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
论金融诈骗犯罪中的犯罪目的
郑梦凌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200050)
摘要:金融在现代经济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金融风险也是一个无可回避的阴影,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中,仅对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做了明确规定。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犯罪都应具有的犯罪目的,金融诈骗犯罪属于直接目的犯,而“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对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予以统一规定,这一问题不仅引起了刑法理论上的争论,同时也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
关键词: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犯罪目的;主观内容
收稿日期:2015-1-16
作者简介:郑梦凌(1992-),女,土家族,湖南张家界人,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刑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5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八种不同的金融诈骗犯罪,它们侵犯相同的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但在具体的罪状中,各罪的主观内容规定却不相一致。仅仅对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观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其他六罪却无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罪的定义,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通说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领域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从另一个对客观行为细化的角度来定义,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集资、贷款、金融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券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