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考一职训”模式的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2015-05-30 03:02邓成明李伟
大学教育 2015年6期
关键词:技能培训司法考试改革

邓成明 李伟

[摘 要]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因过于注重对知识的考核,忽视对考生职业技能的考查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而备受诟病。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司法考试制度,吸收我国六年来“律师学院”模式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积累的经验,建立“两考一职训”模式的司法考试制度。这一模式的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尽快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弥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技能培训方面的缺陷,有助于实现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合理分工,有利于培养司法职业共同体。

[关键词]司法考试 改革 律师学院 技能培训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6-0059-04

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凡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者,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自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400万余人次报名参考,346万余人次参加考试,64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中国法治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由于参加者众多,影响巨大,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第一考”。但是,目前的司法考试仍然是“一考订终身”,且全部采取书面考试的形式,因为过于注重对知识的考核,忽视对考生职业技能的考查和对职业道德的培养而备受诟病。对司法考试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不断。目前,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如何进行改革却是众说纷纭。德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的司法考试都十分注重对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考查,甚至在考试通过之后,还要对考生进行职业培训。笔者所在的广州大学法学院于2008年6月开始,与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合作,组建了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律师学院主要针对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广州执业的实习律师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经过6年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职业道德培训的经验。笔者建议,在现有司法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借鉴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已经积累的律师职业培训的经验,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

一、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司法考试制度

许多国家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所形成的司法考试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德国、韩国、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在司法职业者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培养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一)德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德国在司法从业人员的培养上,实行严格的二次考试制度。在德国,在法学院学习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主要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包括主要部门法的考试和一篇围绕一个案例撰写的论文。口试是围绕一个案例发表演讲。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之后,必须进行2年的文官见习。期间到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和律师事务所实习。2年的培训之后,进行第二次司法考试。这一次考试的形式仍然是笔试和面试。但是与第一次相比,内容更为丰富,且更侧重于法律实践应用。第二次考试通过之后,才拥有担任正式司法职务的资格。

(二)韩国对司法考试进行的改革

韩国的司法考试实行分阶段考试制度。每年的司法考试分为三次不同的时间举行,考生只有通过前一阶段的考试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考试。每次考试的内容都不同。第一次考试有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第二次考试主要考法律专业知识,以主观题为主。第三次考试主要为面试,主要考查学生的使命感、国家观,同时考查考生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理性判断能力等。学生通过考试之后,还需要参加司法研修院的司法业务培训,培训的期限为2年。培训期间主要是学习司法实务和技能。只有通过司法职业培训之后,才能够从事司法职业。

韩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虽然十分严格,但是也存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过低、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的弊端。由于过于追求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韩国的法学院过于重视应试式的教育,忽视职业技能教育。针对这一问题,韩国借鉴了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教育方法,设置法科大学院,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和优良的道德品质的实用型法律专家。根据《关于法科大学院设置和运营的法律》的规定,法科大学院的教育理念旨在教育与训练具有以下基本素质的法律家:广博的知识及广泛的能力,洞察社会与人际关系的能力,追求自由、平等与正义的信念,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与能力,有效解决各种法律争议的知识及能力。韩国未来的司法从业人员必须是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预计到2017年,韩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将废止。从韩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是更加注重学习的过程,而不是考试。在法学教育中更注重对司法实务技能的培养。

(三)日本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的改革

日本传统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存在着应试考试的弊端。“学生依赖于考试补习学校的倾向明显,出现了双重学校、脱离大学等状况,这直接影响到法律职业者的资质确保问题”。考生要通过司法考试,除了在大学的法学院学习之外,还必须到专门的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学习,接受有针对性的补习和考试训练。在日本的法律教育中,实践性的培训也不充分。基于上述原因,日本的大学审议会在1998年提出了《21世纪大学构想以及今后的改革措施》,也和韩国一样引入美国式法科大学院制度。2002年3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方案。日本国会通过了《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以及裁判所法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138号)、《有关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协作等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139号)等。2004年4月,日本有68所大学的法科大学院正式招生。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标准学制为3年。对于法学本科的毕业生,可以缩短1年。法科大学院的教育理念为:必须学习和具备专业素质和能力,而且还应当具有能够深切体会人们的喜怒哀乐的丰富的人文关怀的素质。在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能够对此展开批判性的探讨,并具有发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或者根据事实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所必需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辩论能力。能够基本了解尖端法律领域的问题,广泛地关心社会发生的各种问题,以有关人类或者社会的思考以及实际的见闻、体验为基础,努力提高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和伦理观,致力于为社会做贡献。在授课上,法科大法学院注重实务教育,与实务相结合。日本的司法考试参加的资格改为必须从法科大学院毕业。

二、“律师学院”模式的司法职业培训

自2008年6月开始,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学会和广州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展对初任律师的职业培训。三方合作成立了“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凡是在广州申请从事律师职业的实习律师必须到律师学院参加为期1个月的培训。律师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具有较高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掌握律师执业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的应用型律师职业人才。律师学院的课程都是围绕着这一人才培养的目标来开设的。为了培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自觉遵守执业纪律的素养,律师学院开设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职业道德和思想教育课程;为巩固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律师学院开设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金融法律等主要部门法的法律实务课程;为提高律师的职业技能,律师学院开设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庭审观摩、法庭辩论赛、办案实习、合同起草与审查等各种律师职业技能训练课程。律师学院的教师,除了来自于法学院的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专任教师之外,还有许多从事司法实践多年的职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这些具有多年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毫无保留地将他们执业积累的经验传授给学员。律师学院每年开10期左右,可以培养1000名左右的实习律师。

经过6年的实践,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在广州律师职业培训方面的作用已经凸显出来。通过学员入学时的考查和培训结束时的考核的对比,明显可以看出学员经过培训,律师的职业技能显著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水平也明显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更加扎实。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也普遍反映,经过培训,实习律师走向独立执业的时间大大缩短,办案水平明显提高。由于培训班每年可以举办多期,因此每年1000名左右的培训数量完全可以满足广州律师行业发展的需求。广州大学律师学院的培训实践证明:适量的职业培训,既可以满足行业发展对人才数量的需求,又可以快速提高从业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广州大学律师学院是我国最早成立的律师学院之一,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又分别和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了两家律师学院。广东省的律师职业培训已经覆盖全省。其他省市也借鉴广东省律师管理机关和高校合作的模式,建设律师学院对律师进行职业培训。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律师学院”的司法职业培训模式。经过6年多的努力,律师职业培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对于我国今后大规模开展司法职业培训,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实行“两考一职训”的司法考试制度

笔者建议,借鉴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司法考试注重学习过程和注重技能考核的做法,结合我国“律师学院”模式司法职业培训的经验,对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司法考试的基本制度设计为:设置两次司法考试和一次短期的职业培训。第一次司法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第一次考试获得的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第一次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参加各地的司法职业培训,在培训合格之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考核方式,主要考主观性试题。考试通过之后,考生可以在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的区域内申请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职业。这一司法考试制度简称为“两考一职训”。

(一)第一次司法考试。在参加考试的资格上,可以沿用现有的制度,本科毕业即可参加考试,法学本科生可以在大四参加考试。第一次考试的形式为笔试,主要考核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我国的人口众多,地域广,司法考试参加者人数的绝对数字非常大。如2014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为45.4万余人。如果像德国等国家第一次考试就分为笔试和面试,则工作量极大,无法满足相应的人力、物力的要求。因此第一次的司法考试仍然以笔试为主。考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取得“司法考试初试合格”证书,获得申请参加司法职业培训的资格。

目前司法考试通过之后,获得的资格证书终生有效。但是许多人在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却未必选择司法职业。当代的法律发展非常快,为保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知识不过时,建议今后对“司法考试初试合格”证书设置一个有效期限。对于取得资格之后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经常接触法律,能够了解法律的发展变化者,可以延长有效期。例如,考试通过之后从事法学教学、政府部门法制工作、人大立法工作等工作者,可以将有效期延长到其与法律关系密切的工作结束之后的第10年。对于通过考试之后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者,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如果10年之内不申请参加司法职业培训,则失效,需要重新参加考试才能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另外,第一次考试取得证书,除特殊照顾区域外,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生可以到全国任何省市申请参加司法职业培训,并参加第二次考试。

(二)参加司法职业培训。对于持有有效的“司法考试初试合格”证书者,可以选择参加司法职业培训。为培养司法职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我国应当借鉴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家为司法考试者提供职业培训的做法,为通过初次考试的考生提供职业培训。职业培训主要围绕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为向考生提供职业培训,我们应当总结我国部分地区6年多来“律师学院”模式的职业技能培养的经验,组建司法职业学院。司法职业学院为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立志于从事司法职业的考生提供司法职业培训。司法职业培训学院以下列几点为教学目标:1.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2.培训学生必要的职业技能和能力;3.巩固、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知识;4.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自我学习、提高的能力。司法职业学院培训的时间为3个月至12个月。对于毕业于法学专业的考生,进行3个月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后,适当进行法律实务知识的培训。对于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除了进行3个月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之外,再进行9个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的培训。考生修完司法职业学院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

(三)第二次司法资格考试。司法职业学院的培训通过之后,方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司法考试主要以考查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为主,以考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知识为辅。在考试形式上采取两种方式。第一是笔试。笔试主要是进行案例分析。考生围绕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进行分析并撰写法律文书,目的是考查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推理和文书撰写能力。第二是面试,主要考查学生的思维、现场应变、语言表达等开庭能力和应对技巧。第二次司法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省可以根据司法职业者的需求情况,适当掌握通过率。

由于第二次司法考试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考试,则这一成绩只能在报考的考区内有效。考生只能是在报考的考区内申请从事司法职业。到其他区域执业,则需要得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或重新参加当地的第二次考试。

“两考一职训”模式的司法考试制度,既能考查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实务知识掌握的程度,又能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职业技能,同时也注重培养考生的法律职业道德。

四、“两考一职训”司法考试制度的优点分析

“两考一职训”模式的司法考试制度,具备下列明显的优势:

(一)符合我国急需大量高素质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国情

我国对司法从业人员的需求极大,急需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以律师行业为例,截至2012年底,我国执业律师数量为232384名。从人口律师比来看,目前我国每1万人口平均拥有1.6名律师。人口律师比最低的地区是西藏,每1万人口拥有0.6名律师。全国每1万人口中拥有不足1名律师的省份有安徽、青海、甘肃、贵州、江西、西藏6个省、自治区。这一现实决定了我国司法职业的培训不可能采取长期培养的模式。“两考一职训”的司法考试模式可以满足人才培养数量上和时间上的要求。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可以满足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需要。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可以挑选出法律基础知识掌握扎实的学生。而职业培训由于时间不长,可以一年举办多期,完全可以满足人才培养时间上的要求,不会导致人才选拔和培养的时间过长。以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为例,每年可以培训1000名左右的实习律师。广东省的律师学院已经能够完成整个广东省的律师职业培训。经过短期的职业培训,然后再经过第二次考试,就可以挑选出在技能上满足要求的考生。

(二)弥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在技能培训方面的缺陷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传统上一直重视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职业技能的培养。即使在法学本科时期开展一些技能训练,也远远不能满足司法职业的需求。而“两考一职训”模式则弥补了法学本科阶段技能教育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也认识到法学本科职业技能培训不足的问题,且正在进行改革。法律卓越人才培养计划中,明确要求要培养法律的应用型人才。许多学校为培养学生的技能,也积极推行诊所式教育,增加模拟法庭、辩论赛、毕业实习等活动。但是,法学本科侧重于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和理论教育的现实是无法改变的。首先,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在成文法国家,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是从事司法职业者了解、掌握法律工具最为有效的方法,系统的理论学习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法律专业的发展,法学的理论和实务知识越来越多。学生要为今后的法律职业积累必要的知识,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的时间会越来越长。例如,民事领域的法律课程已经发展为包括民法总论、婚姻家事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等较为详细的课程。没有系统的法学知识作为基础,就无法从事司法职业。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必然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因此法学本科阶段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进行技能培训。大学本科阶段的一点技能培训也无法满足司法职业从业者的需要。其次,大学本科四年进行大量的专业技能训练存在资源上的明显不足。目前大学本科招生规模非常大。1978年我国的法学院校仅仅一院五系,但是截至目前,全国已有702所法学院系。现在每年招的法学本科生超过10万,在校的法学本科生则高达40万。如果要在高校本科生中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那么教师、实验室、实习基地资源都远远无法满足需求。再次,目前高校的师资达不到进行技能培训教学的要求。目前的大学教师,大多数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毕业生。尽管学位上已经是博士,但是具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从业经验者,十分稀少。尽管有许多大学教师考取司法考试资格,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是由于目前大学的科研任务和教学任务繁重,许多教师也已经无力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有师资培训的计划,如引进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担任教师,或者让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等等。但是这些计划的推进仍然满足不了教学的需要。到实务部门挂职的名额是有限的,而实务部门能够达到大学授课条件的专家数量也是有限的,且他们本职工作非常忙碌,往往无暇顾及上课。总之,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还是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此外,在目前的司法考试中,有一些考生是非法律专业的。这些考生依靠自学、选修第二学位或者依靠考前的突击培训而通过司法考试,并没有接受过职业道德培养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更是需要通过培训弥补这一缺陷。

(三)有助于实现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合理分工

目前的法学本科教学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上有两个难题。其一是如何与司法考试对接。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多数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本科期间的课程设置必然产生影响。有的高校已经围绕司法考试设置课程。其二是职业技能教育。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要求,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是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系统、扎实的传授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一些本科毕业生未来可能仅仅从事法律研究,或者从事其他专业的研究,未必需要司法职业训练。这样一来,法学本科阶段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与应对司法考试、技能的培养之间存在极大的冲突。而“两考一职训”模式可以有效地实现三者的合理分配,避免冲突:第一次司法考试以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为考核重点,考试形式为笔试。第二次司法考试才侧重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考核。本科的教学仍然以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为主,以职业技能培养为辅。这样既能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又有助于本科培养多元化的人才。本科阶段也需要开设一些实践性教学和技能培训的课程,开设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法律基础知识传授的效率,培养学生对司法职业的兴趣。但这些课程不是本科教学的重点,在实践的安排上要有一定的限度。司法职业培训学院则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主要围绕职业道德、执业技能开设课程,而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辅。这样就解决了本科阶段法律专业课程与实践性课程及技能课程在时间上冲突的问题。

(四)有助于培养司法职业共同体

司法职业群体应当是一个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具有相同的教育背景、类似的法律思维和价值观。只有形成一个司法职业共同体,这一共同体的人员才能具有类似的思维方式。美国的法官、检察官都是来自于律师。相同的职业经历,使美国的司法从业者成为典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我国的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方式的问题,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司法职业共同体。而司法职业学院统一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训和统一的职业道德培养,有助于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法学生们在同样的司法职业培训学院接受培训,熟悉彼此的职业技能和流程,无论今后是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还是从事律师职业,他们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思维。这非常有助于形成一个司法职业共同体。

[ 参 考 文 献 ]

[1] 周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施13年不断改革完善[N].法制日报,2014.

[2] 叶芳.德国司法考试制度及启示[J].中国司法,2011(2):107-109.

[3] 陶建国,谢奎柱.韩国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评介[J].保定学院学报,2011(5):98-101.

[4] 江利红.论新世纪日本的法律教育改革及其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2014(1):46-57.

[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R].2013.

[6] 张本顺,刘添才.淮北师范大学实践性教学研究[J].淮北师范法学学报,2010(2):178-181.

[责任编辑:覃侣冰]

[收稿时间]2014-12-27

[作者简介]邓成明(1963-),男,湖南邵阳人,博士,广州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李伟(1971-),男,河南泌阳县人,硕士,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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