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疑罪”时的“有利于被告”思想

2015-05-14 11:00魏晔玲
前线 2015年5期
关键词:有罪刑罚原文

魏晔玲

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诉讼这种解决纠纷的办法以来,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案件一直是困扰裁判者的难题。在古代诉讼活动中,由于人类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比较低,存在大量的疑难案件。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对于疑罪的处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从认识规律来看,司法办案中出现疑案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已然发生的案件事实并不尽然地给人们留下充足的证据,而留下的证据也并不尽然地能够为人们所发现和收集。面对疑案该如何处理?有罪?抑或无罪?

在现代司法框架下,作为无罪假定的重要支撑之一的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在中国古代,虽然一直有“严刑峻法”、“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但统治者在儒家“礼”、“仁”、“以德治国”道德传统的影响下,各个朝代都存在一些遇到“疑罪”时“有利于被告”的宽免刑罚的理论与实践。

疑罪从有——从轻

【原文节选】

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1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2,以弼五教3。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4哉。”

皋陶曰:“帝德罔愆5,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尚书·大禹谟》

【原文释义】

帝舜说:“皋陶!现在广大臣民没有一个干犯我的法纪的。这是由于你任我的士师,能够正确运用五刑来辅助五教,期望使我的政事达到治理的境地。要用刑罚来达到消灭刑罚的目的,使人民都能走上正道,那时你的功劳就大了!”

皋陶回答道:“帝!您的德行毫无过失,对下边的要求简明扼要,治理民众非常宽大;刑罚不牵连子女,而奖赏却延及后世;对偶然的过失,再大也给以宥赦,对明知故犯的罪恶,再小也处以刑罚;罚罪有疑问就从轻发落,赏功有疑问却从重给奖;与其杀害无辜的人,宁可犯不执行常法的过失;这种好生的美德,已经融洽到人民心里,因此,人民都能守规矩,不犯官家的法纪。”

【原文节选】

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刑法志》

【原文释义】

选拔张释之担任廷尉的时候,有疑点难以定罪的以民心为依据进行处罚,因此刑罚大大地减省,以至于被判罪的全年只有四百人,大有刑法搁置不用的风气。

【原文节选】

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6,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汉书·于定国传》

【原文释义】

他(于定国)决断悬疑执行法度,力求做到保护鳏寡老弱,在案件存在疑问的时候就从轻发落。断案倍加审慎小心。

【原文节选】

罚不及嗣,自古通典,罪疑惟轻,布在方策。——《陈书·本纪第二·高祖下》

【原文释义】

对当事人的一切惩罚,不应该牵连到他的后代,这是自古以来典章上所规定的,案件存在疑问的要从轻处理,关键是向其讲明政策。

【原文节选】

夫与杀不辜,宁失不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斯则古之圣王,垂此明法。——《陈书·卷三十三·列传第二十七·儒林》

【原文释义】

与其杀害无辜的人,宁可犯不执行常法的过失,罚罪有疑问就从轻发落,赏功有疑问却从重给奖,这是古代的先贤明君采取的明智办法。

【原文节选】

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隋书·刑法志》

【原文释义】

从此以后的各种奖赏和惩罚,奖赏存在疑问的时候就从重奖励,惩罚存在疑问的时候就从轻处理。

【原文节选】

宣和六年,臣僚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若入大辟,刑名疑虑,并许奏裁。比来诸路以大辟疑狱决于朝廷者,大理寺类以‘不当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状明白,奏裁以幸宽贷,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难决者,一切劾之,则官吏莫不便文自营。臣恐天下无复以疑狱奏矣。愿诏大理寺并依元丰法。”从之。——《宋史志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原文释义】

宣和六年的时候,有大臣说道:“元丰年间的法律,情理和法律的分量,有时情理重一些,有时法律重一些,如果判了死刑,案件又存在疑问的,允许上报以再一次裁决。很多存在疑问的死刑案都到朝廷来要求裁决,大理寺大都用‘不恰当的理由弹劾了回去。那些情理上非常愚蠢、事实又非常明白的死刑案,希望通过朝廷裁决的方式获得宽判,固然是一定要制止的;但是有疑问又难以判决的,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驳回,则是官吏完全依照法令条文而不加更动。臣恐怕长此以往天底下将不再有疑狱申请朝廷裁决了。希望皇帝您能下旨让大理寺按照元丰时期的法律办案。”皇帝采纳了他的说法。

【原文节选】

终仁宗之世,疑狱一从于轻。——《昨非庵日纂》

【原文释义】

整个宋仁宗皇帝时期,遇到有疑问的案件一律从轻判决。

【原文节选】

是故疑则举而归之于仁,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长者之道。故曰:忠厚之至也。—— 《刑赏忠厚之至论》

【原文释义】

所以当赏罚有疑问时,就以仁爱之心对待。用君子长者的宽厚仁慈对待天下人,使天下人都相继回到君子长者的忠厚仁爱之道上来,所以说这就是赏罚忠厚到了极点啊!

【原文节选】

各犯情可有矜疑7的,都饶死,发边卫充军。笃疾的,放了。——《大明律》

【原文释义】

案件只要存在罪犯可悯、案情可疑的情况,一律免除死罪,发配到边疆充军。患了重病的,就放了。

【原文节选】

朝审时,重囚情可矜疑者,咸得末减8。——《明史·李已传》

【原文释义】

朝审的时候,那些罪犯可悯、案情可疑的重案囚犯,都得到了减刑。

【原文节选】

朕治天下,原不肯以妇人之仁,驰三尺之法9。但罪疑惟轻,朕心慎之又慎,惟恐一时疏忽,致有丝毫屈枉之情,不但重辟为然,即笞仗之刑,亦不肯加于无罪者,每日诚饬10法司,及各省官吏等,以钦恤平允11为先务。——《大义觉迷录》

【原文释义】

朕(雍正自称)治理天下,本来不愿意因为妇人之仁而不遵守法律。但是对于有疑问的案件要从轻处理,朕对待此事非常谨慎,生怕因为一时疏忽导致有冤假错案产生,不单是指死刑,即使鞭刑杖打这样的刑罚,也不愿使用在没有罪过的人身上,所以每天诚心地告诫司法部门和各省大小官吏,要以量刑慎重力求公正为第一要务。

疑罪从有——从赎

【原文节选】

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墨辟疑赦,其罚百锾1,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尚书·吕刑》

【原文释义】

要从众人中核实验证,审理案件也要有共同办案的人。没有核实不能治罪,应当共同敬畏上天的威严。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要核实其罪行。

【原文节选】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疑罪》

【原文释义】

各种有疑问的案件,均依所疑之罪交铜赎免。

【古今联读】

我国古代对疑罪有从无和从有两种处理方式:疑罪从无即对疑罪按无罪处理;疑罪从有又分为从实、从轻、从赎三种情况。疑罪从实,是指即使案件存在疑问也要按罪名成立进行处罚。疑罪从轻,即在案件存在疑问时从轻判决。疑罪从赎,即可以通过交纳罚金的方式赎罪。

中国古代社会出现疑罪和与之相适应的有罪推定原则,有一定的社会背景,长期的农耕社会环境和统治阶级维护专制统治的需要,是其能够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疑罪从有是被现代司法所抛弃的一种原则,但其中的疑罪从轻、疑罪从赎虽然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却也蕴含了有利于被告的合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的利益。

疑罪从轻、疑罪从赎虽然有一定积极因素,仍属于疑罪从有范畴,是需要抛弃的。但在大力倡导无罪推定的今天,他们仍占有一定市场。近年来,引起全国讨论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就体现了疑罪从轻的思想。疑罪从轻的判案思路较之疑罪从有确有进步,至少为佘祥林、赵作海们在死刑案中留下了生命,有了能进一步纠错的机会,但毕竟也是有罪推定的产物,无辜者为之付出了自由的代价。

所以,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执法者要彻底抛弃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有思维,制定法律的部门要从法治理念、制度设计、法律监督等方面加以规制,以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健康发展。

疑罪从无

【原文节选】

诛赏之慎焉。故与其杀不辜也,宁失于有罪也。故夫罪也者,疑则附之去已。夫功也者,疑则附之与已。则此毋有无罪而见诛,毋有有功而无赏者矣。戒之哉!戒之哉!诛赏之慎焉。故古之立刑也,以禁不肖1,以起怠惰之民也。是以一罪疑,则弗遂诛也,故不肖得改也;故一功疑,则必弗倍也,故愚民可劝也。是以上有仁誉而下有治名。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戒之哉!戒之哉!——《大政》

【原文释义】

惩罚和奖赏不能不慎重。所以与其杀掉无罪之人,不如漏掉有罪之人。所以对于给人定罪的事情,若有疑问就要以无罪免除处罚。对于有功者的奖赏,若有疑问就要予以奖赏。这样就不会发生没有罪而被惩处,有功劳而得不到奖赏的情况。对此要慎重啊,要慎重啊!惩处和奖赏一定要慎重。因而古代设置刑罚,用来禁止有不良行为和教化懒惰的人。因此对于一个人定罪时若有疑问,就不要马上予以惩处,所以不贤之人会改正;对一个人的功劳奖赏时若有疑问,不要背弃奖赏的许诺,所以愚昧的百姓也会得到鼓励。因此国君便有了仁德的声誉,各级官吏也有了善于治政的名声。对罪行有疑问免于惩处,这便是仁德;对赏功之事有疑问时予以奖赏,这便是诚信。对此要慎重啊,要慎重啊!

【原文节选】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尚书·吕刑》

【原文释义】

适用五刑但有疑问的可减为五罚处理,如仍有可疑之处的,则予以赦免,一定要认真审核。

【原文节选】

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礼记·王制》

【原文释义】

对案件有怀疑时,应征求众人的意见。如果大家都认为案件有可疑情形,应赦免其罪。

【原文节选】

而杀不辜者,尤圣人所不能忍也。故与其杀之而害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此其仁爱忠厚之至,皆所谓好生之德也。——《书经集传》

【原文释义】

杀害无辜的人,是圣人尤其不能容忍的事情。所以与其杀掉他、害掉他的一生,宁肯保全他而自己承受失刑罪的惩罚。这是他仁爱忠厚到极点,大家都称之为好生之德。

【原文节选】

诸疑狱,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元史》

【原文释义】

各类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果把犯人监押五年以上还是不能查明真相的,遇到有大赦的情况就可以释放了。

【古今联读】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指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尊重客观规律、体现司法文明、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是由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的一条金科玉律。

没有疑罪从无的意识和观念,与无罪推定相关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不可能在真正意义上建立起来,即使完整建立起来也难以转化为实际行动。

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法学界对无罪推定原则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的争鸣,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该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则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这两项规定。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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