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革命老区的地方性立法问题探析

2015-03-20 18:45廖志明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老区江西省江西

廖志明,林 烨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江西革命老区的地方性立法问题探析

廖志明,林 烨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革命老区立法与老区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制订促进江西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使得地方立法与地方发展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弱势地区公平正义的实现。

江西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性立法

革命老区的贫困和发展落后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开展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才能促进革命老区的发展。革命老区大多属于农业地区,城乡二元法律制度的结构安排以及由此形成的差别法律待遇是造成乡村贫困的法律根源[1]。

一、立法有政策与法律基础

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提出把带动革命老区发展作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点,使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诸多便利政策。这两个重要文件对江西省老区发展提出了整体规划,在地域上大致覆盖江西省的南北两个方向,涵盖了江西革命老区的大部分。江西省为此出台了相关意见,如《法治江西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针对经济领域和江西发展开展工作并完善立法,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江西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提出做好立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各部委也给予了极大照顾,如国家税务部门规定赣南等原苏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财政部制订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和人大的有益探索,有利于促进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地方性事务,只要不影响国家法制统一,地方立法机关都可以放手为之,通过立法途径,促进地方事业发展”[2]。

二、立法符合国内老区地方立法趋势

(一)老区发展立法

2013年,经过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宁夏代表团的努力,扶贫开发法初稿起草完成。2012年国务院批复《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湖北、湖南、福建三省以条例的形式对革命老区发展进行了专门立法,如2001年《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2013年《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008年《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2012年《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三省立法条例都对革命老区的范围、原则作了规定,对革命老区发展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细,也对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革命老区发展进行支持予以强调,其支持的途径与措施集中在资金、项目、基础设施、生态、社会保障、人才等方面,要求社会力量和团体广泛参与,以市场为基石,辅以优惠政策,利用好红色资源,妥善安排监督机制。

(二)广东与海南的决议

海南、广东二省以决议的方式对老区发展作了相关规定,如1991年《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老区建设问题的决议》、2001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的决议》。海南与广东的决议对其省内革命老区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充分的认识,都提出了责任主体、发展路径、具体政策。海南的决议内容较为丰富和具体,细化到老区村庄的审批工作,对人才队伍建设予以重点关注,细化至高等院校的人才招收与分配,这些正与当前加大对口扶持贫困地区大学生的政策不谋而合。广东省的决议增加了规划方面的要求,涉及边远分散老区村庄的搬迁工作。

各地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各地的革命老区发展筑牢了法治保障。江西需要通过开展革命老区发展专门立法,梳理中央和地方的各项实践经验,巩固扶贫工作,广泛吸收其他省份和省内各界意见,适时启动立法调研和规划。

三、对江西省革命老区立法的建议

2013年,江西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确立94件立法项目,其中不包括关于革命老区发展的条例。可见,江西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对江西革命老区立法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立法思想

通过立法,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巩固国家及有关方面的支持,推动全社会的广泛重视,促进老区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加快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3]江西应当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经验,总结本省工作的成功做法,及时制订地方性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使之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契合江西实际。条款一般不作具体的硬性规定,只从原则上规定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立法程序

立法规划项目库是江西省地方立法的重点,受到了较高的关注。有必要将关乎革命老区人民切身利益的地方法规纳入立法规划项目库,体现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并专门形成革命老区发展立法计划。

(三)立法精神

革命老区的立法要遵从科学与民主的精神,最大程度地反映全体老区人民的想法。在草案的拟定过程中要借助各方力量,吸收各级机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草案出炉之后,应当借助现代传媒将全文公布,通过开展听证等方式让人民群众提意见,调动老区群众的积极性,回应老区人民对发展的期望。

就江西省的立法主体而言,为了使得革命老区的法规立项和论证更具权威性,以省政府牵头比较合适;其次,为了提升立法的实效性,省政府要组建专门的团队和调研组织,并将扶贫部门作为调查研究的主体部门;最后,省政府对革命老区的立法质量也要开展事后评估,可以按照《江西省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价办法》进行完善。

(三)立法的责任主体

在立法中,应明确以江西省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促进社会团体参与革命老区发展;应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区域规划和各类计划,由具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明确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发挥地方特色

南昌作为省会城市应当利用好地方立法权,对区域内革命老区发展立法提供经验。在当前立法权改革的背景下,各地级市要争取用好地方立法权,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更好地为革命老区的振兴提供立法支持。要深化江西省的红色资源优势,以红色旅游带动革命老区发展。

四、结语

地方性立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应积极、有效地开展革命老区发展的地方性立法,促进革命老区的加速发展。江西革命老区为中国革命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有必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将成熟的工作经验和政策支持进行深入总结,推动革命老区的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立法工作要稳步推行,积极开展前期调研,将工作做得更好。

[1]左停,赵兴梅.扶贫立法:提升扶贫开发水平的有效途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9):113-116.

[2]沈桥林.论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功能[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1(7):19-23.

[3]黄纯芳.依法加大对革命老区扶持力度[N].湖南日报,2008-09-27.

2014-12-18

廖志明(1991- ),男,江西赣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与行政法研究。

D927

A

2095-7602(2015)05-0050-02

猜你喜欢
老区江西省江西
模拟成真
江西银行
《江西省志•审计志》顺利通过验收
考了个大的
老区在努力奔跑
我爱江西奶奶
坚决打赢打好老区脱贫攻坚战
老区也需要一个节日
采取超常规举措 打赢老区脱贫攻坚战
江西立法遏制涉医涉校的“以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