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兼治”新解

2015-05-12 11:05虞崇胜
江汉论坛 2014年10期
关键词:零容忍反腐败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主动调整反腐败策略,重拳反腐,以治标推动治本,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但有人提出这只治标而不治本,于是就引发了何谓“标”何谓“本”、什么是“标本兼治”的讨论。我们认为,在反腐败实践中,“标”与“本”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也没有什么主次之分,而是相互联结和变动的。“标本兼治”就是要将两者统一起来,通过严惩腐败将腐败势头遏制住,然后逐步形成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治本之策,就是始终保持高压反腐的势头,始终坚持零容忍政策,以治标来推进治本,最终进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理想状态。

关键词:反腐败;标本兼治;零容忍;强力反腐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10-0032-0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有力地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进入新世纪以后,党中央正式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坚持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各级党组织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持惩恶扬善、激浊扬清,开创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局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认真分析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的基础上,针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在坚持标本兼治方针的同时,及时而巧妙地调整反腐败策略,提出了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新策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反腐败力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打出一系列反腐“重力拳”和“组合拳”,一批重大案件得以查处,一大批腐败分子纷纷落马,有效地遏制住了腐败多发高发势头,赢得了全党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衷心拥护。

然而,在大好的反腐形势下,却出现了一些不谐之音。譬如:有人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拳反腐,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有人提出,重拳反腐是“文革遗风”,应该及早停止;有人认为,高压反腐影响干部士气和队伍稳定,不利于经济发展;有人提出,高压反腐是“不教而诛”。反腐败应着重于教育和制度建设;还有人提出,鉴于当前腐败的普遍性,可以通过赦免贪官来换取广大官员对改革和反腐的支持,等等。

可以看出,上述这些议论,已经不只是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重拳反腐新策略的评价问题,而是关系到如何看待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所坚持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方针的问题。因此,需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澄清两个根本性问题:如何正确理解“标本兼治”?什么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一、“标本兼治”反腐败方针的演变

古今中外,但凡反腐败的方针,大都是强调标本兼治的。但是,在实际的反腐败过程中,真正取得明显成效的,往往是那些采取零容忍政策,坚持不懈地强力反腐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城市小国新加坡和中国的香港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方针。同样也是坚持标本兼治的。但是,不同时期针对腐败现象的不同特点,标本兼治的重点是不断调整的。呈现出从“两手抓”到注重治本再到以治标为主的演变过程。

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就对当时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持高度的警觉。他尖锐地指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直接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最终会危害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为了有效地开展反腐败,邓小平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既要抓改革开放,也要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既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法制。后来,面对高发的违法犯罪等腐败问题,邓小平也曾一度主张要严厉打击。1986年1月,他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提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1992年,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他又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江泽民是对标本兼治方针阐述得最多的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1993年8月,他提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最基本的,要靠教育,靠法制。”当时,他强调的重点是教育和制度。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反腐败策略也是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进入新世纪后,江泽民多次讲到,反腐败既要治标,也要治本,但更重要的是治本。2000年12月,他在十五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专门讲到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他说:“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前些年,由于腐败现象呈现发展蔓延的趋势,我们在抓治本的同时,采取治标方面的措施更多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当前,反腐败斗争应该逐步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基本延续了这种策略,报告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为此,报告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

现在回过头来看,正是由于将严惩腐败只是作为治标的措施而没有上升到治本的高度,严厉惩治腐败的声势很快过去,而治本的制度和文化建设又没有有效抓起来,致使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值得反思的深刻教训。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正式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此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一直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方针,并分别写入了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之中。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高度,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整体设计、系统规划、跟进监督。在此基础上,针对以往反腐败雷声大雨点小,治标无震动、治本无效率的局面,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决定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新的反腐策略。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013年1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发言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强调,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坚持标本兼治的前提下,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在这里,王岐山实际上提出了与以往有所不同的反腐败的新思路或新策略。

对于中央反腐败策略的改变,中共中央党校林晶教授认为,这并不是标本兼治方针的改变,所谓治本是指在制度上防治腐败,而治标是指惩治正在发生的、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官员腐败案件,“治本是制度建设,但制度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目前制度上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只能先惩治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在治标的同时,也要注意治本的问题,反腐工作根本上还是要从制度上下工夫。”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后中央的反腐败策略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等人对于反腐败的多次表态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王岐山在中纪委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损害党的肌体健康,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更加清醒地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2014年8月27日,俞正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有人说现在这种“每周一星”的情况何时是头呀?这正好说明我们的成绩是前所未有的,我们面临的贪污腐败的形势也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再也不能犹豫了,不然党将不党,国将不国。我们必须面对这个丑陋的现实,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这是唯一的出路。

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重拳反腐取得了明显成绩,贪腐官员纷纷落马,广大民众拍手称快。从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到2014年7月31日的20个月时间内,共查处省部级以上腐败官员41人(其中副国级2人、中央政治局常委1人),平均每个月查处2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手机腾讯网对211272人进行的一项在线调查,89.8%的受访者表示,自2013年中央巡视组开展第一轮巡视以来就开始关注中央巡视工作,其中95.9%的受访者认为中央巡视工作是有效的,希望中央继续加强巡视工作力度。2014年6月底和7月底,徐才厚和周永康的先后被审查,更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拳反腐推向高潮,中央领导集体所承诺的“‘老虎、‘苍蝇一起打”、“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得到了印证,人民群众也从中看到了我们党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事实说明,十八大后的党中央采取重拳反腐,以治标推动治本的策略是有效的,也是富有远见的,既抓住了反腐败的关键问题,更反映了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性,显示出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治国理政艺术。

二、“标本兼治”中的“标”和“本”新解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论反腐败倡廉时,通常都会强调要做到标本兼治,但具体谈到什么是标什么是本时,往往都是将严厉惩治腐败归之为标,而将制度建设归之为本。就中国当下的语境来说,所谓治标,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手段和措施,刹住不断蔓延的贪腐的风气,全面遏制腐败势头,“老虎”、“苍蝇”一起打,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贪腐问题。所谓治本,就是通过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的反腐方针一直都是坚持标本兼治的。不过,以前的反腐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像党的十八大以来这样重拳反腐,雷声大雨点也大,收到大家有目共睹的成效,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因此,对于正在进行中的重拳反腐,绝不可半途而废,也不应无端地指责,而要保持“宜将剩勇追穷寇”、“战斗正未有穷期”的姿态,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不给腐败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进而营造出廉洁奉公、风清气正的官场生态。

如前所述,对于党的十八大后的重拳反腐,多数人认为这只是治标,治标的目的是为了给治本赢得时间。我们认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重拳反腐的成效及深远影响来看,将重拳反腐说成是只治标不治本,这是对标本兼治的错误理解。

标本兼治,什么是标?什么是本?自古以来。都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有人说,人品是根本,人品好的人不会腐败,人品不好的人才会腐败。但是,已经被查处的腐败官员,多数人过去都是克勤克俭、为人低调、诚实善良的人,但后来还是腐败了,似乎没有哪个人天生就会腐败。有人说。制度是根本,只有扎紧了制度的笼子,贪官就腐败不了。然而,改革以来,我们制定了许许多多的官员管理制度,而且一再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何以腐败还是制止不住呢?有人说,道德是根本,人无德不立,有了高尚的道德,人就能够做到出污泥而不染,自觉抑制各种腐败行为。但是,已经被查处的许多腐败官员,在公开场合,比如在大会上、在报告中、在文章中,甚至在田间地头、工厂学校,到处都留下了他们公正清廉、道德高尚的形象,但背地里他们却徇私枉法,无恶不作。可见,腐败的发生,与人性无关,与人品无关,也与道德无关,甚至与制度也无关。因此,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有必要正本清源,重新厘定标本兼治的科学内涵。

“标本兼治”,原是一个中医名词。意思是指不但消除表面的病征,而且根除引发疾病的原因。一种病可能有多种表征,不同的病可能有相同的表征,同一个人可能有一种以上的病,要从表征上准确判断病根,从现象看到本质。与此相近的还有“标本同治”,这是个治疗学术语,即采用标病与本病同时治疗的方法。适于标本并重的病症,如气虚感冒,可以解表与益气两法合用;又如温热病,脾胃湿热而致阴液大伤,可以泻下、滋阴两法合用。

仅从汉语语义上来讲,标与本并没有高下、主次之分。标,既有末端的意思,如标枝;也有顶端的意思,如标颠。标本兼治,主要是强调标和本两方面要适应,如刘安《淮南子》中即有“本标相应”之说。因此,反腐败中的标本兼治,关键在于能否先将正在蔓延的腐败现象遏制住,然后通过制度和文化建设逐步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重拳反腐的实践效果来看,正好印证了“实践出真知”的道理。多少年来,我们都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但始终没有掌握好标本兼治的尺度。当我们将反腐败策略稍作调整,采取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新策略时,标本兼治的秘钥终于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中找到了,这就是以治标来推进治本。

对于这一策略转换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周淑真教授指出,应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治标为治本赢得了时间,在腐败高发的态势下,通过强力打击使腐败得到初步遏制以后,制度反腐的推进才能够更加顺利。腐败现象最大的危害是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治标工作能够使贪腐之风有所收敛,给人们以反腐的信心和决心,从而为治本赢得时间。关于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周淑真教授认为,治本是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之内,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治标到治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两者之间有区别。但是不存在明显的时间界限,不能说什么时候治标完了就治本了,其实治标的同时就是治本。

再从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来看,有些制度很难说就是治标的或是治本的。比如,正在实行的中央纪委巡视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发现和查处官员贪腐问题,也就是说是治标,但巡视制度作为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也是治本的内容。又如,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的申报公开制度,已在部分地方开始实行,很难说清它究竟是治标的还是治本的。再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这些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对于廉政建设的作用是长久而深远的,具有根本性意义,因而是治本的重要内容,但这些制度的直接作用是为强力反腐服务的,或者说是与强力反腐配套的,因而也是治标的。

同时,还有一些措施很难说是单纯的治标或是治本,有一些举措本来就是标本兼治的。比如党的十八大以后畅通民众参与反腐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检举。还有巡视工作创新,并且形成全覆盖。巡视工作不仅能够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长期存在且日益严重的隐蔽性强的腐败案件,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这些大案要案的严肃处理,使人们看到巡视制度不仅仅是反腐的猛药,更是惩贪的利器。从效果上看,这些措施不仅治标而且治本,是以治标的方式开始,但是最终达到了治本的目的。

随着中国反腐败向纵深发展,有人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惩治腐败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反腐败还是要回到以治本为主,以治标为次。必须指出,这种人为地区分主次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反腐败的一般规律,而且还会葬送已经创造的大好反腐败局面。在反腐败问题上,必须明确:“标本无主次,有效是关键。”反腐败的根本不在于分清什么是标什么是本,如何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才是关键。

总之,对于标本兼治中的标与本,不能机械地从字面上作抽象的解读,而必须结合不同时空下的反腐败实际,从反腐败的攻防点和具体策略上予以科学设定,并且两者的位置也要随着时空的变化而变化。换句话说,标本兼治是常规要求,标与本是可变要件,切不可将标与本固定化、分割化或对立化。

三、严厉惩治:新形势下反腐败的治本之策

过去我们在较长时间内虽然坚持标本兼治,但并没有抓住根本,因为无论是道德建设抑或是制度建设都还称不上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根据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经验教训,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就是重拳反腐——坚持不懈地严厉惩治腐败。

众所周知,导致当前严峻腐败形势的原因,不仅仅是官员个人的素质和道德问题,主要在于没有建成一整套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体制机制。所谓不敢贪,是就反腐力度而言的,如果不坚持高压反腐,是遏制不住腐败高发的势头的,这已被30多年的反腐败实践所证明:所谓不能贪。是就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而言的,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而使腐败难以发生;所谓不愿贪,是就反腐败的道德文化建设而言的,即通过廉政文化建设,使官员认识到腐败的危害,进而不去搞腐败。对于腐败高发的国家来说,第一位的问题是如何加大反腐败力度,用强力遏制往腐败的发展势头。

2014年7月16日,王岐山在第二轮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立场、有目标,立场、方向就是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控制腐败;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他特别强调,当前的目标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保持高压态势,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和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越往后越严,强化使之不敢贪的氛围。近日,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处长方文碧也谈到:通过严惩腐败,有的贪官现在收敛了,收手了,但他不是自愿、自觉的,他是不敢。因为在高压态势之下,他有“三怕”:一是怕群众监督,二是怕媒体曝光,三是怕纪委查处。也就是说,在腐败高发的背景下,只有通过强力遏制腐败势头,营造不敢腐的社会氛围。然后才能逐步建立不能腐的制度和形成不愿腐的文化心理。

腐败是世界性难题,相对来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要好一些。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之所以好一些,关键在于它们长期坚持高压反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普遍比较严厉,对贪污腐败之徒,不管其资格多老,地位多高,退休与否,一旦发现并取得足够的证据,就要使其锒铛入狱,身败名裂,甚至倾家荡产。瑞典法律规定:任何人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适当的报酬,都被认为犯有受贿罪,处以罚款或两年以内监禁,情节严重者判处六年以内监禁;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予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上监禁。如此严厉的规定,使公职人员在受到不法利益诱惑时都要三思而行,不敢铤而走险。所以,现阶段对腐败现象应加大惩处的力度,用严刑峻法来遏制腐败,不仅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付出巨大代价,而且在经济上也得不到任何好处,使之真正得不偿失。当然,发达国家在高压反腐的同时,也加强了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但第一位的仍然是严厉惩治,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只有在遏制住腐败势头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在一个腐败成风的社会里,奢谈什么制度和文化建设,那是无济于事的。因此,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从强力反腐做起,而且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在强力反腐实践中逐步建成一整套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我国反腐工作高歌猛进,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反腐“无上限”、“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决心和勇气,更反映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准确地把握了反腐倡廉的有效路径和科学规律。而且,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拳反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今后的反腐败工作中,我们要坚持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的反腐战略和策略,紧紧抓住重拳反腐这个中心环节,科学把握标本兼治的科学内涵,不断将反腐败引向深入。

如前所述,关于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人们普遍认为应该是制度建设。周永康被查后,更有人提出这是中国反腐败的节点,以后反腐败的重心应转到制度建设上来。这种认识和建议不无道理,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的治本之策,还是应由反腐败的实际效果来确定。在世界反腐败历史上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中,各种各样的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制度可谓车载斗量,但何以腐败现象仍然愈演愈烈呢?

其实,对于反腐败来说,制度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制度也有好坏之分,即使是好的制度也有个执行的问题。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反腐败中,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是必要的,但重视制度的同时有四个问题要注意:一是制度制定。反腐败的制度只能在反腐败的实践中制定出来,根据反腐败实际需要制定的制度才可能有效。二是制度优化。好的制度才是必须执行的,不好的制度必须抵制,因此反腐败的制度必须不断优化。三是制度改革。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可变革的制度才是好制度。四是制度执行。制度的力量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也是无济于事的。因此,笼统地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并不能针对复杂的腐败成因,解决多变的腐败问题。

有人说,只有建立健全反腐败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清除腐败。其实,从根本上清除腐败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腐败是权力的毒瘤,它寄生在权力之上,只要权力存在,它就会存在。权力可以制约也必须制约,但在有国家和需要治理的人类社会,权力是不能根除的。既然权力不能根除,腐败也就不能根除。因此,在反腐败认识和反腐败策略上,我们必须明确:根治是幻想,遏制有可能。

有人认为,当前的重拳反腐,是孔子所反对的“不教而诛”。这也是误解,或者说是曲解。我们的重拳反腐,与历史上的不教而诛有着本质的不同。不教而诛,指事先不教育人,一犯错误就加以惩罚。不教而诛,其意在诛而不在教,大多使用欲擒故纵的伎俩,即故意制造假象使人落入圈套,然后加以惩处。因此,不教而诛在我国古代是遭到人们谴责的公共管理行为。孔子就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但是,我们当下实行的重拳反腐,是在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官员要为政清廉、不搞腐败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不存在“不教”的问题。而且,我们的重拳反腐是严格依据法律和党纪进行的,也不存在设计圈套有意使人落网的问题。

其实,对于腐败行为,不教而诛固然不行,教而不诛更不行。对此,荀子早就指出过:“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可见,正常的官场生态,应该是既不搞不教而诛,也不搞教而不诛,而是将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建成一整套使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愿贪的体制机制。

由上可知,真正意义上的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只能是始终保持高压反腐的势头,始终坚持零容忍政策,进而营造“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社会氛围,以治标推进治本,然后逐步进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理想状态。

作者简介:虞崇胜,男,1952年生,湖北黄石人,政治学博士,武汉大学政治文明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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