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舆论与法院审判问题探究

2015-03-19 19:28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9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法庭审判

□ 张 蓓

一、传媒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

日渐繁荣的经济带动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快速觉醒,我们似乎已经进入了传媒舆论深度渗透法院审判的时代。

(一)传媒舆论对法院审判的冲突。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传媒往往无法获取相关新闻材料并形成报道,传媒舆论在此种情况下处于被动的缺位状态。由于缺乏约束媒体报道内容、程序的法律规范,近年来,传媒舆论通过掌控话语权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媒介审判”。“媒介审判”不仅损害了独立审判原则、破坏了司法程序还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记者本身法律素养的欠缺,其报道和评说往往停留在表象,以制造新闻效应为目的进行新闻报道,偏离案件焦点,甚至存在信息误传、误导公众等现象,此种情形是典型的传媒舆论错位现象。

(二)法院审判对传媒舆论的排斥。

1.司法公开审判的不足。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判决。公开审理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是公告公开,要求提前公开案件名称、当事人身份、受诉法院、法庭安排的具体信息、审判人员组成;另一方面是指审判过程公开,要求允许任何人进入公开审理的法庭予以旁听,并允许新闻记者进行报道。公开判决也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公开宣判,对案件结论进行公开;二是公开文书,即公开法律文书及理由。

2.司法对媒体报道进行限制。法院干扰舆论监督的手段非常多,很多新闻界同行把它总结为:一是我们今天不是开庭是谈话,记者不能进来,其实就是真正的开庭;二是旁听证发完了;三是本案件涉及机密,现在不能告诉你;四是要采访须经上级或党委宣传部门允许;五是一些高院搞得必须持有他们发的许可证;六是记者证给他们看了,他说是假的,个别地方把记者证当场给撕了。

二、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思考

(一)两者冲突源自价值对抗。传媒舆论的自由性、典型性、及时性原则与法院审判的严肃性、消极性、程序性的司法原则有根本性的对抗。传媒舆论报道侧重点和出发点是记者对所见所闻得到的信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记者的感受,更多的是从客观事实和社会公众情理思维角度进行评判和阐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民事审判工作的“证据盖然性”,刑事审判工作的“证据确实充分”,通过法律逻辑推演,最后得出公正裁判。传媒舆论的此种新颖、典型性与法院审判的刻板、严肃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共存中必然发生冲突。传媒舆论的时效性是新闻的生命所在,没有时效性就不能称之为新闻,同理,程序性和严谨性也是保证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基础,是司法活动的生命所在。

(二)国内的立法现状与问题。我国拥有出版社近600家、报纸近2,000种、期刊9,000多种。更重要的是,网络媒体(除网站外还包括微博、博客、BBS等“自媒体”形式)打破了媒体的形式和国界,让人们以各种形式在国内外媒体发表新闻和评论,人人都可以成为记者。我国虽然传媒舆论日渐发展壮大,但是却一直没有出台有关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仅仅是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的一些规定或领导讲话。1993年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了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在庭审中录音、录像、摄影,违反上述规则可以警告、训诫、没收器材等。可以进行转播庭审实况。2007年6月14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着重强调了司法公开的相关事项。

(三)国外的立法现状与借鉴。离开法律的保护,新闻监督功能就会受到削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样,没有法律的约束,舆论监督就会被滥用。各国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条文,都体现了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两方面内容。

1.美国模式。美国模式的显著特征是由严苛走向有限限制,美国法院以“媒体禁言令”的方式进行事前限制的实践是有的,但总体来说并不主张进行事前限制,即使有事前限制,媒体也可通过诉讼得到救济,对于违反限制禁令,理论上可以构成蔑视法庭罪。现在而言,主要通过法院的自我约束防范媒体影响,例如变更审判地点、陪审团、延期诉讼、分别审理、进行新一轮审理,通过程序自律和程序无效来平衡两者关系的。

2.大陆法系模式。德国刑法中没有蔑视法庭的规定,对新闻媒体的限制也是有限的,新闻自由不仅仅是对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情加以报道的自由,而且可以加以评论。法国刑事诉讼中也是职权主义诉讼,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较小,法律规定的蔑视行为主要是针对诉讼参与人的法庭庭审行为,如果新闻报道侵害了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和名誉权,当事人可以主动提出诉讼。

三、正确平衡两种价值路径选择

我国的媒体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关系路径选择首选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在立足我国社会现状的前提下,借鉴《马德里准则》的模式平衡两者关系,既维护司法独立又保障新闻自由。

(一)法院审判前的相互关系。在审前程序中,既要保障传媒舆论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又要保障当事人隐私及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推定权利受到保护。应当公布的信息包括调查结论和调查信息。官方的调查结论是指是否涉嫌犯罪及涉嫌的罪名;调查信息是指调查结论相对应的程序性事宜,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逮捕、是否被调查等信息。除上述信息外的其他信息属于保密信息,目的是为了避免形成审前程序中的“媒介审判”,从而导致有罪推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及司法公正。

(二)法院审判中的相互关系。在庭审过程中要遵循最基本的原则是保障庭审连续性、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不得影响公正审判。这一过程应当是公开的,但是公开的例外情形应当是“法律先定”。不公开的一些规定可以包括以下情形: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的审理;防止对证人、被告人、陪审员、被害人造成影响。

(三)法院审判后的相互关系。在审判后,两者关系主要体现为言论自由与司法威信之间的关系。司法的威信主要是通过公证的裁决来赢得而并非通过限制评已生效裁决来实现的。对于生效裁决的评论只要不构成煽动民众情绪对抗法律执行,就不应当受到任何特别限制,对于司法行为的评论应当构成民众监督司法的一部分。

[1]李缨,庹继光.法制视野下的司法传媒和谐论[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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