国31年(1942)10月,全市核准登记的仅为55家。[8]53-54

自此,上海市各行各业开始了度政的划一与度量衡新器的推行工作,至1931年7月1日,上海度政在检定所所长周赞明,检定员魏之屏、沈志兴、刘贻谋等十余人的努力工作下,宣布全市完成了划一工作。

完成全市划一后,市所于7月11日起,对全市工商业开展了常年检查工作,每月检定度量衡三器约7000余件,收取检定费达700余元。据统计,民国21年(1932)10月至民国22年(1933)2月,全市共检定度量衡三器64753 件,共收检定费101993 元。[15]《统计: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逐月受理检定度量衡器统计表、逐月度量衡器检定费收入统计表》,18-19

除开展常年检查外,市所还不定期对全市进行临时检查,如民国22年(1933)10月3日至11月16日,市所检查沪南区使用旧器商号343户,查获旧器364件;检查闸北区使用旧器商号192户,查获旧器200件;检查沪东区使用旧器商号59沪,查获旧器62件;检查沪西区使用旧器商号53户,查获旧器53件,合计检查使用旧器 647 户,查获旧器 679 件。[15]《统计:临时检查统计表》,18-19

民国21年(1932)年底,市社会局令饬上海市国医同业公会改用度量衡新制,并函请市教育局转令各医学团体同时遵行,于22年1月1日施行。为此,上海市各区医学团体经过多次会商,议定了新旧漕平市秤对照表,并决定在药方的右边加盖“以上药品均系新秤”的木戳字样,以示区别。[16]28

民国时期上海为全国经济最发达城市之一,银楼业在全市发达,为加快该业衡器划一,民国22年(1933),经济部以公字第7731号文咨请上海市政府转饬市社会局严令银楼业加快改用新制,以为全国银楼业倡导,从而促进全国银楼业的划一。民国23年(1934),市检定所将全市银楼业划一时期定为2月15日,并从2月1日开始办理全市银楼业的划一工作。[17]5

上海市为全国商贸中心,各地茶叶出口大都通过上海外销。民国22年(1933),安徽祁门县茶商同业公会代表汪皓平向经济部呈报上海茶栈忠信昌经理陈翊周在茶叶买卖中对客结账依旧使用旧制十六两一斤折合,“上违国府法令,下欺茶商良儒”,以致汪皓平“连年亏折不堪”。为此,经济部以公字第7729号文转函上海市政府转请上海市社会局责令茶栈改用新制,在全市茶栈中施行检查。[18]4

除此之外,上海市还对全市各菜市场、盐栈、邮政管理局、工厂企业等团体、机关开展了度量衡器的检查工作,特别是对药材、鲜肉、铁、面粉、牛羊[19]和鱼市场薪炭煤球酱油[20]、米号商业[21]等涉及民生的各业开展了常规检查,对伪造度量衡牌照[22]、私自变更定程[23]、伪造度量衡[24]等非法行为也由当地警察局和法院依法严办,保持了全市度政的划一常态。

为推进全市度政进程,民国23年(1934)1月12日,上海市政府下达了第8279号训令,要求所属各机关在造送报销单据时一律依法遵用新制,如果有不合新制的单据,必须特别申明理由,否则不予核销。[25]19

民国时期的上海,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港口,为国际性大都市,外制度量衡也较其他地区更为繁杂,加之西方列强在上海设有众多的租界,外制度量衡的取缔和租界度量衡的划一也是上海度政的重要工作之一。

按照度量衡营业条例的规定,外商是不允许从事度量衡器具经营业务。民国20年(1931)3月,实业部曾以工字第624号文向全国度量衡局去函,要求对于非本国人从事度量衡营业的,禁止登记发放执照。但民国22年(1933)4月,全国度量衡局发现在上海市社会局函送的四份度量衡营业许可转报备案书中,有英国商人依比麦迅创设的麦迅洋行进口部贩卖度量衡器具营业执照。为此,全国度量衡局转函以度字第3661号文向实业部请示如何处置。不久,实业部以工字第6830号文向全国度量衡局发出指令,禁止发放。全国度量衡局即以度字第3791号文要求上海市社会局撤销该外商的营业执照,严令禁止外商从事度量衡器具营业事项。[26]7

民国时期的上海是中国对外贸易集中地,当时所经营的出口外销,以英制标准为最多。全市取缔外制器具,出口行业因涉及外贸与海关衡量事宜,尚未彻底划一。民国22年(1933)7月,上海市豆米行业向市社会局呈文,提出在全市施行取缔外制的同时,要求海关同时废止磅秤,改用新制。同时,实业部以工字第6796号指令向上海市社会局重申了不得持有和使用磅秤的禁令,并向上海市社会局提出如果市内涉及外贸的行业使用磅秤,仅可作为核对货量用途而暂行允许,否则必须禁止使用。[15]《中央度量衡行政消息》,4除磅秤外,上海工商各业在买卖中使用簧秤的也较为普遍,因废除外制,上海制造商依照新制制造了新簧秤送到市所请求检定。为此,上海市社会局向全国度量衡局去函,核示其公差感量和检定费收取问题。经全国度量衡局请示实业部核准,向上海市社会局指示:簧秤的感量比照度量衡施行细则第26、28两条规定执行;簧秤的公差以不得超过感量四分之一为原则;簧秤检定费的收取以三十市斤起算每具收国币银壹角五分,后每加十市斤加二分,不足三十市斤的以三十市斤计算。[26]9

关于进口货物的衡量,上海市也遵照全国度量衡局的指令,以新制为衡量标准。民国22年(1933)年底,财政部向美国订借的棉麦即将运到上海,分销到国内各工厂。上海市度量衡器具制造厂董事长沈同特向上海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该批棉麦在分销国内时,应以新制为标准计算。上海市政府旋以1544号咨文向全国度量衡局提出该项事宜,经函请工商部咨请财政部,该批棉麦即以新制计算。[18]5

为衡量便利,民国22年(1933),上海度量衡制造商开始生产双面标准的度器,一面刻有英尺,一面刻有公尺,以便利折算与衡量。为此,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特向全国度量衡局请示如何检定。经过商议,全国度量衡局指示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提出该种情形应审视各度器之全长,“若以公制为主,而英制仅示折合参考之用,其公制部分,得按《修正度量衡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检定”,如检定合格,则錾盖“合”字图印,反之如以英尺为主则不论英尺公尺部分一律加盖“销”字图印。接到指示后,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随即开展了该类度器的检定工作。[27]《中央度量衡行政消息》,21

民国21年(1932)1月,上海市经与法租界协商,决定实行度量衡检查一次,而公共租界尚未交涉成功。10月,全国度量衡局要求上海市政府与公共租界从速交涉,未有结果。次年3月,全国度量衡局以度字第3873号呈请实业部转咨上海市政府继续交涉,商定检定办法。[15]4至民国23年(1934),上海市已经与法租界订立检查施行合同,公共租界经过施行检查,也“多自动改用新制”,“租界关系,并不能完全阻碍新制之推行”[27]《吴局长谈划一度量衡经过阶段及完成划一今后应合努力》,9,上海租界的度政工作也进展顺利。此后,对租界内的度政检查工作步入正轨,如民国25年(1936),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函请麦籣捕房小东门捕房两警务处派警检查公共租界各业行商使用度量衡新器,并对第二特区所辖境内新器施行检定,“通行甚为顺利”。[28]7

上海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城市,又兼有租界其中,情况复杂,其度政的进展及成效对全国度政工作影响极大。为此,全国度量衡局对上海市的度政工作颇为关心,其局长吴承洛在刚刚上任之初,“接事后数日”,即专程赴京沪杭三处视察。1932年9月22日首先抵达上海,分赴上海市政府、社会局、检定所、地方法院、度量衡制造业公会等处座谈,后又奔赴各业商店、菜市场实地考察,历时5天,推进了上海市度量衡的划一工作。

民国26年(1937)11月11日,日寇入侵上海,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解散。27年(1938)1月14日,在日寇的扶持下,成立了伪上海市大道政府社会局。31年(1942)7月,伪上海市社会局成立市度量衡检定所,所址位于南市区尚文璐龙门村1号,所长为赵善同。抗战胜利后,上海市社会局恢复市度量衡检定所建制,所长依旧为周赞同,翌年2月,所长由徐子范担任[5]9,所址迁移至瑞金二路200号,继续开展营业登记、划一大企业用品、核定售价、检定厂商成器、检定输入器具与厂商法码、检查郊区各业、检查煤球薪炭菜市度器制造等系列工作。[29]30

在全国范围来讲,上海市的度政划一工作,任务繁重且艰巨,完成效果却位列全国之先,带动和影响了全国度量衡的整体划一工作,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按全国度量衡局的评价,上海市检定所“赖所长周赞明及检定员……,负责进行,不遗余力,……,努力精神,堪称全国之冠也”。[30]6

[1]汉书[Z].北京:中华书局,1962.

[2]王铁崖.中日新定商约[G]//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57.

[3]卢嘉锡主编,邱光明,邱隆,杨平著.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4](民国)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

[5](民国)命令·大总统令·参政院议决权度营业特许法兹公布之此令[N].大公报,1915-01-08.

[6](民国)要件·权度营业特许法[N].大公报,1915-01-10.

[7](民国)权度标准[N].大公报,1928-07-20.

[8]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志编纂委员会.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志[Z].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9](民国)上海市政府.呈为转呈局部整顿市内各业度量衡制度仰祈鉴核备案由[J].上海市政府公报,1928,(11).

[10](民国)工商部工商访问局.度量衡法规汇编[G].中央印务局,1930.

[11](民国)上海市社会局.上海市社会局业务报告[Z].1930,(4-5).

[12](民国)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实业部全国度量衡局度量衡检定人员养成所同学录[Z].仁声印书局,1936.

[13](民国)外交部.奉院令开据上海市长张群呈为呈送该市公用度量衡划一规程祈鉴核分别咨令各院部会饬所属遵照等情除指令准如所请分别自行外合行抄发规程令仰转饬所属等因转饬知照由[J].外交部公报,1931年第3卷第8期.

[14](民国)度量衡学会.全国度量衡局核发各省市县度量衡器营业许可执照备案[J].度量衡同志,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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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国)度量衡学会.中央度量衡行政消息[J].度量衡同志,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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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国)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检查药材、鲜肉、铁、面粉、牛羊各业度量衡用器卷[O].上海市档案馆,馆编档号Q104-1-139。

[20](民国)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检查渔市场用器及薪炭煤球商业南货商业和酱酒业度量衡用器卷[O].上海市档案馆,馆编档号Q104-1-19。

[21](民国)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检查米号商业用器卷[O].上海市档案馆,馆编档号Q104-1-37。

[22](民国)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上海市警察局新成分局关于经办施春林、黄贵福等伪造度量衡牌照假冒商标等案件[O].上海市档案馆,馆编档号Q142-2-809。

[23](民国)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关于许志良使用违背完程之度量衡案[O].上海市档案馆,馆编档号Q186-2-9749。

[24](民国)上海市度量衡检定所.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关于张金坤伪造度量衡案[O].上海市档案馆,馆编档号Q186-2-7071。

[25](民国)上海市政府.为准实业部咨嗣后造送报销单据应一律依法遵用度量衡新制一案令仰遵照办理由[J].上海市政府公报,1928,(141).

[26](民国)度量衡学会.中央度量衡行政消息[J].度量衡同志,第5期。

[27](民国)度量衡学会.度量衡同志,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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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民国)上海市社会局.上海市度量衡检定工作近况[J].社会月刊,1947年第2卷第6期.

[30](民国)度量衡学会.各省市消息[J].度量衡同志,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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