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警察执法权威的维护与保障

2015-03-29 06:42肖益茂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权威公安机关

肖益茂

(三明市公安局,福建 三明 365000)

略论警察执法权威的维护与保障

肖益茂

(三明市公安局,福建三明365000)

当前损害警察执法权威的现象愈发突出,围攻、殴打、谩骂、诬告、诽谤警察正当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强势的特殊利益集团干扰警察正当执法;部门本位主义责难警察正当执法;一些基层干部不管事、不理事影响警察正当执法;分众化小团体阻碍警察正当执法;被打击处理群体侵害警察正当执法。同时,思维定式失衡、法律法规缺位、管理体制缺陷、媒体报道偏颇、警察素质不齐等导致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威,需借鉴国外法律成功经验,理顺警察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警媒关系,发展警察权益保护组织,保护警察正当权益,重树警察执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警察;执法权威;维护;保障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公然藐视、诘难甚至对抗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活动的案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4675人,有449名民警牺牲,4226名民警负伤。2014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6017人,有393名民警牺牲、5624名民警负伤。这意味着每天就有1.3名民警牺牲,每2个小时就有1名民警负伤。“时时在流血,天天有牺牲”,是这支200多万队伍的真实写照。[1]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等问题日益突出,使基层民警不同程度地存在畏难情绪,出现“躲、怕、软”等问题。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严重挑战,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因此,当前亟需重新审视人民警察执法所面对的社会环境,深入思考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的成因,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一、警察执法权威概念及维护意义

(一)警察执法权威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对“权威”一词有着较为明确的解释,是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或在某种范围或阶层内最具有地位的人和物。一般来说,权威“既指一种力量,又指具有这种力量的享有者。”我国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尚无统一的标准。经对“司法权威”的了解,其表述为:司法权威应当是法院权威和法官权威的结合体,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根据这样的表述,我们可以给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下这样一个定义:我国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是在依法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稳定时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权力和威望,使被执法对象自觉服从的力量。警察执法权威,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照国家法律、履行执法职能时所表现出的不容侵犯的权力威严。[2]

(二)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意义

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起码有三个层面的重大意义:一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突显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但是,法治要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就需要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都要形成信仰法治、尊崇法治的浓厚氛围。二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职责,它的性质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强制管理和柔性服务相统一的本质属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力量的重要保障,必须享有和行使较大的权力。三是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需要。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如果连自己都没有办法保护,又怎么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二、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的现状

(一)非警务活动超标

部分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在处理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官民纠纷、征用土地等问题上,往往指令当地公安机关超越职权参与上述非警务活动,影响了警民关系。而一旦出现问题,地方政府为了稳定又一味作出退让,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做法,致使基层公安民警在维护治安秩序中,失去了权威和尊严。警察执法权威的削弱,使得一些基层派出所在处理群众性的治安纠纷案件中,无论怎么裁决,都难以达到双方满意,而出现不断上访或久拖不决的问题。

(二)公民维权意识提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互联网的迅速崛起,高效的信息传播速度使得部分公民衍生伪人权意识,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行干涉限制。这类人提倡所谓的“人性化执法”、“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关爱弱势群体”等,遇事稍有不顺就进行投诉,导致无理投诉泛滥,对民警的日常工作影响极大,给其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过多的无理投诉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严重打击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如今交警被车辆顶着狂奔、群起围攻派出所、警察被“群众”持棍追得四处奔逃等种种怪象屡见不鲜。

(三)警察维权途径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民警执法权威和权益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中,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对行为较轻的,如撕坏民警的警服和警衔标志,辱骂、抵毁、诬告、诽谤民警的现象,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全国公安机关爱民模范、辽宁省本溪市公安交警支队明山大队大队长关吉文谈警察执法权威时说:“我们大队80多人,每年平均遇到10起袭警案件,大多是无理取闹,对执勤民警动手打骂,使用的工具有扳子、斧子、木头棍,还有的用车辆故意冲撞、刮蹭等。许多人打了警察还喊警察打人。发生袭警事件后,民警却没有维权途径。这是穿制服的无奈。”

三、挑战警察执法权威的群体类型

(一)强势的特殊利益集团干扰警察正当执法

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以及改革需要以“更多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推进,有更深的体悟。自上而下的改革,其首要在于凝聚共识、确定方向。但从古至今,利益集团对于改革顶层设计的干扰阻挠,屡屡出现。在当前,特别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搞“非组织政治活动”、团团伙伙、小圈子,往往政商勾连、上下其手,政治势力与经济实力一起发力,既有“上层建筑”的谋划能力,也有“经济基础”的保障实力,其干扰改革方向和重点的力量不可小觑。如四川汉龙集团①之类的强势的特殊利益集团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来干扰民警正当执法。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人事关系进行干扰公安机关正当执法;二是通过有关部门调用民警从事非警务活动,影响警民关系;三是通过媒体干扰公安机关正当执法;四是通过法律层面干扰公安机关正当执法。

(二)部门本位主义责难警察正当执法

习近平指出:一些部门和地方在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的决策部署中,囿于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甚至出现不顾大局、向内部“利益捍卫者”妥协的情况,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这部分人见利忘义,只要对其不利,千方百计进行阻挠干涉。存在部门本位主义主要是一些垄断组织,他们责难民警正当执法主要表现在:一是为本部门利益侵害百姓利益,一旦出现问题,总以维稳为名,调集大量基层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形成警民对峙,骑虎难下,还责难民警执法不作为;二是民警正当执法,这些部门掌握相关权力,要求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时,百般刁难,不配合;三是有的部门塞私货、搭便车,把对本部门有利益有好处的东西巧妙添进去,借机为部门甚至小集团牟利;四是有的上推下卸,脱离实际和群众需求,生搬硬套,谁官大权力大,谁说了算,借改革乱搞一套。没释放红利,反而让老百姓添堵等等。

(三)有的基层干部不管事、不理事影响警察正当执法

习近平指出:在推进改革上,当前,仍有少数县乡以下基层干部无心部署和落实改革,或是担心风险大,会激化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或是担心得罪人,搞得不好惹火烧身;或是担心没好处,反而削了自己的权、动了自己的奶酪。在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之后,“为官不易”的喟叹,在县乡以下基层干部群体中很有市场。“千仞之山,功亏一篑”,县乡以下基层干部一旦遇到问题绕道走、赶上矛盾就躲着走,碰到利益不撒手、少了利益不作为,改革的航船怎能不搁浅?少数基层干部群体抵制民警正当执法主要表现:一是看热闹,唯恐天下不乱;二是碰到民警正当执法,绕道而行,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三是充当保护伞,躲在后面指挥添乱。

(四)分众化小团体阻碍警察正当执法

习近平指出:由分众化、碎片化小团体汇合成的“民意集团”,对改革的梗阻影响常表现为“失落情绪”的无厘头宣泄,而这种“失落情绪”主要源自改革期望值的不满足。比如国企下岗职工、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二代农民工,他们最盼望解决再就业、彻底打破“户籍歧视”、农民工市民化等,如果迟迟得不到解决或者达不到他们的“期望值”,就会对改革“心灰意冷”,容易产生“被抛弃感”,改革焦虑情绪就会上升,“任性”爆发,甚至不加思考地对良好改革举措都打问号。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之所以“围观”者众、“助威”者多,大都出自这种情绪性宣泄。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因改革期待满足感不高造成的“群体性盲动”,会被其他一些有意阻挠改革的利益集团以“民意”之名加以利用,混淆社会舆论,影响改革推进。这部分群体阻碍警察正当执法主要表现为:一是借助互联网,对警察正当执法进行炒作,或强或弱变成社会热点。而参乎其中的,总少不了有关无关人员以及民间舆论场的支持。如王文军案件,死者周秀云家属律师开庭前多次违规公布笔录、尸检、起诉书等材料,制造王倩被拒旁听的谣言,以图误导舆论影响审理。二是朋友圈,圈群社会盛行。在一面强烈要求打破户籍、地域、职业、身份等各种“歧视”的同时,一面又在不断渲染各种甚至是牵强附会的“身份认同”,需求就是随时可发起强大的情感支援、舆情呼应。一旦出现差错,掀起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三是不同“类”、不同“身份”之间,利益未必交集,联系未必紧密,但即使利益不相干,联系松散,往往也能产生瞬时聚合效应。而串联这些无交集“利益”的红线,常是借助炒作某一事件某一个案而引发社会关注,利用网络、朋友圈“一呼百应”,组成“民意集团”,孤立事件甚至是假新闻也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冲击公安机关。

(五)被打击处理群体侵害警察正当执法

吸食兴奋剂、被打击处理等此类群体多易丧失理智、激动狂躁,对社会不满或仇视社会,认为自己生活在底层,是弱势群体。看见民警在出警,要么用手机录视频、围观谩骂,要么觉得不爽出手推搡、殴打民警。民警被其侵害程度不严重,则无相关法律保护。如2015年2月28日下午,福建省永安市公安局燕西派出所民警林文龙等民警在处理交通警情的过程中,曾因吸食毒品被打击处理过的陈某驾车路过,觉得不爽,停车无故殴打处警民警。民警林文龙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只能按行政案件处理。

四、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的成因

(一)思维定式失衡

1.“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倾向化。曾有的领导和地方以人民警察对待“百姓”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为荣。此口号让多少警察在一线执法时受辱受欺不堪言,不仅不能制止和打击这种违法行为,而且连起码的自卫权也被剥夺了。面对群众破口大骂时警察该如何应对,对这种辱骂行为又该如何有效地制止与惩罚?在执法对象对警察动粗时警察该如何处置?是简单地防御,还是果断地还击?这一连串问句,句句触及重点,并且让人百口莫辩。警察之所以是警察,必是以惩治违法犯罪为职责使命。若是以“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来应对违法者的挑衅,两者之间的反差,定会让公众不再为警察权威所折服,必然有损警察权威。此口号提出后,民警因公伤亡人数逐年上升,2008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平均每年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与1949-1980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年均为32人、因公受伤223人相比分别上升了1178%、1508%,且有继续上升之势。[3]

2.“百姓”与“人民”含义的扩大化。警察前面的定语是“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还有的许多口号里面都涉及“人民”和“百姓”,这些都需要警察去热情服务等等。由于服务对象不明确,有相当多的所谓“刁民”甚至违法犯罪人员在警察还没有将其法办之前也都是拿自己是“人民、百姓”要警察去“敬仰”和“服务”的。所以在执法实践中是需要把“人民、百姓”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区别对待。试想,如果刑警在面对持枪绑架犯罪人员,也以“服务”、“信仰”去对待,那么后果将会是如何?

3.“热情服务”要求的肤浅化。不能只是一味强调“热情服务”忽略“严格执法”。有报道指出某市区一交警在执法时被投诉其没有“微笑”而是面无表情,不得不说有些“柄”是我们自己授给别人用来戕害我们的战友的。“热情服务”不是肤浅地让民警满脸堆笑去服务,也不是说话小心翼翼非轻风细语不体现民警之温柔与热情,更在于民警能否依照法律积极认真地履行职责。

4.“人性执法”的片面化。什么是“人性化”,人性化的标准有哪些,人性化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又是怎样划分,民警“疾恶如仇”是否就显得不人性化了?“人性化”是否就是温顺,是否就意味着民警的一味迁就和忍让?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民警严格执法难道就不是体现执法的“人性”吗?因此,人性化执法不能以牺牲严格执法、损害警察执法权威为代价,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人本主义出发更加人性地执行法律,推动严格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同步推进。

5.“和谐社会”理解的个性化。提倡“和谐”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但不是要警察执法时“一团和气”,更不是所谓的“捣浆糊”,警察执法是要文明,但是这种文明更多的是指执法的规范,而不是要警察丢掉自己的警察特质。所谓警察“警之于前,察之于后”,就是要通过积极履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繁荣的职责任务,从而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创造整个社会的和谐。

(二)法律法规缺位

1.我国现有法律对警察执法权限的规定比较模糊。《人民警察法》对警察的职能规定比较宽泛,民警职能越位、错位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把警察作为包打天下的“万能药”,经常借助警察的强制力推动城市拆迁、市容市貌治理甚至计划生育等不属于警察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把民警推到与群众直接冲突的第一线,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加大了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抵触情绪,导致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

2.对阻碍警察执法和打击报复警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影响下,往往给少数群众造成一种错觉,认为只要我没有犯法,公安机关就不能把我怎么样,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经常会遭遇少数群众侮辱谩骂和推搡。由于我国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保障和法律规定,无法突出阻碍警察执法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威慑违法犯罪的法律效果明显不足,侵害警察执法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得不到追究,客观上损害了警察执法的应有权威。

(三)管理体制缺陷

随着公安机关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型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在愿望要求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有的群众就觉得警察“无能”,甚至心存不满,采取反复投诉、聚众闹访等方式来达到目的。同时,在“有困难找警察”的口号下,越来越多群众把本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范围内的事件,转嫁到公安机关或民警身上。诸如房屋漏水、门打不开、夫妻感情不和、无证经营、消费纠纷等事件,此类现场并非或超出民警职责,若民警不到位或不予受理,极易引起群众的误解,甚至认为警察没有履行职能,没有为群众办实事,于是把民警当成“出气桶”,随意“诬告”、“谩骂”、“冷嘲热讽”,不仅严重损害执法办案民警的合法权益,也使警察执法权威被歪曲。

(四)媒体报道偏颇

当前多数新闻媒体、报刊更多的关注点涉及到警察的负面报道上,是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涉警案(事)件,经媒体推动后,往往是虚实交错、娱乐恶搞,片面挖掘负面效应,弱化正面报导。从全国涉警舆情形势看,可谓“天天有新闻、周周有事件、月月有风暴”,其中涉警负面舆论占较大比例。在涉警负面舆情的影响下,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评价持续增多,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中,公安机关往往因此排名靠后,不但影响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随着信息传媒进入多元化时代,各种信息交流的衍生品种的出现,如微信、QQ、博客等信息传播载体,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一步加剧警察执法权威的弱化。一个普通的涉警现场,往往被一些不明真相、不清楚事情原委的群众夸大后,再经过网民、媒体的炒作,往往与事实大相径庭,极有可能升级为严重影响警察执法权威的公共舆论事件。

(五)警察素质不齐

改革开放政策深入,“一切向钱看”思潮影响了公安队伍,部分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有权即有威,不能正确处理执法形象与执法权威的内在涵义和相互关系,不能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公正意识、形象意识,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甚至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徇私枉法,疏远了警民关系。特别是公安队伍中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金钱、美色的考验,成为腐败的典型,一些涉警的黑恶势力“保护伞”、贪污腐败案件的曝光,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使部分群体中形成了思维定势:公安队伍无好人,警察个个是混蛋。警民关系不断恶化,使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侵犯警察人身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五、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威的策略

(一)借鉴国外法律成功经验

在美国,警察的执法权威有着良好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以保证其执法的绝对权威性。美国法律规定,警察作为国家法律执行者,执行公务时具有绝对的权威,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警察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可以对嫌疑人员采取较严厉的人身强制措施。如公民对警察处理交通违章不服,可以向法庭起诉,但绝不可与警察争辩,更不能有任何肢体动作,否则会被认为有妨碍执行公务和袭警嫌疑。对警察动手的当事人会被指控以袭警、暴力攻击甚至二级谋杀的罪名,而联邦法院在判决时如果查证当事人对警察施以暴力,通常不准判处罚金而必须入监服刑。奥地利的刑罚中没有死刑,但若犯罪分子对执法警察实施暴力反抗,警察就可以依法当场将其击毙。澳大利亚、德国、韩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都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有的国家法律还明确规定,辱骂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要负法律责任。建议我国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或在某些条款中对各种扰警、违警、袭警行为的处罚分别予以规定,以此凸显警察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加大对袭警行为的威慑作用。[4]

(二)理顺警察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2014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司法体制改革作了进一步论述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至此,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被正式提上中央议事日程,标志着以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管理体制向“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条为主”的准军事化组织领导模式转变。在权限设置上,明确党委政府重在宏观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重在指挥和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公安工作的干扰。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准确定位人民警察的职责,增强职能的“限制力”。明确调用警力的范围和程序,限制和减少不必要的非警务活动,避免警察执法权威因非警务活动而流失。二是强化人民警察执法的“强制力”赋予人民警察执法强制权。三是加大对人民警察的保护力度,真正意义上维护好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都有对公安民警执法保护的一些规定,但力度不够,对违警、扰警、袭警、恶意投诉民警行为或民警在遭受侵害时的自卫行为规定得较为笼统、原则,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实际生活中对诽谤、恶意投诉民警的行为往往是不了了之;而对扰警、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明显不够。建议制定民警现场执法使用武力等强制措施的程序与标准等相关操作规范,对民警现场执法过程,特别是否应该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武力等强制措施要有具体明确规定,便于操作,提升民警现场执法水平,加强民警现场的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实状况,还要加强民警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并赋予民警更多的执法自卫权,提高和扩大民警执行职务行使法定自卫权的等级和范围。比如:民警现场执法时,怀疑某人身藏危险品,命令其停下施以盘查,如果此人不听命令,民警则应按照规范采取强制措施,此人因此受伤,应由其本人负责。

(四)正确处理警媒关系

媒体既是新闻宣传的主阵地,也是引导舆论、化解形象危机的主战场,必须发展良好的警媒合作关系,保持与媒体的密切接触,才能使宣传阵地得以巩固和发展壮大,使形象危机得到及时处置。首先,要增进警媒互动。从最大限度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提升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效能的角度去考量,公安机关应当主动联系媒体,与记者交朋友,增进了解,加深感情。其次,要积极应对敏感报道。一旦发现记者对敏感事件或敏感话题采访时,要及时主动与之联系,讲明原因,积极沟通,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即使无法阻止其报道,也要提供警方的正面信息。绝不能因为公安机关的不配合导致报道的不客观、不公正。对媒体炒作的涉及警方的事件,应当把握第一时间的速度和实言相告的尺度,及时发布新闻,有选择地公开信息,让公开的信息能够自圆其说,绝不能一味地追求透明度,避免被媒体牵着鼻子走。第三,要善于应用媒体。充分利用新兴媒体的巨大辐射功能,加大与互联网知名网站、门户网站以及影响大的网站联系并做好宣传,提倡在互联网开办网站、开辟宣传阵地,鼓励开设警察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在虚拟空间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宣传格局;可以尝试商业化运作模式,在手机、户外视频、车载视频以及各类视频上加大宣传力度,延伸拓展宣传空间,使公安新闻宣传不留死角,并建立积极高效的长期合作机制,确保“长流水、不断线”。

(五)发展警察权益保护组织

不少发达国家专门设立有警察权益保护组织,这些组织直接代表全体警员的利益,在维护警察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各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民警执法权益保障委员会”和相应的维权保护机构(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办公室等),在保障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改善执法环境、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民警执法的权威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在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上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因此很难做到依法保护民警执法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对诬告等行为没有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民警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部分群众产生对公安机关执法随意可欺的想法。警察执法权威受到削弱,政府公信力下降,直接后果将产生“好人受气、坏人猖獗”的环境。因此,要将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贯穿于维护和保障警察执法权威的全过程,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中实现警察执法权威的有效维护和保障。

六、结语

当前,我国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让警察看到了实现梦想的希望。但这需要一个过程,让我们的警察在同形形色色的人接触中,去努力适应这纷繁复杂的环境,承受环境带来的各种压力。道家说“无为而治”,“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警察应该用平静的心态去对待、去释放、缓解压力,冲破各种压力的樊篱,以“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的姿态,重塑警察的执法权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注释:

① 刘汉成立四川汉龙集团,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控制广汉及周边县市沙石、建材、房地产等敛财,当上四川省政协常委后,左右政府行政,干扰民警正当执法。

[1]张年亮.全国公安民警将免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EB/OL].中国警察网,2014-12-02.

[2]山东青岛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警察执法权威受到挑战的原因及对策[EB/OL].2014-12-03.

[3]人民日报.从警察伤亡人数看前后三十年[EB/OL]. 2015-04-16.

[4]马云波,欧阳梦春.国外警察权益保障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学理论,2011,(24).

[5]雁江区公安分局调研组.从我国公安现代化历史进程视角探索新时期公安工作现代化建设的路径选择[J/OL]. 2014-05-25.

[编辑:李永新]

D631

A

1672-6405(2015)04-0015-05

肖益茂(1962-),男,福建将乐人,福建省三明市警察协会秘书长。

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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