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审查

2015-04-13 22:41
经营者·汽车商业评论 2014年10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经营者

垄断这个词在中国出现得很早,最早出现在《孟子》一书,“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意思就是站在市集的最高处观看交易状况,看哪个地方的商品卖得集中,然后买商品之后到那边去卖获取高额利润,操纵贸易。这是垄断的原意。

现在所说的垄断是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传过来的。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当然最早的反垄断执法也是在美国。垄断的含义就是独占,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独占市场,当然在当代这种现象比较少,但是它可以诠释垄断的含义。

现在虽然达不到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的程度,但是经营者可以联合占用相关市场或较大市场。这种情况我们可能遇到的比较多。比如电脑的操作系统、硬盘,市场上只有几家经营者,百分之百占有市场,这种状态叫做准独占。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规定,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并不是完全反独占或者是反准独占,而是要看独占市场之后,经营者是不是提高价格和降低产业的经营成本。我们并不是说像美国20世纪初的时候,一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如果过高,就主动将其完全分开,目前这种情况已经少了。从各国的执法情况来看,更多的是关注具有垄断机会的企业经营行为。

明确垄断定义之后,我再来说一下为什么要控制经营者集中。一个市场里几家经营者共同占领某方面的市场,这样就可能出现一种情况,这几家经营者就想联合,或者是合并或者是合营,在市场上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这是我们所监控的。

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通过经营联合,依法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效率,获得规模效益,之后暂时可以提高执法经营的能力。

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也会带来消极影响。首先,市场上仅有的几家经营者合并后,也就意味着没有竞争,没有竞争价格会高,会降低产量;第二,企业合并之后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由此就可以获得更加有利的优势;第三,增加市场竞争的壁垒,减少竞争机会。比如说一个企业已经获得90%的经营市场,那么这个企业会通过降低价格等行为来使新进入企业无利可图,这样潜在的竞争者就难以进入这个市场,市场整体就没有活力。

所以,对于经营者集中不能简单否定或肯定,要具体分析经营者集中后到底存在的是积极意义多还是消极意义多,通过两者的比例来对具体的案例做出判断。

特别要强调的是,经营者集中并不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企业通过并购、合营或者自身做大以后,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把经营成本规模化,从而降低成本,还可以促进技术进步,这是有好处的,但是经营者集中不能减少竞争,不能阻碍其他企业进入相关市场。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同时要强调的是,从立法角度来说,《反垄断法》对中国境内外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都是适用的,境内的不用说,境外的经济活动包括两个美国公司在境外的合并,我们为什么也要管呢?虽然在国外合并,但是其大部分产品或经济活动都在中国,对中国市场竞争会产生影响,所以根据效果原则,《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境外的垄断行为。

另外,经营者集中审查是针对所有企业的。目前有错误看法认为,我们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只是针对外国大企业,对于国有企业基本不审查。当然不是。《反垄断法》对所有达到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都要进行审查,如果达到标准没申报,我们要依法对未申报的案件进行查处,国内外的企业都是平等的,不存在选择性执法。

大家可能会问,目前商务部查处的这么多反垄断案例为什么没有国内的企业?这里面有几个原因给大家谈一下。

第一,从我们审查案件的情况来看,虽然说我们市场经济已经搞了3年,但是中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份额还是非常低的。基于发展比较好的产业,例如钢铁和汽车,市场份额最高的国内经营者也只占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十二,或者更低一点。特别是集中度非常高的IT行业,国外企业的发展水平还是高于国内的。我们中国企业的规模不如外国企业大。

第二,申报是有门槛的,企业的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申报。

第三,以国有企业为例,实际上国有企业申报的也比较多,虽然是国企,但是有些市场份额也没有那么高。还要强调一点,我们并不是不对国有企业或者中国企业进行查处,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联通、网通合并的调查,都是针对国内企业的。

所以,《反垄断法》对所有企业都是适用的,目的是为企业创造公平平等的市场环境。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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