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研究中的两重性逻辑问题——一种复杂性科学的认知方式

2015-05-26 01:00吕俊
外语与翻译 2015年1期
关键词:解构主义理性逻辑

吕俊

南京师范大学

侯向群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吕 俊: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侯向群: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教授)

0.引言

逻辑历来是让人肃然起敬的词语,因为在它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著作中时,它就是世界的普遍规律性,是支配一切的原则。它来自希腊语logos(逻各斯)。虽然在以后的哲学家各自的哲学体系中对它有着不同的解释,它始终没有离开过诸如“理性”、“普遍规律”等含义。例如,在斯多亚学派中,它意味着“世界理性”;在新柏拉图主义的哲学中,它与“上帝”、 “造物主”、“理性”是同义词;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它是一切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灵魂和基础,康德把它定义为一门唯一详尽说明和严格证明一切思维形式规律的科学。所以我们无论哪一门科学研究,都十分关注逻辑问题。我们的翻译学研究也概莫能外。在传统的语文学范式研究中,我们追求译文对原文作者原意的“忠实”;在结构主义语言学范式中,我们追求译文与原文的“等值”,这都是在运用求同逻辑,力求译文与原文取得“同一性”。这种逻辑是一种理想的追求,合乎人们的天性。所以尽管人们发现这种理想常常遇到挫折,但从未产生信任的危机。但自从解构主义运动以来,形势发生了逆转,因为它运用了与之相反的逻辑,即差异逻辑,差异性取代了同一性,多元性代替了一元性,模糊性置换了精确性等。翻译研究出现了危机。翻译研究自解构主义之后也陷入了一种僵局,究其原因,就是求同逻辑与差异逻辑之间的对立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人们习惯于单向思维,而缺乏双向思维的训练;其实,任何对立观念中的任何一方都孕含着矛盾的双重性质,即双重性逻辑。单向性思维是简单性科学的思维方式,一旦一个问题被主题化,人们就会沿着既定目标深入探讨,排除那些干扰和破坏逻辑思路正常运行的因素,最终达到“理想”的目标。结构主义是这样,解构主义也是如此,前者只求同一性,排除一切差异或可能产生差异的因素,如在翻译研究中排除主体目的性差异,不考虑译文对象的差别,把可能影响求得同一性的环境因素 (如文化的、社会的)置于不顾。而解构主义则反其道而行之,专门去从可能含有同一性的地方入手去拆解,发现差异性,找到区别与不同。它们都走向了极端,如果要使翻译研究继续深入下去,这种逻辑上的矛盾性必须解决,即我们在运行同一性逻辑时要给差异性留有余地,在关注差异性时要注意它们中存在的共性特征。当人们说“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时,我们要看到它们首先是具有树叶的基本构成特征,否则它们就不是树叶了。雪花各异,但它们都是六角形,象棋的基本步法只有几条,但棋手们下棋却千变万化,千差万别。这些例子都说明在同与异这对矛盾中,每一方都同时孕含着对方,即同中有异,异中也有同。这就是我们题目中所说的“两重性逻辑”的问题。掌握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处理译学中目前的困境有直接意义,也对我们从事任何研究有很大裨益。

1.何谓两重性逻辑

两重性逻辑是复杂性科学的一项内容,法国思想家、复杂性科学先驱者之一埃德加·莫兰对此有过专门论述。他指出:“两重性逻辑一词是说两种逻辑,两种原则统一起来又不使它们的二元性在这种统一中丧失。这就是我在某些场合中提出来的,既一又二 (或一中有二)的概念。比如人就是一个既一又二的存在,因为它既完全是生物性的又完全是文化性的” (莫兰2001:149)。他还指出:“把互补性和对立性统一起来形成两重性逻辑的统一,或如某些人喜欢说的辩证法的统一” (莫兰2001:170)。任何事物都有相反的一面,两者会形成对立的概念,但它们又是互补的,互相依存的,无此则无彼,有此必有彼。一些看上去是对立的概念,但通过理性的反思,人们会发现在它们内部结构中存在着同一性。同样在一些外表上看来是同一的概念,其内部也存在着差异性。

同样,我们从事复杂性研究,但不否认简单性的存在,在复杂性中也包含并整合了简单性。在认识中,没有简单性作为基础,就不能更好地认识复杂性,而复杂性也是通过对简单性的反思才得以认识。解构主义是对结构主义的反思与批判才得以产生,同样在解构主义研究中也不能忘记结构主义所做出的贡献和作用。但遗憾的是,在我们的解构主义范式的译学研究中只强调解构,好像原来的结构主义译学研究一无是处,它所研究的成果也都成了谬误,这是不当的。解构主义者之所以一味解构而不建构,因为他们认为一旦从事建构,那么他们必定会走上理性之路而那正是他们所反对的。例如一些解构主义者反对哈贝马斯的理论,就是因为他的理论重建利用交往理性代替了工具理性,还没有完全对理性予以放弃。其实哈贝马斯正是承认非理性作用的同时,考虑到理性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而将两者辩证地结合起来。只解构而不建构,只强调非理性而完全放弃理性,那么我们的社会就只能是无序和混乱!

当然,两重性逻辑并非是莫兰的新发现,马克思早就对它有所阐述,只不过莫兰在复杂性研究中又再次予以强调罢了。

马克思有句名言,他说: “‘是’同时成为‘是’和‘否’”, “‘否’同时成为‘否’和‘是’”(马克思1972:142)。十分清楚,“是”与“否”是全然相反的概念,是一对矛盾,但是无论是“是”还是“否”,在每一方中都包含着两重因素。这是事物的普遍规律。马克思曾用“商品”和“生产”为例说明这一问题。商品一方中包含着商品和货币,在货币一方中包含了货币和商品。在没有商品的社会里,货币是不存在的,在最初的贸易出现时是以物易物,后来才出现了“特殊商品”即货币。“生产”这个概念也是与“消费”同时产生的,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而生产也是为了消费,它们互相依存,所以生产一方包含了生产和消费,消费一方也包含了消费和生产。在政治生活中,民主和集中也是一样的相对概念。民主中有集中,集中中也包含民主。生物学中遗传与变异也一样,遗传中有变异,变异中包含遗传。物理学中,能量和质量也是一样,它们各方中也都包含着对方,在运动中它们可以发生转换。爱因斯坦那个著名公式e=mc2不就是说明能量与质量的转换吗?

总之,在所有这些对立的概念中都包含着逻辑的两重性。这一点几乎所有哲学家都有共识,例如斯宾诺莎曾说:“一切规定都是否定”。这就告诉我们这一逻辑的两重性问题,正题中必然包括正题和反题,反题中也包含了反题和正题,它们在外在上是对立的,但在内在结构上又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和彼此互补的。所以马克思总结说:“差别物的这种统一,对两极来说,却是相反地表现在每一极上,而且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同时表现出了它们的相互关系”(马克思1972:83)。

这种两重性逻辑表现在一切矛盾和对立的事物和概念之中。在静止时,它们以某一种形态显示着,但在辩证的运动中,内在结构中的双方就会发生转化,最终产生相反的表面结果。如“是”在静止中似乎只是“是”,但由于其内部结构中包含着“是”和“否”,它们构成稳定的统一的内在结构,这时它们是不可分割的,而非独立性的,但在辩证地运动中,它们开始转化,最终变成为外在的、可分开的、独立的,但与原来外部状态相反的结果,即“否”。马克思曾指出:“说这两个独立的相互对立的过程,会形成一个内部的统一,就是说它们的内部统一,是运动在外部的对立中。内部非独立的东西 (因互相补充之故)因此变成了外部的独立的东西”(马克思1972:93)。

老子所说的“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就是这种逻辑两重性的最清楚的表达。

之所以我们看待事物往往只看到其外部的表象,而往往不会发现它的另一面,是因为我们常常缺乏反思的结果。我们的认识往往需要对认识的再认识,对审察的自我审察。莫兰曾指出:“对认识的限度的意识向我们打开了认识的世界而不是关闭它。真正的认识是承认在它内部存在着不肯定性和无知的东西的认识。思想引起了新的对现实的遮蔽——思想对现实的遮蔽。又一次我们重新遇到了这个悖论:使我们能够看见的东西又阻止我们看见;引导我们的东西又使我们迷路。思想能够使看得见的东西变得看不见。任何概念所需的观念和词语欺骗我们,使我们变得盲目”(陈一壮2007:250)。

在传统的、简单性科学的认识中,我们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认识者总是与被认识对象看作是分离的,只有采取人-世界的整体主义认识观,才能摆脱这种困境,这种整体主义认识观是把人看成是世界的一部分,人们在认识世界的同时也在认识我们自身,这就是埃德加·莫兰所说的“由此得出这条复杂性规则:观察者—认识者应该被整合在他的观察中和他的认识中”(莫兰2001:145)。他还在另一部著作中指出:“人们永远不可能在排除认识者的条件下走向复杂性。认识因此必然变成(对一个现象、一个对象的)认识和对这个认识的认识之间的交流环行。正是从这个环行和元系统的观念出发,我们应该设想一种同时产生它的自我认识的认识”(莫兰2002:421)。在这里,莫兰要告诫我们的是,“一个正确的观察者不仅需要对观察的正确性的检验,而且需要观察者自己对自身的观察和检验。任何解释应该尽力发现它的不可解释的支撑点,从而尽力制定更加宽广的参考系统,使它能够自我超越,以便对它自己作出自我解释。希望为了理解而理解是不够的,也应该希望理解理解”(陈一壮2007:250)。这就是复杂性科学的认识观,一种反思性的认识观。复杂性的认识方式是建立在相对性、未完成性、反思性和历史动态性的基础之上的。

2.语言研究中的两重性逻辑问题

在语言学的研究中,我们经常见到对立性的概念,如“形式”与“内容”大概是在翻译中涉及最多的语言学概念。在传统的翻译教材中,人们讨论直译与意译的问题时,经常得到的知识是形式与内容是可以截然分开的,如直译是在保留内容的同时保留原文的形式,而意译则是在译文中难以保留原文形式,这时可以改变形式而保留原文内容。所以一些人认为形式无非如酒杯,而酒才是内容。它们可以分割开来,并不影响内容。实际上,形式与内容二者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就如索绪尔所说的语言的那个本质性特征,他说:“语言还可以比作一张纸,思想是正面,声音是反面。我们不能切开正面而不同时切开反面。同样在语言里,我们不能使声音离开思想,也不能使思想离开声音。这一点只有经过一种抽象工作才能做到,其结果就成了纯粹心理学和纯粹音位学”(索绪尔2001:125)。形式与内容就是这样的情况,我们说形式与内容不可分割,同时说形式本身就可以转换成内容,这实际上就是它们的逻辑两重性问题,即形式包含内容,内容包含形式。在内在结构中,形式与内容结合成稳定的统一体,但外在上又分别以形式和内容独立而可分离的状态出现。但在辩证的运动中,它们可以转化为对立的一方。

在《翻译批评学引论》一书中有一个图式来阐述过这种关系:

其中,①和 ④是可分开的所谓形式和内容,而②和③是其结合在一起的内在结构。它们不独立存在,所以用“等号”连结在一起。从形式一方来看,内中包含了内容②和形式③,而从内容一方来看,内中包含了形式③和内容②。

以捷克斯洛伐克的革命领导人尤利乌斯·伏契克的作品《绞刑架下的报告》中“二六七号牢房”中开始一句为例:

从牢房的门到窗是七步,从窗到门也是七步。

这句话的“外部形式”是以上的词语组合,“外部内容”是作者用反复或回环的方式对这些材料进行组织,同时这样的材料的组织和安排也成了“内部形式”,最终这句话的“思想内容”成了身陷囹圄的“作者内心的焦急与无奈”。这样一来,看来只是形式的在牢房中来回踱步变成了作者内心心情的内容,已和牢房的大小没有任何关系了。

这就是文学语言的特点,如果把这句话变成“伏契克身陷囹圄,内心十分焦急,又很无奈,只好在牢房里来回踱步”,这便不再是文学语言,而是日常语言。文学语言的特点就是在静止状态内容实体一方包含着形式,形式一方包含着内容实体,即内容实体总需要一种表达形式,而形式总是具有一定的内容实体,双方都在内部有一个不可分离的两重性。一旦进入运动状态,它们就会发生转化,形式转化为内容,而内容转化为形式的两个过程。文学作品中这类情况比比皆是,例如“衣带渐宽终不悔”,诗人用“衣带”宽松而说人瘦了,人又因何而瘦?是相思的结果。“绿肥红瘦”,表面看上去是海棠花儿凋落而叶子正茂盛,而实际上是指主人 (李清照)感叹战乱的频扰又遭夫妻离散和丧夫之痛使她身心疲惫,面容憔悴,而丫环 (卷帘人)却没有那么多心事国事的烦扰,正值青春年少,风华正茂。文学作品很少直言其事,而是采用把内容转化为看似与之无关的形式表现出来。

不仅仅是文学语言中包含有这样的两重性逻辑,就是语言本身亦复如此。现代语言学奠基人索绪尔就把“语言”和“言语”分别开来,认为“语言”是理性的、有序的、有规律的、公共性的,而“言语”则是个人性的、无序的、无规律可言的,所以不具有理性特征。我们必须善于从理性中看到非理性的一面,又能从非理性之中发现理性。这样才能让我们运用逻辑的两重性全面理解语言。

一般说来,语言是有序的、有规律的、是公共性的,是理性的代表,否则人类将无法沟通,社会将难以发展,科学难以进步。但把这种理性无限放大,最后形成工具理性,并把这种工具理性看作是理性的全部就会犯片面的错误,甚至走向极端。其实人们已经注意到了语言中所存在的种种非理性的一些性质,如随机性、非线性、离散性、模糊性、非单元性和冗余性等等特征。例如,随机性是指不合乎规律的语言现象,是随机的、无序的和不合规律的,这种随机性特征就会打破逻辑上一因一果的决定论观点,反映一因多果的可能性,最为常见的就是英语中冠词的使用。语法规则上说一般江、湖的名词应加定冠词,如:London is on the Thames.这里泰晤士河要用冠词,但在下面的句子中它却不用:There is a network of canals connecting Severn,Mersey and Thames.同样是湖泊,the Lake of Geneva用了冠词而Lake Baikal则不用,又作何解释呢?为什么Spring has come不用冠词而in the spring却要用呢?等等。这些都说明任何规律之中均有例外,随机性是语言的一个特征。

再如离散性也同样是这类非规律性的特征。我们知道一个句子是由若干词组成,这些词要受语法规则的支配,这些词语是离散性的,但一经语法规则的约束,它们就成了表达一定意义的句子单位,但是这些词语的离散性并不一定完全消失,它们还可能重新组织成不同的意思使得语言具有离散性质。美国语言学家弗里斯就举出过这样的例子,他说“5加4乘以6减3”这句话可能会有27,17,26,51四个不同答案,何以至此?这就是语言的离散性所造成的结果。因为我们把这些离散的符号读出来时,语流中配置不同的停顿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如:

由此可见,在语流中停顿配置使得离散单位得以不同方式的组合从而产生不同的意义。这种离散性是对语言符号连续性的破坏,但我们必须承认,语言是连续性与离散性的统一,它不是仅有连续性,同时也有离散性。

在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中,语言是线性的,它只是在时间上展开,而与空间性无关。但实际上,这也是一种简单性思维,是单向性的。这一点英国语言学家弗斯早已批评过。弗斯提出的跨音段论实际上就是针对这一现象提出的,弗斯认为语言符号并不仅是包括时间的线性发展,同时也在空间展开,形成立体结构,这就是语言的层次性,即分层结构,如The old men and women stayed at home.如果按线性的发展,这句话是“老年男人和妇女留在家里”,但如果按立体性来看,它是“年老的男人和年老的女人留在家里”。一个是 (old men)(and women),而另一个是old(men and women),这种因语言层次性而引起的结构歧义又一次说明语言的复杂性,它不仅是线性的,同时也具有立体性。

汉语中类似的例子更多,如大家熟悉的“发现了敌人的哨兵”,可以是 (发现了)(敌人的哨兵),也可以是 (发现了敌人的)(哨兵),这两个结构因有不同的层次性所以在翻译上也有不同,前者是to find the enemy's sentry,而后者则是the sentry who found the enemy。

至于语言的模糊性现在已为语言学界的人所熟知,国内外的语言研究者都对此有所论述,尤其是在札德的模糊集理论之后。英国哲学家、数学家罗素早在1923年就写过《论模糊性》的论文。他曾举出颜色词为例说明这一问题。他指出:“由于颜色构成是一个连续统,因此颜色有深有浅,对于这些深浅不一的颜色,我们拿不准是否把它称为红色,这不是因为我们不知道‘红色’这个词的意义,而是因为这个词的范围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冯志伟1991:235)。

这在翻译中,尤其是汉译英中,我们常常遇到的问题。在汉语中都是一个“红”字,但在不同场合就会使用不同的词语,如“人面桃花相映红”,我们只能用pink,因为“桃花”、“人面”都不能使用red一词来描述,而“千里莺啼绿映红”则可以使用red,如果是“红宝石”,那么就只能用ruby这个名词了,而“脸红了”就可能使用动词了,“气红了脸”是flush,而“羞红了脸”就是blush更为贴切了。这种模糊性就破除了逻辑中的排中律,打破了“非此即彼”的确定性,变成了“亦此亦彼”的可能性。

上述例证是为了说明在语言的理性中孕含着相当的非理性性质,而在索绪尔认为无序性的“言语”中,哈贝马斯又从中找到了理性或有序性,从而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的理论。

我们先看一下索绪尔对“言语”的论述,在“语言的语言学与言语的语言学”一章中,索绪尔指出,语言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共同的,而且是不以拥有者的意志为转移的。语言的这一存在方式可以用下列方式表示:

1+1+1+1… … =1(集合模式)

在这同样的集合中,言语是以什么方式出现的呢?它是人们所说的话的总和,它包括:a)个体组合,是依赖于说话人意志的;b)同样与意志有关的发音行为,是实现这些组合所必需的,暂时的,这里仅仅只存在种种特殊情况的总和,公式如下:

(1+1+1+1… …)(索绪尔2001:21-22)

很明显,在索绪尔的眼中,语言是理性的、有规律的、是共同的,而言语则是个人的、无规则的、暂时的、无序的、非理性的。

的确,从表面上看去,言语确实是个人性质的,是有个人意志、意愿、情绪在其中的,它们的发生语境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它们发生在不同对象之间,关系复杂不一,但是它们就真的没有内在结构的共同之处吗?对此,哈贝马斯则不认可。他认为“不仅语言,而且言语——即在活动中句子的使用——也可以进行规范分析”(哈贝马斯1989:6)。他指出,语言的规则是语言的构成规则,而在言语中,即人们在实际使用语言的时候,它同样有规则,那就是用法规则,没有构成规则人们说不出正确的、人们能接受的话语,但如果没有用法规则人们也不能进行正常交际,用法规则是一种协调规则,这种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际实践中形成的,被人们共同认可,并自觉遵守的规范,它带有“制度”性质。没有这种规范,人们是无法有效交往的,甚至导致交际的失败。他的这种用法规则具体来说,人们进行交际总是包含着两个层次的,一是语言资质的层次,二是交往资质的层次。语言资质是运用语言学的规范条件,而交往资质则是普遍语用学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用下面表格概括:

(引自哈贝马斯1989:60)

哈贝马斯做了一件与乔姆斯基同样的事,乔姆斯基提出了生成语法是一个普遍语法的问题,哈贝马斯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的概念。不同的是乔氏推翻了以布龙菲尔德为代表的语言行为主义理论,而哈氏则纠正了索绪尔认为言语没有规则性和个人性的错误看法。这说明在庞杂、看似无序的言语行为中仍然隐含着理性规则,在所谓无序中存在着有序性、规则性和理性,而不是从表面上看起来的仅仅是个人性和无序性。

以上我们从语言问题上阐述了这种两重性逻辑的运用,分析了语言和言语中分别孕含着的理性和非理性,有序与无序的双重因素。下面我们再分析一下翻译的标准问题。

3.在翻译标准问题上的两重性逻辑

追求译文与原文的忠实和等值是人们的理想追求,是无可厚非的,是完全合理的,是人们追求同一性的具体体现。如果译文与原文在各个方面都可以达到同一性那将是十分美好的事情。人们在历代的翻译标准的制定上都是力求达到这一理想状态的。但是人们后来发现这种理想是很难实现的时候,就开始转换角度,但仍然坚持它们的同一性,如把文本等值性变成原文读者与译文读者的等效上,或当人们感到一元性标准难以奏效时,开始从多元上着眼,希望凭借多元产生互补以实现这种同一性。但多元又应从哪些方面着眼,它们如何实现互补?这些“元”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显然这仍然是一个只有方向性却没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但是如果我们用两重性逻辑来思考这一问题似定的方法提出既在求同基础上追求同一性,又允许在一定的限度上保留差异性的存在,让求同性与差异性同时存在于我们的标准之中。那么我们说“在一定限度上保留差异性”有什么具体含义呢?那就是设立一个底线,就如同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一样。差异性只要保持在这一限度之内就允许存在,一旦超越限度,则可视为非法,即不合理,其译文可视为不合格的译文。原来的求同性标准中我们采取了顶线性的标准,它是绝对性的、刚性的,是实际中根本达不到的,只是理想性的。而解构主义的无标准则是放弃同一性诉求而放任差异性,甚乎会更容易解决这一世纪难题。一方面我们必须肯定在翻译活动中,力求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同一性是合乎理性的,是人们完全正当的诉求。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同时认识到,由于语言系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译者主体的各方面的不同,如目的性、取向性、审美观念、语言能力、读者对象、时代性……这些均是同一性的破坏者,是差异性的各种表现,更何况还有解构主义的雄厚理论资源作为支撑,如对话理论、意义生成性理论、权力话语理论等等。解构主义者从理性中发现了非理性的因素,从而拆解了以同一性为基础的各种标准,但是他们有没有为我们提出任何新的标准,似乎是翻译不再需要标准了,是“怎么都行”。翻译活动成了一种差异性逻辑的一统天下。如果那样的话,翻译标准就不必讨论,翻译理论也可以不再需要,甚至翻译活动本身也没有任何意义,可以不复存在了。但是几千年的翻译历史证明,如果没有翻译活动以及翻译活动没有理性约束,各民族之间就无法交往,社会进步就会停滞,而今天的社会发展,科学的进步已证明翻译活动不仅需要而且成为必须,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发生了认识上的断裂。我们学习两重性逻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发现我们认识上的谬误。“忠实”、“等值”、“等效”奉行了同一性逻辑,但人们没有看到同一性中包含有差异性质,即使发现了也要努力清除。而解构主义的无标准是过份地强调差异性,铲除一切同一性的地基。没有看到差异性在内在结构上同样包含着同一性。一旦认识到这一问题,我们就可以采用一至让胡译乱译都可以打着合法的旗号 (如对话生成性)招摇过市。

我们在建构主义翻译学的理论中就提出了这样的底线标准,阐述了这样的道理。虽然没有从两重性逻辑的角度去分析,但其中已孕含了两重性逻辑的理念。笔者在《翻译学——一个建构主义的视角》一书中提出了三条限定作为底线标准 (1)不违背知识的客观性;(2)理解的合理性与解释的普遍有效性;(3)符合原文文本的定向性。

可以看出,这三条标准是一种既有具体限定又给差异性保留空间的标准。任何规定都孕含着否定。这三条规定就是把凡是达不到这三条标准的译文屏蔽在外,视为不合格的译文,起到限定作用,同时在这“底线”之上还有很充裕的空间让各种参与翻译的因素发挥作用,体现差异性,如主体的目的性、审美观、兴趣取向、读者对象、环境因素等。

陈一壮,2007,《埃德加·莫兰复杂性思想评述》[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

冯志伟,1991, 《数学与语言》[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哈贝马斯著,1989,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

吕俊、侯向群,2010,《翻译批评学引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莫兰著,2001,陈一壮译, 《复杂性思想:自觉的科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莫兰著,2002,陈一壮译, 《自然之为自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1972,《资本论》 (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索绪尔著,2001,斐文译,《普通语言学教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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