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规的价值在于促进学生成长

2015-05-11 06:12刘祥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成长制度教育

刘祥

摘   要 学校管理离不开必要的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从何处来,又该如何真正发挥育人的作用,却并非每一位管理者都了然于心。好的制度,应该来自教师与学生,要尊重教育常识,满足常态化的成长需要。有了好的制度后,要让各项制度充分发挥积极的价值,就必须处理好约束与捆绑、引领与替代、激励与放纵、规范与教条这四方面的关系,要用制度解放手脚,引领思想,激励进步,规范行为,而不是将制度变成紧箍咒,钳制精神,操纵行为。

关键词 教育  制度  学生  成长

教育需要一定的规则和制度,但绝非所有的制度都能够催生出真正的教育。

学校教育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存在的前提,在于合乎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合乎民族文化传统美德、合乎未来社会发展需要、合乎生命健康成长规律。也就是说,一切教育规章制度,都应该服务于学生的生命成长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价值。

总有一部分人,曲解了学校管理中规章制度的真实价值。有人过分依赖各种规则与制度,以为制度制订得越多,管理也就越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也就越合乎相应的法度;有人又过分轻视了规则和制度,以为制度就是手中的权力,可以凭借了这权力,临时性裁定或处理大小事务;有人则将制度视为两张皮,一张皮用来包裹自身的各种利益,一张皮用来遮掩别人的耳目。凡此种种,都不过是在“玩制度”。

建立在民主、平等、自由的现代社会思想基础上的学校管理制度,起点与终点处都应该是教师与学生。起自教师和学生群体的学校管理制度,既不应该成为教师以及学生们自我打造的精神囚笼,也不应该成为教师和学生群体自我放纵的保护伞。起自教师和学生群体的学校管理制度,必然以保护师生群体正常的学习、工作和成长权益为终极目标。教师与学生们参与制订学校管理中的各种制度,不过是为了用合理的制度来呵护应有的工作秩序、学习秩序,让自己拥有更合理的发展环境。

仅从学生管理中的各项制度的形成而言,当下教育环境中,由学生参与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着实稀缺。小到班级公约这一类本该完全诞生于学生的制度,都浸透了班主任的权威意识。这样的校规制度,难以培养出具有民主、自由、平等精神和独立人格操守的优秀公民。

21世纪的今天,该还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应有的认识与理性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处理好下述四方面的关系。

一、约束但不捆绑

本质上看,一切规章制度都是契约,都必须具有公平公正性,能够真实体现规章制度拟定方和接受制度约束方的共同心愿。

实际情况却是,学校教育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多数情况下,都是单边性行为。学校依照管理的需要,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出一定的条款后,便直接传达给学生,并立刻生效为必须执行的规则。作为被教育者的学生一方,并无讨价还价的权利。

此种有违契约精神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便带有鲜明的强权性质。这样的强权,使制度仅只体现管理方的意愿,代表管理方的价值诉求。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的制度,便都存在着过分拔高操行要求的荒诞,偏好于将本该属于上限的道德行为,划定为必须遵守的下限标准,以一种道德绑架,将学生捆绑在过高的制度条款中。这样的制度,显然不能够真正满足服务于学生成长需要的作用。

比如,相当数量的学校,都存在着这样一条制度:升旗仪式或者其他的大型集会时,必须统一着装,一律穿校服。这条制度最早产生于何时何校,无法考证;这个制度依托的是什么样的法律法规,也无法考量。若干年来,这样的制度却被无数的学校、无数的学生执行着。不是学生喜爱穿校服,更不是因为穿校服便能够培养起学生的某一方面的道德品质或人格操守,穿校服的全部理由,或许只是两个字:规定!既然是规定,便必须执行,纵然有一万个不情愿,还是得执行,否则,便是违反纪律,便会遭受批评。这一条制度,便是将原本属于上限的集体之爱,强制性划定为必须遵守的纪律底线。

再如,某高考“名校”,规定男生必须留平头,女生必须留齐耳短发;规定不论春夏秋冬,每天早晨5点30必须起床跑操;规定跑操必须排成整齐的方阵,必须用惊天动地的声音,呼喊出响彻天地的激励口号;规定跑操后必须在操场上接受每天例行的晨训,然后进行每天例行的晨读,晨读时还必须高举双手,以仰天长啸的态势,将需要诵读的知识吼出来;规定各班级要将每次考试的成绩张贴在教室外的醒目处……凡不合这些制度要求者,一经发现,立刻给予处理。制订出这样的霸王条款,并非所有学生情愿。

学校规章制度,应该是一种合理的约束。形成约束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应该由被管理者参与制订,至少也应该在形成初步方案后,经过被管理者的讨论修订,并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如此,规章制度才能具有契约性,才能让双方都心甘情愿地遵守。这样的规章制度,在学生的成长中,只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操行底线,底线之外,有无限广阔的时空,供学生自在驰骋。

二、引领但不替代

任何时候,规章制度都应该具有先行性。先行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行为习惯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任何时候,规章制度又都客观上具有滞后性,滞后的规章制度,对某些新问题,便无法起到必要的约束作用。

看似矛盾的两个属性,其实不过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正因为正反面俱存,规章制度才有价值。

规章制度的先行性,决定了规章制度中漏洞存在的必然性。生活千变万化,人性复杂多样,没有什么样的规章制度,能将一切行为都进行规范。这样的漏洞,制订时无法发现,形成了规章制度后,便会出现教育管理中的某些空白。

学校教育中,最可怕的现象,是用后制订的规章制度来裁决出现在这些空白处的问题。这样的规章制度,只有处罚,没有引领,不具备任何契约精神。

符合契约精神的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愿赌服输”的心理诉求。规章制度摆在眼前,双方协议遵守。在此基础上,违反了规章制度,自然应该心甘情愿地接受处罚。反之,规章制度出现了漏洞,被另一方钻了这个空子,规章制度的制定方,也同样应该坦然接受这样的事实。

契约精神之外,学校教育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应该具有“多倡导、少制约”的属性特征。形成一项规章制度后,这项制度便应该能够成为全体学生的思想与行为的引领者,能够让全体学生知晓自身应该拥有的各种追求,同时知晓自身应该警惕的各种错误。如此,规章制度才能够在生命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真正的教育,以培养独立的、健全的人格为己任。这样的教育目标,无法用僵化的规章制度替代,只能来自多元化的成长方式,来自合理的引领、必要的包容。

三、激励但不放纵

学校教育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区分为奖励性制度和惩戒性制度两大类别。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而言,惩戒性制度应与奖励性制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所学校,倘若缺乏必要的惩戒性制度,必然会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当然,奖励性制度同样不可或缺。

奖励性制度的优点无需多言。所谓“好孩子是表扬出来的”,阐释的就是这个道理。成长中的学生,普遍性渴望得到他人的认同与褒扬,尤其是这样的褒扬,来自学校,来自教师。

当下,很多学校已经充分意识到赏识教育对于心灵成长的重要价值,于是,在学校规章制度的拟制上,便倾注了相当大的精力,设计出形式繁多的奖励方案。为了鼓励学生发扬个性特长,这些方案几乎将能够考虑到的一切激励项目,都纳入了制度中。

然而,奖励性的制度过多,也容易引发一些问题。最突出的一点,是荣誉廉价化。因为廉价,便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无法真正激发灵魂深处的神圣感、幸福感。

成长中的中小学生,对是非善恶的认知,尚且存有一定的偏差。这样的偏差,使得他们在评价自身的行为时,往往无法形成一种长效且合乎成长规则的操行准则。如此,他们便将来自学校的各种评价,视作一种行为指南。凡被奖励的,便被认为是正确,是应该的。

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以偏概全。在某一个方面取得了成绩,并不一定其他方面的表现都合乎规则。但很多学生并不这样认为,只要听到了表扬,便以为自己的一切都得到了认可。

这样的现状,决定了学校规章制度的制订,不宜过分放大激励面,更决定了激励性的制度,必须切实能够起到肯定成绩、培养品行的作用。如果激励制度过于宽松,激励措施缺乏明晰的操作性,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

举例来看,很多学校至今仍沿袭着三好学生的评选制度。三好学生,当然应该在德育、智育、体育三方面均堪称优秀才符合要求,现实却是,绝大多数学校评选三好学生时,只是对文化课成绩有着很高的要求,个人品德和体育素养,却仅只需要达到中等偏上水平即可。如此评选三好学生,便无法激励学生在德育和体育两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也就达不到依靠奖励性制度而促进学生综合发展的教育目的。

这样的奖励性制度,对于学生的成长还有一个潜在的危害:它将“一俊遮百丑”这类的错误思想传递给了学生,让学生误以为只要搞好了学习成绩,其他方面都可以不作太高的追求。这样的心态一旦养成,则未来的成长中,就难免会出现为了实现某一方面的“俊”而不惜制造多方面的“丑”的行为与认知缺陷。

四、规范但不教条

有一个故事,每每想起,都有新的感触:

1764年的一天,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突发火灾,大量书籍被毁。这其中,包括被看作哈佛图书馆镇馆之宝的250部重要孤本。这250部孤本,由一位哈佛牧师捐赠。正在校方无限懊恼之际,一位学生送还了他前一天晚上带回宿舍阅读的一本图书。这本书,恰恰是这250部孤本中的一部。

当时,哈佛大学有一项制度,学生在图书馆借阅学校的珍贵图书,只能留在图书馆阅览。这名学生将这孤本带回宿舍,显然违法了这一条管理制度。

处理这一事件时,哈佛大学召开了校会。校长对该学生提出了表彰,对他保留了学校最珍贵的图书表示了最高的谢意,然后当众宣布开除这名学生。校长说:你保留了学校最珍贵的图书,理应得到赞赏。你违反了学校校规,理应被学校开除。没有这一套严格管理制度,整个学校就不能运转,我不能因为你而破坏了规矩。

哈佛大学在这件事的处理上,体现的正是西方社会无比看重的契约精神。在这种精神的支配下,一切规则,皆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谁破坏了规则,不管带来什么样的良好结果,都依旧必须接受对应的惩罚。

然而,这样的处理方法,却不适用于中小学生的教育。契约精神适用于成人,也适用于教育和引领中小学生,但若用以处理中小学生的各种违纪问题,则显得过于教条。既然犯错是成长中的必然,那么,无论出现什么样的错误,学校都需要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学生战胜错误,重塑完美人格。因为一次错误,便彻底断绝了改正错误的路径,剥夺了一切机会,这样的严厉,只能应用于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基于这样的认知,便可以发现,学校教育中的规章制度,固然需要形成一定的刚性惩戒措施,却又需要注意这些惩戒的尺度。这个尺度,在刚性之外,还需要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能够让违反制度的学生,在此弹性空间中,有适量的缓冲余地。这样的余地,本身就是教育。

讲究规章制度的刚性与弹性的有机结合时,需要警惕另一种常见的制度问题:既然制度可以留有一定的余地,那么,如何把握这样的余地,才能达到既教育了学生,又服务于更好的成长需要的目的呢?因为这样的尺度的存在,是否会放纵了学生的错误行为,使其对制度本身缺乏足够的敬畏?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

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又需要在规章制度制订之初,便确立起重养成、重熏陶、重规范,轻惩戒、轻捆绑、轻教条的教育意识。一切的教育规章制度,均应以提升个体素养、完善人格心理为最高追求,绝不应该将制度当做杀威棒,不应该让制度成为成长的束缚和阻滞。教育者应该牢记一点:制度客观存在,但并非必须使用。想一想陶行知先生的四块糖果的故事吧,陶行知先生的学校中,肯定存在着一定的规章制度,但他用糖果来帮助成长中的学生纠正错误,而不是用规章制度来处理学生,陶行知先生的行为,或许有违反相关制度的地方,但却给成长中的生命,以最美好的滋润。我想,陶行知先生的行为本身,或许也就是一种独特的规章制度,这个规章制度,名字叫教育。

【责任编辑  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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