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召唤:农村妇女参选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优化

2015-03-31 07:28○何
党政干部论坛 2015年5期
关键词:组织法农村妇女竞选

○何 阳

在我国,妇女参政并不是新话题,与之相关的法律与政府文件众多。然而,农村妇女由于受到农村社会和文化环境、妇女竞争实力不足、缺乏必要的参与意识以及妇女力量薄弱、补救措施失当和选举中存在违法现象[1]等因素影响,她们参与村民委员会竞选的热情不高,能脱颖而出,成功竞选者更为鲜见。事实上,现阶段无论是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还是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距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预期目标显然存在较大差距,要想在2020年或者之前实现既定目标,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创新,通过法律刚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人数或者比例,完善女性参选的相关法律程序,并赋予相关机构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权利。

一、现阶段农村妇女参选村委会的法律依据

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宪法层面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女性同胞仅需满足两个条件则具有选举和被选举的资格: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对农村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威保障。

(二)法律层面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法律中的“应当”即为“必须”的意思,村委会成员的性别构成中必须有女性。依法保障农村妇女的被选举权,确保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是《村委会组织法》刚性要求。

(三)行政法规层面

2013年民政部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明确提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该规程与宪法不仅肯定了村委会选举候选人中应该留有女性的位置,而且提出如果按法律程序没有女性候选人产生的时候,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绕过法律程序,直接以得票最多的女性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候选人。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农村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获胜的概率,是改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有效路径,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的细化和补充。

相较而言,宪法为女性赋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农村妇女能够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基础;《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是农村妇女参加村委会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指出没有女性候选人,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是农村妇女入主村民委员会的保护性规定。上述规定无疑都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提供了充分且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农村妇女参选村委会相关规定的缺陷

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权利虽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然而现有法律却倾向于平等对待异性村民共同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这种状况显然对农村妇女群体不公平,也是当前相关法律内容设置的最大缺陷所在,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

(一)农村妇女参政意识淡薄,投票参与率低

社会性别理论强调,女人是形成的,而不是生成的[2(]P240),意指妇女的弱势地位并不是由其生物性别决定,而是社会文化和制度建构下的结果[3]。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传统在农村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政治参与在传统观念中属于男主外的范畴,女性很少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导致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经常出现“两少”现象:一是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候选人数量少;二是农村妇女直接参与村委会选举投票的行为少。“两少”现象的出现直接降低了农村妇女竞选成功的概率,出于选举过程中性别认同感的考虑,女性参与人数的有限性,会减少女性候选人在村委会选举中的支持率,继而影响村委会的竞选结果。即使存在农村妇女在逆境中竞选成功的事例,但也很难保证其能维护乡村妇女的权益,因为竞选成功者理论上应对选民负责,而选民中的女性数量却非常有限。

(二)农村妇女扮演角色复杂,闲暇时间稀缺

农村妇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首先,由于生理功能的差异,农村妇女会存在生育期和哺乳期,常认为生活与工作无法两头兼顾,索性放弃参与村委会选举或者任职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其次,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不仅需要从事农业活动,而且还负责日常家务,导致其闲暇时间普遍比农村男性少。若她们成功竞选村民委员会,倘若处理不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很可能滋生家庭矛盾,影响家庭生活,导致妇女对于村委会竞选望而却步。

(三)农村妇女竞选知识匮乏,应变能力不足

首先,农村妇女对政治缺乏敏感性,平时生活中很少关注政治。以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了解程度为例,有关调查揭露:“知道”《村组法》的妇女占8.5%,68.1%的被调查者回答“不知道”,9.6%和13.8%的被调查者“说不清楚”或“未回答”[4]。农村妇女对已实行多年的《村组法》的肤浅了解,说明她们对待政治比较冷漠。其次,常年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由于时代的局限性,高中学历在这个群体中已属于高学历。改革开放后农村地区人员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但是这些人群中的大多数个体都已经离开乡村,常年生活在城市,原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与其生活已失去交集。

(四)农村地区思想解放缓慢,流言蜚语盛行

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思想观念封闭保守,对妇女的参与热情会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村委会成员长期处于男性垄断的地位,村委会成员的性别构成常常出现“几男独女”现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往往需要村委会成员共同完成,一位女性村委和几位男性村委长期共事,在农村极易产生流言蜚语。其次,村委会成员工作中会出现必要的、正当的饭局和出差现象。出于人言可畏考虑,很多农村妇女对待任职村民委员会的态度相当慎重。

综上,男女性别因素无论是对村民参与村委员选举,还是任职村委员都会产生影响,然而现有法律热衷于平等对待性别差异状况,实行男性、女性村民公平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从表面上来看,此举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但实则对农村女性群体并不公平。

三、农村妇女参选村委会相关法律完善之建议

女性参政,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参政更具亲和力、更有凝聚力、更具荣誉感、更显女性魅力[5]。要与国际接轨,引导女性参政毫无疑问应为我国政治发展的方向,而构建合理制度吸引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治理又是引导女性参政的不可或缺部分。但是《村委会组织法》在保障农村妇女参政权益时仍存在诸多不足,需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直接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的人数或者比例

现行《村委会组织法》中虽然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进行了规定,但是纵观国内实情,清一色男性村民的情形较为普遍,说明《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不到位,不如直接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必须保证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不得低于村民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多少,但必须保证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此路径的优势在于简单省事,效率便捷。但女性人数是2人或者2人以上为宜,更利于避免流言蜚语给女性村委造成伤害。

(二)构建农村妇女竞选村委会成员的特别法律程序

现有《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竞选规程的设置实行性别平等对待原则,即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遵循统一的竞选程序,由最终选票结果决定村委会成员的构成。这种情形导致处于选举优势的男性村民和处于选举劣势的女性村民处于相同的起跑线,不利于女性委员的当选。要增加村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必须构建特别法律程序,实行区别对待。可考虑规定“村民委员会竞选中,得票最高的妇女直接进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若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如能像黄金分割点那样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男女比例构成,则男、女性村民群体分别产生各自的理想名额也可取,最终组成村民委员会。

(三)赋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权利

《村委会组织法》中应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成员的性别构成,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具体操作为:村委会交接工作开始之前,现任村委会将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下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个人信息上交所管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村委会成员的性别构成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若出现了违法情形,则需驳回选举结果,启动重选方案,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

事实上,福建省已率先在全国践行“女村委专职专选制度”[6],成效显著,但是制度的构建仅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效力非常薄弱。笔者认为,《村委会组织法》的完善,将是更高层面对农村妇女参选村民委员会的保障,若能得以有效实施,无疑可以显著增加村委会成员中女性的人数和比例,唤醒农村妇女的参政意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法律的完善并不能保证农村妇女可以很好地融入到乡村社会的治理工作中,为乡村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要提高农村妇女的社会治理能力和驾驭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增强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女性村委的专业培训、女性村委的理论学习等工作需要同步开展,否则农村妇女在村民委员会中极易成为摆设,沦为政治的附属品。

[1]杨翠萍.村委会选举:农村妇女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3,(4).

[2]李小江.女性?主义——文化冲突与身份认同[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3]杨翠萍.性别与民主:村委会选举中的妇女参与[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6).

[4]孙炜莉.欠发达地区村委会选举中的妇女参与问题——以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彭阳县为例[J].宁夏社会科学,2005,(2).

[5]许孔玲.女性参政的优势及心理弱势分析[J].领导科学,2013,(25).

[6]李莉.性别平等取向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创新——以C镇2008年女村委专职专选为个案[J].浙江社会科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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