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与国企民企融合发展

2015-05-12 11:00齐平赵羿安
江汉论坛 2014年10期
关键词:融合发展民营企业国有企业

齐平 赵羿安

摘要:国企民企融合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必然要求,是今后重要的经济发展目标与改革内容。在双方长期融合发展实践中,人们在重视正式制度建设的同时,忽略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及作用。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实质是交易成本问题,相关非正式制度有助于降低不确定性,弥补正式制度不足,产生良性的路径依赖,进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国企民企融合发展中的非正式制度存在缺失、制度冲突等问题,导致非正式制度低效,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对双方融合发展形成障碍。对此,需要加大非正式制度建设,其中企业文化的整合是关键,相关正式制度的健全也必不可少。

关键词: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合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10-0016-06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民企融合发展问题给出了大量的政策性纲领,其中的一个政策导向就是实现双方融合发展,通过市场建设及国有企业改革,为双方融合发展创造条件,集中体现在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纵观已有研究,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特性使学术界对其研究起步较晚,成果也较少。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研究之中,很多学者都剖析了阻碍双方融合发展的多种原因,特别是来自制度层面的因素。但是,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市场体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关注较少。实际上,非正式制度虽然没有具体形态,但是作用十分重要,过于偏重正式制度会导致制度失衡与短板,难以供给出耦合的制度结构,进而影响国企民企融合发展。

一、国企民企融合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与必然要求

经过几十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发展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所有权,通过较为有效的股份制改革及并购重组,吸收了大量的非公有制资本,扩大了公有制经济的控制范围,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同时,一部分民营企业随着实力的增强,也入股或并购了一些国有企业。可以说,国企民企已经出现了融合发展的情况,而且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双方融合的市场需要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处于具有高关联性产业的国企与民企。在未来,国企民企的深度融合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与趋势。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在当前新时期具有必然性,原因在于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为国企改革助添新的动力,加快改革进程。国有企业改革至今,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等由外而内、由浅入深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以往改革成果的红利却越来越少,一些深层次制度问题仍未解决,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国有企业与政府承担的改革成本也越来越高,受到的阻力与日俱增,改革的动力也就不足。要想进一步深化改革,就必须进一步打破国企内部既有的利益格局,用完全不同性质的外部力量去冲击。逐步消除改革的阻力。在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深入推进国企民企深层次的融合发展,有助于国有企业找到合适的改革合作对象,有效地汲取外部有益的活跃因素,分摊改革成本,破解严重路径依赖的影响,加快改革进程。

二是实现市场公平,促进国企民企协调发展。市场公平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与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发展速度快,基本消除了对民企的歧视性政策。但是,实践中民企依旧受到了大量实际上的歧视,在与国企竞争中处于非平等地位,突出表现在各项繁琐的行政审批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虽然不是新提法,但是与之前强调国有企业要发展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所不同,也强调要发展非公有制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此外,全会第一次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放在一起,共同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是将双方置于平等的社会地位。在此背景下,推进国企民企融合发展较以往拥有了新的内涵,更加注重它们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更有助于减少二者融合的政策性障碍,降低融合发展的交易成本,实现双方共享改革收益与协调发展。

三是大企业时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应对全球化竞争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与其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密切相关性。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大企业往往扮演着国家政治经济战略的执行者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体现之一,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后危机时代,国家间激烈的经济竞争已经演变为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处于一个复杂的、充满危机与机遇的国际环境之中,不再单纯地依赖本国环境,企业要做的不只是与本国、本行业企业的竞争,而是同国外跨国企业相抗衡,培育大企业也就成为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有企业的做大做强及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逐渐进入大企业时代,突出表现在大规模的企业间的并购与兼并,其中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是主力军。但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相比,我国最有实力的国有企业除了资金与政策优势外,还存在很多劣势,核心竞争力并不占优势,在很多国际垄断行业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据相关统计显示,2011年,力拓、必和必拓两大国际矿山公司利润超过了中国77家大中型钢企800多亿人民币的利润总和。仅巴西淡水河谷一家,2011年的净利润为228.85亿美元,相当于18个宝钢的净利润之合。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国企民企的融合,快速培育国际化大企业的产生与发展,从整体上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

二、非正式制度在国企民企融合发展中的功能

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动力源于双方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双方能够通过融合发展提高自身资源配置效率,获得更多的收益。融合发展可以看作是双方的一种交易,双方提供各自的资源进行整合,对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如果资源是充分流动的,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国企民企可以根据需要快速有效地融合,当融合存在问题时,可以及时分离,这样国企民企的融合程度将达到最优,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但是,交易成本是普遍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国企民企融合面临着极高的交易成本,主要表现在:国企民企做出融合决策所产生的内部交易成本,融合会损害国企与民企中的一些既得利益者,融合决策会受到阻碍;国企民企了解融合对象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为了获取谈判优势,避免被“敲竹杠”,双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付出的谈判成本以及达成协议时的签约成本:融合后协调双方各层面冲突付出的协调成本与整合成本;将资源转作他用付出的成本,具体体现为资源的市场退出成本与进入成本。这些交易成本的存在构成国企民企之间资源流动的巨大障碍,严重影响了双方融合发展。可见,从交易的角度来看,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实质上是一个交易成本问题,如何保证双方资源更为有效的融合,减少融合成本是促进二者融合发展的关键。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制度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工具,因此,制度供给成为决策者提升国企民企融合发展效率及空间的主要手段。非正式制度是经过人们长期自发博弈形成的稳定性的规则体系,得到了人们内心的认同,具有明显的传统性与路径依赖性,短期内改变的难度很大。作为制度的重要类型,其对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具有以下功能:(1)降低融合发展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非正式制度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达成协议的有效工具,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非正式制度有助于简化国企民企双方之间的交易程序与时间,规范人们的行为准则,从内心激励人们自觉遵守一些有益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行为习惯与伦理道德,抑制融合发展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2)弥补正式制度不足,保障正式制度实施效率。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基础,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只有适应了非正式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出良好的制度效果。此外,正式制度仅占制度体系的一小部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要靠非正式制度来约束。当前国企民企融合发展过程中,正式制度虽然很多,但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不同层级制度冲突、实施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很多情况下,问题的解决都要依赖于非正式制度。例如,对于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企垄断行业的政策,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如果决策者解放思想,拥有开拓创新的改革精神,会千方百计尽量克服障碍,推动改革;而对于思想保守,有浓重计划经济思维的决策者,即使改革条件成熟,也缺乏改革动力。此外,非正式制度也影响着正式制度的实施效果,脱离非正式制度土壤的正式制度再完备也不会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正式制度的改革应当尽可能地与非正式制度相耦合,否则将产生极大的制度冲突成本,影响融合进程与质量。这也就决定了正式制度不能够忽略非正式制度而进行盲目的激进式制度变迁。(3)产生良性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是指人们一旦走向某种制度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与惯性,时间越久,依赖程度越高,越难以打破。诺斯认为,非正式制度是造成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之一,原因在于非正式制度变迁缓慢,很难在短时期内被替代,会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及行为产生长期影响,并深刻地影响正式制度变迁,进而造成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如果非正式制度是积极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及趋势,那么就会形成良性的路径依赖:如果是消极的,则会产生不良的路径依赖,造成恶性循环。国企民企融合发展中存在大量有益、积极的非正式制度,例如晋商、徽商等多年传承的经营理念,儒家的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念,都深深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而且根深蒂固,这些对国企民企融合发展都起到了良性的推动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虽然变迁缓慢,但其理论创新对双方融合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对非公有制的认识不断理性、深化,经历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与公有制经济同为“重要组成部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受其影响,国家供给了越来越多、越来越理性的正式制度,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例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36条”以及《物权法》的出台,相关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耦合度也逐渐增强,有力地促进了二者的融合发展,目前一半以上的国有企业都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形式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说。非正式制度变迁有力地推进了国企民企融合发展。

三、国企民企融合发展中非正式制度的效率分析

制度效率与制度均衡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当实现制度均衡时,各方博弈实现均衡,制度效率是最高的;当出现制度失衡时,制度效率存在改进空间,通过供给好的制度可以使经济不断趋向于更有效率的状态,实现制度变迁。

在实践中,国企民企融合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国有企业虽然子公司已经是股份制企业,但仍有大量国有企业的母公司是国有独资。据相关数据显示,国资委监管的央企中,只有中国联通、南方电网等少数几家中央企业实现了母公司股权的多元化,其余的仍为国有独资。此外,多数国有控股企业依旧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国有股东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会诱发内部人控制等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影响企业效率。如此一来,非但没有削弱垄断带来的x非效率,反而更进一步加大垄断势力。影响了社会福利。为什么国企民企融合发展还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呢?这与非正式制度的效率有关,即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离均衡状态还有很大距离。原因在于制度本身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再优秀的传统企业文化经过时代的变迁对当前实践的影响也不一定是完全积极的;非正式制度产生的时间长,深入到人们的精神深处,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不可能以正式制度那样的速度进行变迁;非正式制度看不见、摸不着,在长期的改革中,人们过于注重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市场体系建设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正式制度,忽视了非正式制度,即非正式制度变革严重滞后于正式制度变迁。具体来说,国企民企融合发展中非正式制度的低效率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缺少自由平等精神,等级观念浓重,官僚主义盛行,缺乏实证科学与民主传统;存在着严重的“家长制”与世袭观念,“轻商抑商”、“平均主义”、“为富者,多不仁”等传统思想对民营企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阻碍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这些都增加了融合发展过程中的各项交易成本,影响融合质量。当然,这决不是全面否定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自强不息”、“义利共生”、“穷则思变”等精华是国企民企融合发展取之不尽的精神财富。

二是企业文化建设滞后与冲突。企业文化是企业内部极其重要的非正式制度,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下,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产生与发展起来的稳定的、独特的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以及以此为核心展开的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推动企业正式制度不断完善,对经营者和员工起到正式制度所难以实现的软约束,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国企民企要想实现融合发展,就要对各自的企业文化进行融合,形成统一、系统的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企业文化对企业成长的促进作用。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及行为准则作支撑,二者融合及融合后的资源整合便无从谈起。根据麦肯锡的调查,全球大企业以兼并方式为代表的企业融合发展案例中,有一半以上的企业融合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最主要原因就在于文化整合的失败。

国企民企经过长期以来的发展及积淀,在企业文化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一些企业打造出了极具特色、拥有广泛影响力的企业文化。两者的企业文化在具有共性的同时,因产权性质不同及目标函数不同,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直接影响着融合发展的质量。(1)价值观的差异。国企民企融合不是简单的要素相加,国企普遍存在“等、靠、要”及平均主义等计划经济思维,十分看重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与伦理;注重政治本位,企业体制或多或少带有行政化的烙印,导致生产经营决策容易偏离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过于注重人事关系与社会关系网络建设,容易忽略科学管理的重要性。很多民营企业将利润及效率放在了首位,人事制度更为灵活随意,崇尚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思想;具有较低层次的经济理念、经济价值观,缺乏精神层面的追求,国家意识与政治意识不足;目光短浅,缺乏长期的企业经营理念和长远发展战略,注重短期利益,存在固步自封、小富即安的传统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企领导与员工有一种心理上的优越感与自豪感,认为在国企工作是为国家服务,工作稳定,是国家的主人翁,从心里歧视民营企业。一些国企即使效益不佳,也不愿意与有实力的民企合作。即使在融合之后,价值观上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到人事制度、经营决策及激励机制等方面,来自不同企业的人员在工作交往中容易产生摩擦,影响融合质量。(2)企业家精神的差异。企业家精神是企业成长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彼得·德鲁克认为,企业家精神中最主要的是创新,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灵魂。对于国有企业家而言,在精神层面更多地是追求政治立场正确、信仰坚定、品德作风良好、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处理好内外部关系等。由于特殊的产权结构导致政企不分,企业家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难以独立自主地应对市场的瞬息万变,进而创新动力与精神不足。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也不够,多数国企领导奉行中庸之道,重视人际关系,追求四平八稳及上级认可,缺乏迎难而上的冒险与创新精神。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家群体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角色更接近于企业政治家。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家需要带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适应优胜劣汰,创新精神是其身上的天然基因,一大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具有极强的开拓进取、自主创新精神。可以说,国企与民企的企业家精神在侧重点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前者需要追求政治目标,后者追求纯粹的市场目标,这种差异在二者融合发展中会造成领导层在生产经营决策中的冲突,降低了决策效率。(3)社会责任意识不同。作为社会经济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个企业都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作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社会责任感。因所有权不同,社会责任感存在着差异。国企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理应对全体公众负责,经营目标要着眼于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社会责任感十分强烈,为公众服务是理所当然④。非国有企业主要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社会责任与国企相比比较模糊,社会责任意识较弱,很多企业将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看作一种负担及慈善。可见,国企民企的社会责任意识存在很大差异,容易诱发冲突,难以实现合作竞争优势的整合。(4)人事管理理念不同。经过长期的人事制度改革,国企的用人机制已大为灵活,但仍具有行政化色彩,国企高管的管理、选拔和任用仍采取行政任命的方式,各级企业领导都具有对应的行政级别,官本位文化盛行。很多人认为成功的表现是职务晋升,成为领导者,扭曲了人才激励机制,导致很多人追求职务晋升而非专业能力。对于民企而言,很多企业用人思维方式简单落后,家族制弊端突出。很多创业者大权独揽,员工没有自主权,人事制度随意性、主观性很强,缺乏为员工发展的科学规划,忽视激励,管理层与员工关系疏远,少有感情沟通,缺乏团队凝聚力。

三是对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认识存在偏差。很多政府官员及国企领导者在思想认识上对民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国企看作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及绝对主体,对民企抱有歧视性观念,不屑与民企进行更深入的融合发展,即使融合之后,也存在不尊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由于融合发作需要较高的变迁成本,触及到既得利益集团,很多国企错误地认为融合发展会致使自身利益受损,从而不愿与民企在资源上进行共享;民企由于在融合发展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法获得充分的资源支撑,再加上对融合发展后企业所有制形式必然改变的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愿进行融合。双方对各自的融合发展目标无法对接,使得融合进程受阻,融合内容也停留在表面,融合的制度效率无法充分发挥。

四是相关正式制度不健全。非正式制度效率同样也受正式制度的影响,企业文化、诚信意识等都是在特定的正式制度环境下形成的,一些非正式制度的真正完善,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正式制度的持续建设。国企文化中的计划经济思维就与当时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密不可分。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相关正式制度安排虽然实现了较为有效的制度变迁,但仍存在很多制度真空与制度低效,最主要的就是市场制度不完善,市场进入及退出壁垒高,行政审批制度问题繁多;对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立法建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难以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这些相关正式制度的不足深刻影响着很多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进程,因此,要促进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必须要与正式制度变迁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脱离正式制度谈非正式制度建设,往往是劳而无功,也是当前相关非正式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见,非正式制度是影响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非正式制度变迁缓慢,无法为双方融合发展供给出高效的非正式制度:国企民企非正式制度存在冲突,增加了融合的交易成本;非正式制度滞后于正式制度变迁。造成制度结构偏离耦合状态。由于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及地域差异,不存在适用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最优制度,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建设必须围绕国情来建设。对文化传统这种难以短期改变的非正式制度,要进行扬弃。对工作作风、企业文化这种在短期内可以有所转变的非正式制度,要加大建设力度,促进其向更高层次变迁,与之相配套的正式制度建设也必须加强。对于制度变迁方式,可以采取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相结合,其中,政府的作用十分关键。

首先,改变对融合发展的错误认知。要打破“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等国企民企只能“你死我活”的观念,认识到二者融合发展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为其融合发展创造思想环境。企业要将融合发展的制度观念落实到企业制度建设中,通过制度修复和制度创新两个层次来改善,实现融合发展制度效率的动态提升。国企民企应当认清。在大企业时代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要想实现持续发展,双方之间不是孤立与对立的关系,而应该合作互补,充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方面与国际接轨,实现可持续成长。还需要加大理论研究与实践力度,构建一套科学、完善、有说服力的融合发展理论体系,从思想上纠正错误观念,树立融合发展的正确认知。

其次,整合与创新国企民企企业文化。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过程中要加强企业文化整合,塑造均衡、高效、包容、独特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都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涤荡传统企业文化、重塑或构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兴企业文化。要坚持文化宽容,企业间要对各自的文化相互尊重,在地位与人格上实现平等,强调“合作”精神,求同存异,实现双方人员和谐共处;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的精神追求与个性发展,实现个人与集体目标的和谐共存:坚持扬弃原则,保留对融合发展有益的精华,弘扬其优异成分,实现优势互补与高效整合,对各自企业文化中不利于融合发展的因素果断抛弃,并对文化体系进行创造性和建设性的重构。

本文认为,整合后的企业文化要注重国家意识、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率的统一,对于竞争性行业,经济效率是头等目标,但不可忽视国家意识与社会责任。对于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要偏重于国家意识与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率的最大化。融合后的企业文化建设不要追求潮流,人云亦云,要根据融合企业的历史、现状、行业特点、价值取向、企业精神与管理理念,打造符合双方融合发展要求的独特企业文化,追求个性发展。企业文化创新要以我国传统文化与双方的企业文化为基础,吸收积极成分,摒弃那些过时的理念、内容和方法,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整合出既反映时代要求、又保持核心价值观的历史继承性的特色企业文化。要培养国企民企的企业家具备高瞻远瞩、敏锐、创新、持之以恒的企业家精神,拥有足够的契约观念、社会责任意识与独立性,摆脱“官本位”、“家长制”等意识的影响,不断提高各方面的素质。掌握好文化整合的规律,从实际出发,注重策略的灵活性与艺术性,做出科学的整合决策。对于文化差异巨大,而且都属于优质强势文化的融合发展,最好采取分离式文化整合模式,也就是不强制双方文化统一,让双方文化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以此来降低文化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果一方比另一方的企业文化优势明显,质量更高,弱势文化应当被强势文化取代,构建以强势、优质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这种模式可以加快整合速度。但是如果盲目推进,不顾及小企业的感受,则会导致文化整合失败。如果双方文化都存在精华,而且比较包容,那么可以在双方平等的条件下,取长补短。相互吸收各自企业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双方企业文化的逐步耦合,构成全新的企业文化。这种模式比较符合当前国企民企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市场公平原则,应当积极推广。

第三,完善相关正式制度。国企与民企都是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非正式制度变迁很大程度上是对市场体系的反应,通过完善市场体系,创造公平公正高效的市场环境,有助于推动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因此,要加大市场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塑造可竞争的市场结构,减少企业进入及退出市场的交易成本,逐步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采取实质性的措施鼓励其进入更多的行业。其中,行政审批制度是改革的重点。十八大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中央政府前后五次取消和下放了大批行政审批等事项,效果十分明显。对此,应当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彻底破除长期存在的路径依赖。建立健全审改工作的科学评估机制,确定合法合理合规的评价标准,对审批事项、审批方式等进行科学评估;规范行政审批的第三方中介服务,进行法制化、规划化管理,引人中介机构竞争机制,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基于产权交易、企业并购重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行为、企业与股东利益等涉及国企民企融合发展的事项构建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国企民企真正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创造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

同时,要大力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要深化股权体制改革,适度减持国有股权比重,增加非国有股权比重,构建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体系。除特殊行业需要国家控股外,其他行业国有持股比例要灵活掌握,既可以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是参股,要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民营资本的进入创造更好的条件。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种委员会建设,避免形式主义,一些重要职位上要保证一定数量的非国有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在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企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有条不紊地执行,既有助于对职工实现长期激励,又对民企产生吸引力。

作者简介:齐平,女,1964年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赵羿安,男,1983年生,吉林白城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

(责任编辑 陈孝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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