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

2015-05-30 10:48黄辉玲
中国市场 2015年6期
关键词: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改革

黄辉玲

[摘 要]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决定在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新郑市财政局依据郑州市财政局印发的《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实施方案。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改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6.051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现有授权支付方式中,增加的一种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使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务开支,改由公务人员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结算,减少授权支付中的现金支付,实现公务支出信息的电子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务卡,在公务活动中实行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1)根据银行卡的受理条件,除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外,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2)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费用,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2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必须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

(2)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凭合规的报销凭证(发票)、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3)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信息系统,逐笔输入持卡人姓名、银行卡号、交易日期、银行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提取有关消费记录,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进行审核确认。

(4)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单位财务部门从公务卡信息系统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公务卡还款明细表》(一式两联),打印后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授权支付代理银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发卡银行公务卡还款专用账户转账结算;同时,预算单位将《公务卡还款明细表》送公务卡代理银行,发卡银行通过该行公务卡还款专用账户将资金划入预算单位提供的《公务卡还款明细表》中指定的个人公务卡。发卡银行留一联《财政授权支付明细信息清单》作划款依据,另一联盖章后退回预算单位作对账依据,完成报销程序。

(5)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在办理集中支付的每一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还款手续,但最晚不晚于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的三个工作日。

(6)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代理银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进行核实后并重新划转。三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将资金退回预算单位原付款账户。原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按照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3 公务卡的标准

(1)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卡。银联河南分公司要与各发卡银行确定统一的公务卡字段编码,报市财政局备案。

(2)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3)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个人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具体透支额度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4)具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5)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6)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7)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4 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1)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一种延伸。凡发行银联标准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均可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原则上均可办理公务卡。由市财政局与发卡银行签订代理协议,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供有关人员信息,办理公务卡。

(2)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本地区的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市财政局每年还负责对代理银行进行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代理银行予以更换或撤销。

(3)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确有需要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再增选一家公务卡代理银行。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5 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5.1 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单位确定办卡范围,职工自愿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预算单位在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和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5.2 公务卡的使用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政府采购中单位自行采购的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对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申请、领导审查批准”等事前审批报告制度。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按时申请报销审批还款手续。对于公务卡因个人公务消费后未按时申请报销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职工本人承担;按单位财务制度应报销而单位未能及时报销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单位负担。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持卡人不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原则上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含5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商定。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6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财务管理

(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2)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公务卡持卡人自行偿还。(3)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确需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具体包括:慰问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付、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费用、支付给单位职工且单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个别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服务网点发生的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单笔在5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费,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4)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7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会计核算

(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办法。(2)经持卡人签名的公务支付发票、银联小票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行政事业单位均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稳步推进公务卡改革[J].中国财政,2009(17).

[2]汤凤林,何万波.重庆市公务卡模式优化问题研究[J].财会月刊,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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