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模式下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2015-04-25 10:31波,陈晖,黄
中国管理科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分配机制承包方分配

黄 波,陈 晖,黄 伟

(1.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2.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 401123)



引导基金模式下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黄 波1,陈 晖2,黄 伟1

(1.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2.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 401123)

本文构建了创新引导基金模式下的协同创新博弈模型,研究了创新投资基金如何通过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及基金投资策略的设计,激励企业和创新承包方提高协同创新投入,提升协同创新投资规模和绩效;得出了引导基金模式下协同创新最优分配机制和基金投资策略。研究表明:基金应将市场收益所有分配份额交给企业,基金和承包方向企业索取固定收益,从而使企业成为协同创新剩余价值的唯一索取者,激励企业按契约规定进行投资;基金应在满足承包方创新投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在创新后期阶段才向承包方投资,以激励承包方提高创新投入,最大化基金期望净利润。

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投资策略;引导基金

1 引言

产学研协同创新因其能实现优势资源互补,提高创新效率和成果转化率,而成为创新主要形式。我国政府对协同创新也非常重视,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促进产学研合作,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将协同创新进一步提升为国家战略,各地政府也纷纷加强了对协同创新的支持力度。

我国政府以往一般采取直接财政资助模式对协同创新活动进行支持[1-2],但是这种模式一直存在着一个难题,即,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的缺乏,政府很难准确选出资助对象,使得直接资助模式运行结果达不到期望效果,因此,借助于创业投资公司在项目选择上的专门才能,由政府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并以此为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成立投资基金,对协同创新进行间接资助成为我国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一种重要模式[3]。

国内外学者就引导基金对企业自主创新规模及效率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Lerner[4]研究发现,引导基金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创新投资,扩大创新规模,缓解创新正外部性导致的创新投入不足。Cumming和MacIntosh[5]则认为,公共资本会对私人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对创新规模扩大和效率提升作用被削弱。Avnimelech和Teubal[6]则通过对以色列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共资本会对私人资本产生挤入效应。孟卫东等[7]通过求解私人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最优投资策略,比较了公共资本对私人资本的四种补偿机制的激励强度。研究发现,对创新企业财政补贴可以激励更多的创新行为;而税收补贴则会削弱激励效果,不利于提高创新项目成功率。该研究结果与Da Rin等[8]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一致。但以上研究均是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创新规模或效率的影响,尚未见到对引导基金模式下协同创新投资规模或效率的研究。

阻碍我国协同创新规模扩大和效率提升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产、学、研在合作过程中不按契约进行投入,通过减少投资甚至“搭便车”来获取不当利益的道德风险。在协同创新中成员投资策略研究中,D’Aspremont和Jacquemin[9]最早建立了存在研发成果溢出的两阶段双寡头博弈模型(AJ模型);Kamien,Muller和Zang[10]则最早建立了存在研发投资溢出的两阶段双寡头博弈模型(KMZ模型);Amir[13]将AJ模型和KMZ模型进行对比发现,成果溢出能比投入溢出降低更多的成本;其后,Martin[11],Matsumura和Matsushima[12],Amir,Jim和Troege[13]等在AJ模型和KMZ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如何通过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来激励协同创新成员提高投入方面,Amaldoss[14]分析了不同利益分配方式和联盟结构下,行业内企业间研发联盟成员投资策略,找出了最优利益分配策略;孟卫东等[15]进一步考虑研发存在投资溢出,找出了行业内企业间研发联盟最优利益分配方式和联盟结构,激励成员增加研发投入;生延超[16]将供应链纵向技术联盟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建立了基于分配因子的利益分配模型,研究了纵向技术联盟利益分配机制;Dechenaux等[17]比较分析了阶段性付款、专利使用费及咨询合同等支付方式对承包方的激励强度,并通过实证调研对其理论进行了研究;Crama等[18]考虑研发成果价值为承包方私人信息,且发包方无法控制其努力程度,研究了发包方如何通过阶段性付款或专利使用费的设计来激励承包方;黄波等[19]通过对比固定支付、比例分配及混合分配等现实中常用利益分配方式的激励效率,设计出产学研协同创新最优利益分配机制,同时激励发包方和承包方提高投资。以上研究均未涉及引导基金模式下的协同创新投资激励问题,而随着政府加大引导基金这种间接支持模式的使用,有必要研究如何在引导基金模式下,通过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激励协同创新成员增加投入,促进协同创新成功。

基于此,本文通过建立引导基金模式下的协同创新博弈模型,研究基金、企业及高校或科研机构(即创新承包方)如何通过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机制及基金分阶段投资策略的设计,激励协同创新成员按契约规定进行投资,通过理论及仿真分析,得出协同创新的形成条件及最优分配机制和基金的最优投资策略,为基金、企业及创新承包方制定协同创新策略提供理论依据。

2 问题描述及模型建立

2.1 问题描述

产品市场上有企业(以E表示)计划向市场推出一种新产品,为更好利用外部优势创新资源,企业将产品的创新活动以契约的形式外包给高校或科研机构(即创新活动承包方,以R表示),企业(即创新活动发包方)主要负责新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线设计及配置,产品生产,市场推广及售后服务等活动(以下简称“产品投入”)。

由于资金约束等原因,企业无法独力承担其负责的产品投入所需费用,以及支付给承包方用于创新的费用,因此,企业决定与由引导基金建立的创新投资基金(以F表示)展开合作,由创新投资基金对该产品的协同创新进行投资。创新投资基金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防范企业和承包方的道德风险,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通过与企业和承包方协商决定,三方均分阶段进行投资。

创新投资基金与企业及承包方合作过程如下:首先由三方以协同创新总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确定企业、承包方和基金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总额、投资阶段数和各阶段投资金额),以及协同创新收益的分配方案,并对三方在投资及收益分配过程中权利和责任进行规定,包括:承包方按新产品研发所需阶段进行分阶段投资,基金在每阶段开始时向承包方支付约定投资,若承包方该阶段的创新活动取得成功,则创新活动进入下一阶段,否则,协同创新结束,基金停止支付后续投资;同样,企业也分阶段进行产品投入,基金在每阶段开始时向企业支付约定投资;接着三方开始实施分阶段投资,由创新投资基金按契约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创新费用,由承包方进行创新活动,若承包方创新失败则合作结束,若创新成功则由承包方将创新成果转交给企业;在创新成果转让的同时,创新投资基金也按契约规定向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则开始进行产品投入;在新产品取得市场收益后,三方按契约规定进行收益分配。其合作过程如图1所示。

2.2 模型建立

企业E将新产品开发活动以契约形式外包给创新承包方R,自己负责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线设计及配置,产品生产,市场推广及售后服务等产品投入活动。由于缺乏足够资金,企业决定与由引导基金建立的创新投资基金F展开合作,由创新投资基金对该产品的协同创新进行投资。基金在协同创新中讨价还价能力强而处于领导者地位,企业和承包方则因讨价还价能力弱而处于追随者地位。基金、企业和承包方期望从协同创新中获得的最低净利润(即各自的参与约束)分别为LF、LE和LR,由于各参与约束只是固定常数,对本文分析结果影响很小,只会使公式及推导过程变得复杂,故命其为0,以简化分析。

新产品各阶段创新成功概率函数Pi(xi),新产品市场收益函数M(y)以及基金、企业和承包方的参与约束均为三方的共同知识。

由此可得,协同创新期望总利润为:

(1)

其中,P0(x0)=1。

基金在协同创新中的投资总金额为IF=ξ(x*+y*),其中,ξ为基金投资总额占协同创新最优投资额的比例。

协同创新分配方案为:基金、企业及承包方的分配比例分别为ρF、ρE和ρR,三方除了按比例分配收益外,还有一笔固定收益分别为δF、δE和δR,若δF、δE或δR为正表示得到固定收益,反之则为支出固定收益。显然,分配比例及固定收益分别满足:ρF+ρE+ρR=1和δF+δE+δR=0。其中,最特殊的分配方案是,由基金、企业或承包方中的一方获得所有分配比例,从而得到协同创新的全部市场收益M(y),但同时需要向另两个参与者各支付一笔固定收益。例如,企业获得所有分配比例,ρE=1,ρF=ρR=0,基金和承包方获得固定收益δF和δR,企业获得收益M(y)-δF-δR。

由此可得,基金、企业和承包方的期望净利润分别为:

(2)

(3)

(4)

基金虽然可以与企业和承包方就各自投资金额和方式以及分配方案达成协议,但是由于基金无法对企业和承包方的投资活动进行全程监控,也就无法确认企业和承包方是否按约定金额进行投资,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企业和承包方均有可能采取投机行为,如不按协定金额进行投资,甚至不进行投入而直接侵占基金投资。为了防范这些道德风险,基金需要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设计,促使企业和承包方遵守协议。

3 协同创新利益分配机制

3.1 机制设计

由协同创新合作过程可知,首先是由三方共同确定合作方案,包括基金、企业和承包方的投资策略和分配方案;接着由承包方开始创新活动,此后由企业进行产品投入;最后按约定对收益进行分配。在投资过程中,企业和承包方均有可能采取投机行为,基金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激励机制来防范这些投机行为。本文采用逆向归纳法对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及投资模式进行设计。

由于企业是在承包方创新成功后才进行各阶段产品投入,因此,此时的企业期望净利润不再是(3)式,而是:

πE=ρEM(y)+δE-y+ξy*

(5)

证明:与企业始终能获得基金全部投资不同,承包方只能在第i阶段(i=1,2,…,n)创新活动开始时,才得到基金的该阶段投资,即,承包方只有在其之前的i-1个阶段的创新活动实际已经发生且均取得成功时,才能得到该阶段的基金投资,因此,可以将该阶段的基金投资视为承包方之前的创新投资所获收益。但是,承包方同样可以不进行后续阶段的创新活动,而是直接侵占该阶段的基金投资。在此情况下,承包方在第i阶段决定是否继续创新投入的判断标准就不再是,第i阶段继续创新投入的期望净利润最大值非负;而应该是第i阶段继续创新投入的期望净利润最大值不小于该阶段的基金投资。

(6)

由于第i阶段(i=1,2,…,n)之前的i-1个阶段的创新投入已经成为沉没成本,不对第i阶段的决策产生影响,也就不应成为第i阶段继续创新投入期望净利润函数中的变量,因此,没有将前i-1个阶段的创新投入计入(6)式。

命题3 基金应在承包方资金条件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创新初期的给予承包方的投资,甚至在创新活动的第1阶段乃至其它初期阶段不给予承包方投资,而加大创新后期阶段给予承包方的投资,以此激励承包方进行所有阶段的创新投入。

证明:命题3证明可由以上分析得出。命题3证毕。

命题4表明,基金激励企业完全放弃投机行为,按契约规定投入进行产品投入,最大化协同创新期望净利润的方法是,使企业获得市场收益的全部分配份额,基金和承包方只获得固定收益。这时,企业就成为了协同创新剩余价值的唯一索取者,企业将获得提高产品投入所增加的全部市场收益,企业就没有了实施投机行为的动机,就会按契约规定进行产品投入。

(7)

由此可将(7)式化简为:

(8)

求解(8)式可得,只要基金在第i阶段后(i=1,2,…,n-1)给予承包方的各阶段投资额满足:

(9)

即有si=qi,则,承包方在第i阶段(i=1,2,…,n-1)按契约规定进行创新投入。

此外,由si和qi的表达式可以看出,当si=qi,i=1,2,…,n-1,第i阶段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无需基金给予承包方创新投资,即有sl=ql,l=1,2,…,i-1。因此,当基金在第i阶段后(i=1,2,…,n-1)给予承包方的各阶段投资额满足(9)式时,承包方在第i阶段(i=1,2,…,n-1)及之前所有阶段按契约规定进行创新投入。命题5证毕。

命题5表明,由于企业是在承包方创新活动完全取得成功后才开始产品投入,因此,承包方(包括基金)承担了所有的创新投入风险,承包方就必然要求获得相应的风险补偿。由于基金在创新活动的每个阶段开始时会给予承包方一定的创新投资,而第i阶段(i=2,3,…,n)的基金投资只有在该阶段之前所有阶段创新活动均取得成功时才能得到,因此,可以将该阶段的基金投资视为承包方之前的创新投资所获收益,而这部分收益是市场收益之外的额外所得,也就可以视为对承包方的风险补偿。那么,当第i阶段之后的各阶段基金投资足够大时,承包方在第i阶段及之前所有阶段所获风险补偿也足够大,就足以激励承包方按契约规定进行创新投入。

由于承包方在进行完最后一个阶段的创新活动之后,无论创新是否成功,承包方都不能再得到基金投资,也就得不到风险补偿,这就使得要激励承包方在创新活动最后阶段按契约规定进行创新投入,则必须将扣除企业产品投入后的所有市场收益分给承包方,这就使得基金和企业必然有一方出现投资亏损,从而导致协同创新无法进行,因此,基金无法仅通过利益分配方案的设计来防范承包方在最后一个创新阶段的道德风险。

命题3和命题5表明,基金可以通过随着创新活动发展逐步增加投资的方式,以激励承包方进行所有阶段的创新活动,甚至可以激励承包方按契约规定进行所有阶段(除最后一个阶段)创新投入;而若承包方有能力独立承担创新初期阶段的资源投入,基金将不必在创新初期阶段对承包方进行投资,而更愿意在承包方已经完成部分阶段的创新活动后,在创新后期阶段对承包方进行投资。一方面是因为只要基金明确表明会在承包方创新取得阶段性成功时参与协同创新,且给予承包方的投资额足够大,承包方就会受到激励而进行创新投入;另一方面是基金出于规避创新技术风险和道德风险的需要,因为在创新初期,创新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更多,创新失败的概率更大,承包方实施投机行为的可能性也更大;而在创新后期,创新活动的前景基本明确,创新成功的概率明显增大,创新所能获得的收益也更为确定。所以基金更愿意投资处于后期阶段的创新活动。命题3和命题5解释和印证了,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基金都愿意做风险投资,做天使投资的则较少[20,21]。

此外,这还证明了,合作一方在合作中的先期投入往往可以起到增进合作各方相互信任,激励其他合作者进行投入,防范合作各方道德风险的作用。正如本文中,承包方若能在协同创新开始前就完成部分创新活动的投资,就可以很好地向基金传递一个信号,即承包方对创新有信心,因为一旦创新失败,承包方也将遭受巨大投资损失,而且承包方的先期投入压缩了其战略选择空间,使其难以从投机行为中获利,从而坚定基金投资协同创新的信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1如下。

3.2 寻优步骤

4 仿真分析

企业计划开发市场收益为M(y)=2000y/(y+5)的新产品,为了利用外部优势资源,企业将产品研发活动进行外包,承包方的创新活动分为3个阶段,各阶段的创新成功概率分别为P1=10x1/(11x1+15),P2=10x2/(15x2+35)和P3=10x3/(18x1+50)。由于企业和承包方资金有限,不能承担所有的投资,因此,企业与引导基金成立的创新投资基金进行协同创新。

可以看出,由于企业是在承包方创新活动取得成功后才开始其产品投入,协同创新中的全部创新投入风险由承包方和基金,承包方就必然要求获得相应的风险补偿,从而使得承包方的期望净利润高于企业的期望净利润。

综上所述,基金在与企业和承包方的协同创新中的最优合作方式是,将市场收益的所有分配份额全部交给企业,基金和承包方向企业索取固定收益,使企业获得的收益刚好满足其参与约束,从而使企业成为协同创新剩余价值的唯一索取者,激励企业按契约规定进行投资,提高创新市场收益;同时,基金应在承包方创新投入所需资金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在创新初期阶段对承包方进行投资,而是在创新末期阶段向承包方投资,从而提高承包方各阶段创新投入,最大化基金期望净利润。

5 结语

本文通过构建创新引导基金模式下的协同创新博弈模型,研究了创新投资基金如何通过分配方案及其投资方案的设计,激励企业和承包方提高协同创新投入。研究发现,为了激励企业按契约规定进行投资,基金应让企业获得市场收益的所有分配份额,而基金和承包方只是从企业处获得一笔固定收益,使企业成为协同创新剩余价值的唯一索取者而失去投机动力;为了激励承包方提高创新投入,基金应在创新初始阶段要求承包方用其自有资金进行创新投入,在承包方投入足够的创新资金后才向承包方注资,使承包方因在协同创新中的自有资金投入(尤其是专用性资产投入)而失去投机动力。

本文主要研究创新投资基金如何通过分配方案及其投资方案的设计,防范企业和承包方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基金还可以通过强化监督,引入声誉机制等方法使基金的分配及投资方案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此外协同创新中还存在着逆向选择,基金与企业和承包方间的双边道德风险,专用性资产投入后的敲竹杠等问题,这些都是本文有待完善及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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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onRevenueSharingMechanisminCollaborativeInnovationwithVentureCapitalFundofFunds

HUANG Bo1, CHEN Hui2, HUANG Wei1

(1.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2. Chongqing Academ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Chongqing 401123, China)

Moral hazard is the main factor obstructing the scale enlarging and efficiency improving i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this paper, a game model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with venture capital fund of funds is developed, in order to study how the innovation fund use revenue sharing mechanism and investment policy to raise the investment from enterprise and innovation supplier, as well as performance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The optimal revenue sharing mechanism and the investment policy of fund are obtained through theoretic and numerical analysis. It is found that the fund should give the whole revenue share ratio to the enterprise, while the fund and the innovation supplier should claim a fixed revenue from enterprise to motivate the enterprise to make commitment according to contract; and the fund should give the innovation supplier the investment as late as possible, while the innovation supplier invests its own capital at earlier stages, in order to stimulate it to raise innovation commitment, as a result the expected profit of the fund is maximized.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revenue sharing; investment policy; venture capital fund of funds

2012-09-11;

2013-01-3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102178);中国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1YJC63007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CQDXWL-2014-025)

黄波(1972-),男(汉族),重庆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创新管理、机制设计等方面的研究.

1003-207(2015)03-0066-10

10.16381/j.cnki.issn1003-207x.2015.03.008

F406.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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