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的法律舆论:意义与限度

2015-03-31 23:28:29陆宇峰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1期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司法治理思潮与多元解纷机制再司法化”(13YJC820058);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DZF1201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项目“web 2.0网络公共领域规制模式研究”(13SFB3004)

〔作者简介〕陆宇峰,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上海 201620。

〔摘要〕 网络公共领域既非“乌托邦”亦非“敌托邦”,而是互联网系统的子系统。“微博上的小河案”表明,网络公共领域基于独特的技术设置,自主生产了案件的重大意义,使之独立于主流媒体广泛传播。然而,网络公共领域与法律系统的观察范式截然不同;塑造网络法律舆论的不是法律因素,而是大众传媒和意识形态因素,归根结底是互联网系统的结构。就法治发展而言,网络法律舆论有益于保障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但也容易消解法律逻辑和化约法律问题,甚至加剧法律共同体的内部分裂,迫使司法子系统寻求权力的庇护。

〔关键词〕 互联网系统;网络公共领域;“小河案”;法律符码;微博舆论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1-0001-09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主义”之争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崛起,究竟会带来梦幻的“乌托邦”,还是虚幻的“敌托邦”。围绕这个问题,各国学者争论激烈,形成两大对峙的思想阵营。

“乌托邦”(Utopia)主义阵营至少包括四类学说:

(1)“第三次工业革命”说。<sup>〔1〕</sup>里夫金认为,结合互联网与可再生能源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正在兴起。新经济模式不依赖垄断化石资源的“国家”和购买体力劳动的“资本”,可能推动传统的集中型经营走向分散化,促成等级式经济权力乃至政治权力的“扁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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