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入司法沟通理性的人民陪审制

2015-03-27 20:37李梦媛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李梦媛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作为承载公平正义的基本方式,司法的根本性任务在于解决纠纷,实现公正合理的裁判,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构建和谐司法。“不仅立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立基于社会主体在立法程序中进行充分沟通,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也是建立在法官与当事人、各种参与人之间通过沟通达成的理解和共识之上。”[1]司法具有公共属性,并且以集合公共理性的法律作为判断依据,因此它在沟通中也必须体现公共理性,得到社会的认同。司法沟通理性是公共理性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和公民的普遍意愿为基础,是司法从对立走向协商、从对抗走向沟通所产生的理性,是与民意的对话和交流中所产生的理性能力。在罗尔斯看来,在民主社会里,公共理性首先是平等公民的理性。“在某一特殊方面,它也适用于司法机关,而在具有司法审查机制的立宪民主社会里,首先是适用于最高法庭。这是因为,司法官们必定基于他们对宪法和相关法规与惯例的理解,来解释和证明他们的决定。”[2]

司法沟通理性向公民传递着司法民主、表达自由、诉讼公正、在秩序框架内平等对话等一系列价值。司法沟通理性的合理运用为法院和民众之间构建起沟通的桥梁,它有助于参与者在商谈式的交往中对案件事实予以正确的认定,对裁判理由在考虑多元因素的情况下进行充分论证,解决了立法单向度沟通的困境,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目前,由于民意不断对司法领域进行侵入,正确沟通回应民意至关重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制作为沟通司法和民意的正当性程序机制,理应是沟通理性实现的司法制度载体,从而实现司法专业性与司法民主性的有机统一。然而,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制建设忽视了沟通理性的重要性,暴露出较多的问题。本文拟从人民陪审制理性的历史变迁和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对人民陪审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理性的历史变迁

陪审制在我国存在了近百年的时间,历经了多个发展阶段,在清末变法时便出现了陪审制的萌芽。1906年沈家本与伍廷芳负责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将西方的陪审制度引进我国,并专门列出“陪审员”一节。但是,这一主张遭到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旧势力的强烈反对,陪审制在清末中国的构建宣告失败,其失败的原因在于清末封建专制制度的制约。在这一时期,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特权,他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司法权无法独立,它只是附属于行政。至于清末所推行的司法改革,只是内忧外患情境下的无奈之举。皇帝依据个人意志形成专断的判决,不与民众在平等的平台上沟通对话,因此陪审制在中国古代无法建立,司法理性无法形成。

近现代以来,尤其是中国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时期,中国的陪审制度更多的体现出政治理性的特点,即国家更多关注陪审制的政治功能。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度得到国家的推崇。该方式以整风运动为思想背景,要求法官深入农村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实行巡回审判。这一时期,国家强调人民陪审制服务于群众,服务于政治的作用。“虽然它被安置在司法领域中,但它在社会生活中却不只作为司法制度来发挥作用,更重要的,它要在国家层面作为政治制度来发挥作用。因此人民陪审的价值对于国家来说是基础性的,具有意识形态的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在司法上的体现。”[3]人民陪审制作为人民政权的一部分,能够吸收来自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人民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配合国家政权推进对旧司法体制的改造,加强对新司法领域中法官的监督,确保司法的发展路径符合国家的政治方向,从而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性。因此,近现代以来的人民陪审制度凸显出司法的政治理性。

自改革开放政策在我国推行后,社会各个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也促使了我国审判制度的变革,即提升审判活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但是,审判活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也造成了陪审制作用的下降,人民陪审员知识技能的发挥可有可无。近些年来,国家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民陪审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沟通功能,公民的公共意愿不能得到有效的传递,使百姓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怀疑,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对我国的审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我国将“大调解格局”引入司法审判,这一举措不仅有一种古代“息讼”主义的倾向,而且表明了司法审判中政治理性的复兴。与此同时,在案件审理中,司法人员的个人理性进一步彰显,他们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依靠其个人理解对法律条文予以适用,并且由其自身对法律进行一种非正式解释。由于司法人员专业素养高低不同,也会造成个人理性与法律规定原旨出现偏差。个人理性的彰显忽视了公共理性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忽视了法院与公民沟通商谈机制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从而使得人民陪审制度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原初功能降低,沦落为协助司法的工具。不难看出,当下我国的人民陪审制表现出技艺理性、政治理性和个人理性交错并行的特点。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理性的现实问题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后又出台了诸多相关的配套规定。这标志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一项政治制度向司法制度的转变,其正式进入了司法领域。《决定》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制,扩大司法参与的公共基础。为此,全国各地法院不断推出新举措,诸如海选陪审员,拓宽公共理性进入司法的渠道;判前民意调查,增强判决结果的正当化程度;开通民意沟通信箱,保障公民公共意志以平等的方式参与到司法互动中来。然而,各地法院出台的沟通机制多是依赖法官个人的技艺理性和推理理性,以及法官个人的司法素质,对于司法制度内缺失的沟通理性没有足够的关注,所有的措施只是治标不治本。[4]归纳起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民陪审制功能目标定位的偏离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自正式确立以来,经历了从政治理性突出到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并存,再到法官个人理性在司法审判中占主导地位的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我国人民陪审制功能目标定位的转变。人民陪审制建立之初是为了保证社会各行业各阶层的群众能够参与到司法中来,监督司法,改造司法,同时达到“一切为了人民”的目标,实现国家政治治理的有序化。这一时期,人民陪审制的目标定位在服务国家政治,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不具有实质上的功能,它不能够将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和现实的生活经验在审判中予以传递和应用,其只是以满足民众意志的方式维系国家政权。

审判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改革对法官的技术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在既定法律规则框架内运用专业知识进行判决,陪审员的知识在面对法官的专业技能时显得无力,更无须说其能发挥传递公民意志和公民理性的作用。法官过度张扬个人理性而忽视司法沟通理性,一些法官虽具有高超的审判技术和高尚的道德操守,但只将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定位在“协助司法”。不难看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功能目标定位虽然在转变,但是丧失了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商谈机制的实质作用。

(二)陪审员出现专职化和精英化倾向

人民陪审制作为司法民主性价值的载体,其应当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更多的体现平民性。然而,《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无疑表明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采取的是一种专职化和精英化的模式。对比西方国家来看,在这些陪审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不管是大陪审团审判还是小陪审团审判,陪审员都来自平民,他们通常是按照车牌号码或者社会保险证号码随机抽取产生的。除非心智不健全或有重罪前科,无论名门望族还是贩夫走卒,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候选人。”[5]

我国现存的人民陪审制度无论是从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组成人员还是运作过程来看,都凸显了陪审员的专职化和精英化倾向。从产生方式上来看,《决定》要求陪审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样筛选标准层层筛选下来的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精英人士,而非代表普遍公民意志的平民。从组成人员来看,在我国许多地区,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充斥着人民陪审员的队伍,根据广州市人民陪审员的调查情况来看,“陪审员的职业主要分布在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务员109人、企事业88人,两项共197人,约占总数的一半”[6],然而这些人员是精英的集合,其在陪审制度中出现无疑表明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精英化倾向。从运作方式来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于司法领域中,受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的主导和管控。现行规定似乎试图培养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相同的专业背景,将人民陪审员推向专职主义的深渊。

(三)陪而不审导致裁判结果可接受性降低

司法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来源于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公民参与论证,游走于事实和规范之间,在多种证据和理由之间进行权衡,最终做出最佳的选择。一个具有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判决应该充分考虑普遍的公民意志。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协助司法的工具,体现出陪而不审的特点。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其只希望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对其起到帮助,提高法院案件审结的效率,而非让人民陪审员真正参与到法律论证过程中来。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来说,由于其长期处于被法院管制的状态,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见,其参与审判的信心受到挫伤。加之许多陪审员在该工作之外还有自身本职工作,当本职工作的时间任务与陪审员工作相冲突时,很多陪审员往往放弃作为陪审员应有的责任。人民陪审员出现在法庭上,做到了形式意义上的陪审,但不能有效表达意见,在裁判中其公平正义观和日常生活经验考量性低,沟通理性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法院的裁判理由仅仅依据法官个人的意志判断来决定,甚至有些法官在援引法条时,只是在判决中写到依据相关法律,既无法条的明确规定内容,也无说理解释论证,更不用说将形同虚设的陪审员所能传递的民意作为参考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做出的判决得不到社会认同,导致可接受性降低。

三、司法沟通理性:我国人民陪审制的未来取向

人民陪审制的首要价值是司法民主,其应当保证人民参与国家司法活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与此同时,陪审制要实现民众与司法机关在意愿上的真实交流,促使司法审判活动在符合国家法的同时,更进一步贴近民众的实际需要。因此,将司法沟通理性融入人民陪审制是其未来发展取向。

(一)明确人民陪审制度的功能目标定位

纵观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它的功能目标经历了从附属行政到服务政治到协助司法的转变,然而陪审制的功能目标转变与其应有的功能目标出现了偏差。陪审制的原初功能目标在于将人民群众吸收进审判队伍,将公民的普遍意志和公共理性带入司法,监督司法活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司法判决。哈贝马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主体间性的理性而不是一种独白的理性,理性的公共运用需要通过自主的公民在公共领域的商谈过程来实现。[7]因此,在我国需要建构起法官主持公民参与论证的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的运作不能直接依据民意做出判决,也不能完全以法官独白的个人理性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忽视民意,陪审员与法官的作用相结合能够做出更为合乎正义的判决。“陪审员在合议时用其朴素的正义观和日常经验,将来自不同阶层和群体的理性与经验传递到法官面前,增加法官说理负担。法官必须对陪审员的意见做出回应,并体现在裁判理由中。”[8]这一商谈论证过程将公共理性传递入审判活动过程中,为法院和公民提供了沟通平台,保证了法院的司法理性。

(二)人民陪审制的去专职化和增加平民性

人民陪审员的来源越是多元,选择方式越是随机,越能保证陪审制的平民性,推进司法民主。我国目前的陪审员来源过于单一,“陪审专业户”现象广为存在,在陪审员队伍中行政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据了较大的席位,陪审员专职化和精英化倾向严重。专业化和精英化的陪审员,无法保证公共意志的充分表达。为此,人民陪审制自身的选拔、运作机制必须进行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该在法院体制外进行,避免在法院管控下对选拔流程进行人为操纵,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使更多的人民群众真正进入到陪审员队伍中。在保证每个案件中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的基础上,吸收一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参加陪审,一方面通过社会团体构建法院和公民之间的理性沟通平台,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团体的宣传培育促进公共理性在司法体制外的形成。

(三)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并重

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不应该单纯依靠其个人技艺理性,而是应该在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后对多种可考量的裁判理由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为此,需要构建起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内部沟通机制以及人民陪审员与公民的外部沟通机制。人民陪审员的自身定位是要在审判中加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将公民的普遍意志传递给法官,将公民朴素的正义观和日常生活经验带入司法,中和法官的个人理性、技艺理性和公民的公共理性之精华,摒弃三者之糟粕,使裁判结果体现民意。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也要注重与公民之间的外部沟通。作为联系法院和公民的纽带,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在于将公共理性传递给法院,将法院的裁判理由反馈给公民,从而建立起良性的沟通回应机制。人民陪审员需要在审判外加强与普通民众的联系沟通,在民众中进行组织宣传,提高群众的积极性,将法院的裁判理由及时反馈给群众,进一步促进公民公共理性的培育和形成,保证进入到司法中的民意都是真实的民意、具有理性的民意。

结 语

司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为此,司法裁判必须既具有自洽性又具有可接受性。司法在面对民意时,既不能坐视不管,也不能曲意逢迎,而是需要一个合理的沟通商谈机制。在我国,人民陪审制是沟通理性表现最为集中的平台,其能够在沟通商谈中将理性的民意引入司法,在法官与民意间实现意志的契合,形成共识,从而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因此,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需要将人民陪审制当作司法中的公共领域来进行重点改革,将融入沟通理性的人民陪审制作为我国陪审制的发展取向。

[1][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M].孙国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

[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227-229.

[3]李拥军.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基于陪审复兴背后的思考[J].法学,2012(4).

[4]吴英姿.司法的公共理性:超越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J].中国法学,2013(3).

[5]吴丹红.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J].法商研究,2007(3).

[6]吴丹宇.广州市人民陪审员情况调查[J].法治论坛,2008(1).

[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过理性的公共运动所做的调和: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M]∥谭安奎译,谭安奎编.公共理性.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335-372.

[8]吴英姿.构建司法过程中的公共领域—以D区法院陪审制改革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4(7).

猜你喜欢
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陪审员
刑事陪审制度改革研究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法开展执法检查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纽约州“审判陪审员手册”
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
我国陪审制的困境及其改革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
装模作样的家伙等2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