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决制”的腐败风险及其治理现代化

2015-06-12 02:43孙悦民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治理腐败民主

孙悦民

[摘要]票决制是投票表决机制,由主体、客体、规则等要素构成。票决制是人类民主实践的一项伟大成果,具有工具性价值,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长足发展,在推进我国民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票决制属于集体选择的“人治”行为,存在着投票权寻租、拉票、使用不当、少数人操纵、多数人暴政、投票走过场等腐败风险,需要采取重视多元主体权益、完善“人治”的法治基础、改善信息不对称、提升票决主体觉悟等措施进行治理。

[关键词]票决制;民主;腐败;治理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5)03004808

一、票决制及其发展

(一)票决制的内涵

票决制顾名思义,投票表决机制。投票是个体表达主观意愿的动作,主要包括意愿认知、选择和表达。个体的投票选择并不能决定最终的结果,众多个体意愿的趋同性凝聚成一股合力才能决定结果的趋势。票决制是一个运行的系统(见图1),规定了个体表达意愿的基本方式、个体意愿转化为结果的方法,由主体、客体、规则、环境等内外要素构成。

图1票决制的运作流程

投票主体是投票权所有者或代表。投票权是权益相关者对涉及议案进行投票的权利,决定了主体投票行为的影响范围。普选权涉及范围最广,提倡一个成年人无论性别、年龄、种族、信仰、阶级、社会状况都有投票的权利,适用于国家领导人选择等重大事项,并不适宜作为一种常态的决策机制。19世纪中期英国掀起“宪章运动”争取男性普选权,将普选概念作为民主标签推向社会,但在阶级性影响下变成一种统治工具。因此,投票主体主要为民意代表,在“委托-代理”机制下由民众选出代表对相关议案进行投票成为票决制的一种普遍选择和发展趋势。

投票客体是议案和议事、决策的对象,一般表现为重要事务的非程序性决策。重要事务主要是指领导人确定、非程序性问题处理等。领导人选举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中候选人多于对应职位,通过投票对象之间竞争体现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扩大投票主体的可选范围,代表着民主的发展方向。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法案、政策等作为投票客体,一般只有一个,票决前进行了多方讨论和反复修订。

投票规则分为投票方式、结果统计方法和投票工具等方面。投票方式一般分为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投票方式最初形态为记名投票,随着实践深入,无记名投票成为主流,被大多数国家采用。早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得到承认,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制定的《纽约州宪法》已经明确规定秘密投票[1]。投票结果统计方法多种多样:一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票决制普遍遵循的理念;二是一票否决制,如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坚持“大国一致原则”,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2];三是额定比例原则,坚持一个或多个方案获得半数、三分之二等票数方可通过;四是差别权重原则,不同投票主体的重要程度不同,其所投票的权重比值不一样。投票工具由最初点头明示,到瓦片、贝壳等实物投掷,经历纸质填写、举手表决,发展到如今的打卡器、电子表决等,投票实现手段越来越现代化、科学化。

(二) 票决制的演化

投票决定重大议案的行为是人类民主实践探索的一项伟大成果。原始社会的氏族首领一般通过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同原始人群通过兽性搏斗确立首领的方式相比较,投票方式无疑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公元前575年~公元前550年雅典民主制度中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通过投票进行决策和议事。随着投票权利逐渐扩展,投票决定事务成为一种制度文明。公元前510年左右,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创立的“陶片流放法”是票决制实践形式的早期记载。为确保雅典民主制度的延续,防止部分具有极高社会威望、广受拥戴的政治人物复辟僭主制,雅典公民每年可以在陶片上写出可能成为僭主的名字进行集体投票。然后,统计出得票最多的那个人,并将该人放逐。陶片流放法确立了西方民主制度的大致框架,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重大事项,将定性判断转变为定量揭示,为决定提供直观、简洁的依据。公元前399年,雅典民主法庭通过“票决”判处70岁的苏格拉底死刑。票决的决策议事机制影响着整个人类对民主的基本认知。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对“票决制”民主理念的阐释达到了极致,投票决定公职人选、国家重要事务成为其标榜民主的主要内容。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和《牛津条约》限制王权、确立国家大事应交由“议会”讨论决定。直至18世纪,英国通过《权力法案》、《王位继承法》等赋予“议会”更多事务的决定权。美、日、法等资本主义国家也都成立“议会”,“议会”成为民主的演示场。“议会”展示投票民主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议员(特别是下议院或众议院议员)通过投票选举产生;二是重大事项通过投票决定。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特别是对总统、政府首脑的投票选举,也展示了“票决制”的功能。在美国总统大选中,总统候选人提名通过投票决定,总统候选人的竞选活动是为了拉票,总统选举人通过投票选出,选举人通过投票选出总统,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投票。因此,“票决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积极践行票决制。巴黎公社时期,公社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均需要采用票决制,每名公社委员投票的权重值是一样的。虽然巴黎公社存在短短的两个月之后便宣告失败,但这是社会主义执政的早期实验、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掌握政权的执政尝试,执政过程中所采取的“票决制”开启了无产阶级民主的历程[3]。马克思给予了巴黎公社执政方式的充分肯定,并强调“一切职任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4]。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会议的组织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1905年俄国革命爆发后,列宁适时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通过投票选举“代表”,涵盖了票决制的基本内容。重大事项共议之后举手表决,也是“票决制”的特殊表现形式。十月革命后,民主集中制成为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5]。endprint

(三)我国票决制的实践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学习苏联经验,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议决制和票决制都是民主集中制的实现形式[6]。议决制也是人类民主实践的一种形式。我国自古以来秉持“议决制”,“议决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实践。“议”是多人讨论、议论,“议决”便是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形式。我国封建王朝的廷议制便是一种议决制。封建朝堂之上,虽然皇帝集权于一身,但仍需广泛听取朝臣的建议。通过研究我国封建王朝的历史兴衰不难发现,廷议制实施得越彻底,王朝统治越长久、稳定,政治越清明。议决制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议决制具有民主的因素,但更多地突出了“集中”,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形成“一言堂”的局面。

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票决制”逐渐凸显出来,在议事、决策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三大提出重大问题经投票决定,后来在重大决策和人事问题上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投票决定。2000年12月,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要求:“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7]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此后“票决制”的应用范围逐步扩大,重大决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预决算、人事任免等重要事务都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在人事任免领域,“票决制”的成绩斐然,票决对象从各级党政正职扩展到所有重要岗位上的领导干部[8],票决内容也从选任扩展至年度考核等。票决制在“集中”指导下更强调民主,有力推动着我国政治文明不断发展,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领域。

二、票决制的腐败风险

票决制在理性认知上有效实现了民主理念,但在实践中存在着扭曲其价值原则的现象,民主的形式外衣并不能掩盖腐败的存在。票决制存在着腐败风险,并在现实社会中吞噬着民主、公平和正义。

(一)投票权寻租

投票权寻租的基础是权力的存在。投票权在本质上是投票主体的一种权利,即一种普遍意义的个人权能并以此获得利益。经过以下三种情况,投票权利衍化成权力:一是投票结果发生效力的多次循环,最初投票权利处于普遍平等状态,投票结果致使投票主体获得利益的非均等化,造成下一轮投票权能发生不平等的变化,多次循环后最终特权阶层拥有了相对权力;二是委托—代理的投票机制,民众将投票权利委托给投票主体,相对集中的投票权最终形成一种权力;三是权利的私化倾向,投票权本为谋求包括投票主体在内的所有民众的权益,但投票主体往往混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片面追求自我私利。投票权力的形成为投票权寻租提供了可能。投票权持有人依托其投票权力,从候选人、表决方案提议成员等处获得利益回报,从而投票支持对方的行为就是投票权寻租。

投票权寻租是投票权持有成员的一种腐败行为。投票权持有成员利用投票权力获得宴请、贿金、权力交换、感情回报等不当得利。参加宴请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投票权寻租,宴请的公开程度同投票事项的重要性或层次成反比。我国农村村干部换届选举的宴请规模较大,呈公开化状态。接受贿金一般较为隐秘,有时通过中间人代为收取。权力交换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投票权与投票权的交换,称之为“串票”,票决前相互通气,票决中相互支持;二是行政管理等权力同投票权的交换,投票对象利益相关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给予投票主体额外利益。情感回报在票决中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关照亲人、熟人、同学、战友、老乡等利益相关群体,另一方面以公权打击报复利益对立群体,这些都企图获取情感的平衡。

(二)拉票

拉票作为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在充分公开候选人的信息、扩大影响力,本身并没有褒贬之分。美国总统选举的拉票是一种公开的政治活动,总统候选人向投票权持有成员有系统、有组织地开展联系,获取其认可和支持,甚至不惜动用家庭成员、个人隐私等。议案的票决也如此,议案发起人需要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投票权人的支持。正常状态下,公开拉票通过增强信息透明度能够更有效地展现民主,但非公开的拉票不但促成了投票权寻租的腐败行为,而且拉票者行为本身就是谋求不当得利。美国总统选举中也存在候选人采用不正当、非道德的手段拉票。因此,拉票腐败是票决对象利益相关者的不当行为。拉票者通过非正常拉票严重干扰投票权持有者真实意愿的理性表达,严重扭曲投票结果,从而达到候选人当选或议案顺利通过等目的。

票决制在我国实践以来,不当拉票成为人们诟病的焦点。宴请、送礼、权力交换、组建小集团等各种拉票手段轮番上阵。全国教育改革创新奖评选的拉票行为更是一朵奇葩。2012年2月《中国青年报》报道,江西省永修县县委宣传部曾下发紧急通知为县教育局长拉票,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投票,网络投票各乡镇不得少于200票,县直单位不得少于20票”。 湖南省洞口县教育局局长被曝花50万公款发动全县教师为其投票。利用红头文件、公款进行拉票是一种腐败创新[9]。每逢我国各级政府换届,包括村干部选举,拉票行为便此起彼伏。网络时代,拉票已经延伸至新媒体,QQ群、微信等都成了拉票的现代化工具,利用私交、转折关系、派送红包等方式谋求不当选票。

(三)票决制使用不当

票决制的投票对象是公共利益相关者,包括领导干部、社会公共议案等,不是私人利益相关者,所以票决对象多处在公共层面而非私人层面。因此,我国从顶层设计上强调在“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用”上推行“票决制”,不是“一窝蜂”地全面铺开。票决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也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票决制作为一种民主决策机制,具有工具性,容易被践行者用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我国在推行票决制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使用不当的问题,形成一股隐性腐败的暗流。票决制深入到社会运行的每一个角落,大到国家决策、小到家庭内部事宜的表决,票决对象选择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如某高校,在教师岗位聘用问题上组成校院两级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对推荐人员、拟聘人员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对象本应是岗位需求的量化指标,但转变成了人员。票决对象的偷梁换柱给腐败预留了空间,违背了“对事不对人”的基本原则。这种票决制的腐败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票决竞聘人员为人情票、受贿票、暗示票提供了温床,势必造成投票结果的不公平,应该票决量化指标为竞聘人员排名提供依据才能真正体现票决制的内涵;二是违背票决制的本质要求,“票决制”目的是将定性决策转化为定量决策,不是抛弃本可以直接量化的决策方法,采取间接量化的方法并使决策附加上定性的内容,以形式民主混淆实质民主。票决制的随意应用深入至无底线,突破宪法、法律的基本框架。2010年河南洛阳孟津某初中班主任组织全体学生对班中某一“问题学生”的去留进行表决,该生最终选择自杀[10],以民主的幌子剥夺人权,票决制的应用超出了法定限度。endprint

(四)少数人操纵

票决制的基本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利益在票决中受到损害是必然趋势,这促使少数人更容易绝地反击。少数人通过贿赂、交换、收买等手段影响投票组织者,操纵投票过程,置大多数人的利益不顾,达到不丧失利益或谋求超额利益的目的。有些一把手等领导班子成员也没有摆脱“一言堂”的固有认知,用长官意志影响票决。

投票组织者一般指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践中大多为单位“一把手”,在腐败利益的驱动下通过权力压制、控制议题、制定规则、圈定投票权持有阶层、收买利益中立方等方式操纵投票,实现既定目的。一是权力压制,领导人利用政治地位对投票权持有成员逐一施压,投票前指明目标,必须选择某一备选方案或候选人,左右投票结果。二是议题控制,领导成员通过组织投票活动,策略性地选择时间、地点进行议题的讨论和投票,规定议题方向,影响投票权持有成员的选择意愿,甚至通过议题附加投票导向。如在议案制定上,虽然方案多种,但内容大同小异,无论何种投票结果都一样。三是制定规则,根据不同的需要制定不同的投票规则,在投票结果统计上不断变动指标、权重等,直至达到既定目的。四是圈定投票权持有人,尽力排除大多数人的相对数量,为少数人赢得投票结果创造条件。五是收买利益中立方,通过贿赂、交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争取中立方的支持,改变少数人的不利格局。

(五)多数人暴政

多数人暴政指多数人以民主程序获取无限权力而无视少数者利益的行为。法国人托克维尔在1831年前往美国考察后写出《论美国的民主》,指出美国存在多数派反对少数派权益的情况,如白人对黑人、产业工人对资本家等[11]。票决制遵循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为多数人暴政提供了合法途径。多数人暴政的实质是一种集体腐败,多数人依靠票决制的民主外衣损害少数人的权益。

多数人暴政表现为一种集体行为,分为集体有意识和集体无意识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失当行为。集体有意识促成的多数人暴政,主要是社会阶层共同利益诉求的公开表现。2010年,某技校为了找出一直偷窃女生宿舍的小偷,校领导、班长、班干部竟然通过投票方式票决出小偷。该校领导阶层为了管理需求,有意识地借用票决制的民主形式决定少数人的命运。集体无意识更容易形成多数人暴政。通过宣传、蛊惑、诱导、欺骗等方式,左右集体意识和行为趋向,形成多数力量来决定投票结果,最终不仅损害少数人利益,而且也会涉及多数人利益。少数人操纵下的集体无意识,即拉票、贿选等,票决结果将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票决制需要通过集体力量形成一个公正的结果,集体力量发挥作用时少数人的利益必然受到侵害,集体的道德腐败便形成了。

(六)投票走过场

票决制具有工具性,投票行为除了实现民主实质外,也能借助民主的外衣掩盖一些不良目的。这主要存在三种情况:推卸责任、形式主义和用脚投票。

第一,投票行为具备的形式外壳能够帮助责任主体推卸责任。通过投票走过场,领导负责变成投票权持有成员集体负责。一旦发生决策或用人失误,无法追究具体的责任人,“法不责众”或“相互推诿”致使责任无人承担。因此,个别领导独裁做出的决策往往也要经过集体票决,票决制成为消除责任的护身符。

第二,投票成为一种形式主义。投票结果已经事先确定,投票无关内容,只需票决制的民主形式赋予其内容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某些政府部门一把手或领导层已经确定的议案或候选人,无论在何种范围内投票都不能推翻定论,而且必须获得广泛的投票认可。票决后的结果不及时公开或根本不公开,通过“暗箱操作”致使票决无效。

第三,“无知者无所谓”的投票。票决对象无论是议案还是候选人,投票权人都需要具备基本的认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是,在票决制的实践中,投票主体对投票对象了解不深入,甚至根本不知道,其投票行为不具备理性判断,往往“用脚投票”,容易用感情投票,也容易被利益谋求者收买、利用,其行为就是滥用职权。

三、票决制腐败风险治理现代化

票决制存在腐败风险,需要从秩序、人员等方面系统采取有效措施,构建投票主体多元化的治理框架,健全治理的法治基础,提高投票客体的信息透明度,提升投票主体的基本素养。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在治理体系上强调健全立法,在治理能力上强调法律有效执行,实现治理现代化。

(一)重视多元主体权益

票决制需要充分重视多元主体利益,顺应历史发展规律和治理理念,才能有效预防腐败风险。唯物史观强调人民群众的群体性作用,认为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合力论”,认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治理包含的多主体理念就是对唯物史观的具体实践。历史合力论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强调人民群众的集体力量,与治理理念以多元主体为理论基础具有一致性。治理理论强调主体多元化,票决制必须保证投票主体规模,汇聚多元主体投票选择的基本趋向,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人的权益。票决制腐败风险治理中只有强调多元主体的价值贡献,才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重视多元主体权益有两层含义。一是投票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投票主体的多元化,需要考虑投票主体的数量和结构。绝对数量一定要充足。在古罗马政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元老院由三百多名成员组成。古希腊雅典民主法庭的陪审员人数达六千人,根据案件需要从中随机抽签出5人~2000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最终结果进行投票。由于投票主体拥有足够的数量,因而古罗马、希腊的民主精神及模式影响至今。如今,票决应用泛滥,投票主体的组织规模多样化,小则3人~10人,大则几千人,绝对数量的要求无法统一量化。但是,一定要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投票主体数量同事务影响程序和重要性成正比,避免投票权寻租、拉票、少数人操纵、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票决结果的公正性。投票主体多元化也强调组成结构合理,避免多数人暴政,体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二是多元主体获得的总体利益最终汇集成公共利益。重视多元主体权益最终是重视公共利益。不能将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混淆在一起,票决结果需要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endprint

重视多元主体的权益也不能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在帕累托最优的基础上照顾少数人利益,又同“少数服从多数”存在悖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将决策和执行灵活分开,在票决过程中尊重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在执行过程中灵活减少对少数人利益的侵害。

(二)完善“人治”的法治基础

票决制是一种“人治”行为,是投票主体个人主观意愿的集体表达机制。人治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投票主体的价值选择。柏拉图提出,哲学家应成为一国的统治者或者将统治者改造成哲学家,实现“理想国”,试图用哲学家所代表的正义、智慧、真善美等美德规避“人治”的消极因素[12]。由于国家统治对人性“恶”的需求以及个人美德的不确定性,柏拉图用提升个人素质的“人治”方式解决“人治”弊端显然自相矛盾,最终向“法治”转变。解决“人治”主观性的危害,需要彻底消灭“人治”行为,实行“法治”。在现实社会运行中,“人治”行为又是不可避免的,譬如行政、司法自由裁量也是一种有限制的“人治”,国家法律、制度、政策的有效执行主要依靠人的主观行动。票决制也是用“人治”解决“人治”弊端的方式,终究脱离不了“人治”的本质属性,但突破了依靠个体素质的局限,用集体素质规避个人主观性的负面影响。苏格拉底之死即是通过票决制完成的,这是典型的多数人暴政,原因在于缺乏法治基础。因此,完善票决制,需要以“法治”为基本规范消除集体主观性,保证集体投票方式的“人治”行为更趋于理性化。

“法治”是人类集体理性的积累,在票决制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等方面提供基础规范。一是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票决制适用范围制度,规范票决制滥用现象。应坚持公共利益导向下的票决原则,法定票决事项目录,力求“决事不决人”,领导干部选拔也要体现公共需求的本质而不是个人的晋升,避免越俎代庖、颠倒黑白地利用票决制逾越宪法和法律已经清楚界定的事项。二是构建票决制科学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我国“议决制”的优良传统,发挥协商民主在议案提出、酝酿讨论等环节的作用,制定票决规则、程序、方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夯实票决的基础,票决结果现场公布[13],避免贿选、投票走过场等行为。三是健全票决制的保障制度,建立公开票决、广泛监督的制度,坚持利益相关者的回避机制,完善票决对象的退出机制及票决责任的追究机制。总之,票决制的“人治”因素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在“法治”基础上的票决制才能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民主的价值诉求。

(三)改善信息不对称

票决制解决决策的民主性问题需要在一个完全理性的状态下才能完成。票决制的实践恰恰在一个有限理性的环境下运行,票决对象、过程、结果等信息不完全公开,这为腐败提供了操作空间。因此,规避票决制的腐败风险需要解决票决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一,票决对象的信息公开。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指出,即使经过民主程序投票产生的决策方案也不可能令所有成员都满意,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限理性造成的[14]。投票主体对票决对象的有限认知造成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主体的共同需求。票决制以公共需求为导向,首先要了解投票客体的基本状况,其次要了解投票客体对需求的满足程度,最终通过优胜劣汰选择满足度最大化的方案。票决受制于投票对象的信息,票决需求的有效满足需要投票对象同自身特征具有对应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的票决具有盲目性,容易被诱导。在票决对象信息完全公开的前提下,重大问题及人事任命都需提前公示,投票主体能有效进行比较鉴别从而做出理性选择,避免投票走过场等腐败行为的滋生。

第二,票决过程的信息公开。票决是实践规则、方案的一个过程。票决过程的信息公开就是将票决方案制定、执行等环节对外公开,接受公众对规则公平性的质疑,提高票决制运行的透明度,投票主体对重要议题的来源、形成等过程拥有知情权。

第三,票决结果的信息公开。票决结果的信息公开需要从时空、决案和特殊性等方面开展工作。票决结果需要即时、现场公布,否则容易留下腐败操作的空间,规避投票仅仅是谋利的形式外壳。票决结果的具体决案要对外公布,议案内容文本要整体性发布。票决中会存在“反对票”、“弃权票”和“空表票”,不仅需要从数量上进行统计,也需要从这些票所代表的内容上进行信息汇集,譬如可以反映某些领导干部的缺点、污点和阴暗面,一则考量领导干部对岗位的匹配性,二则给以警醒。

(四)提升票决主体觉悟

票决制所产生的腐败风险大多是票决主体的主观性因素造成的。防治票决制腐败风险的关键是提升票决主体的觉悟。如前所述,票决制本质上是一种集体“人治”行为,既需要“法治”进行规范,同时也需要从自身的主观性因素入手加以防治。

第一,票决主体需要进行科学筛选。民众成为投票主体之前需要具备基本的素质,能够认识到自身代表的利益诉求。首先,具备票决对象相关的知识储备,对票决对象做出理性的判断,自觉屏蔽相关言论的诱导,坚持己见,保证票决结果的理性、公正。其次,熟悉票决制的基本规则,能够自觉规避票决制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自觉抵制由于少数人操纵、贿选、滥用等产生的腐败行为。最后,能够履行代表功能,在坚持公共利益诉求表达的基础上实现代表阶层的利益。投票权本质上是权利,即权能和依此获取的利益,应维护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权利,谨防公权私有化。

第二,票决主体需要加强团队学习。现实社会中确实存在恶的行为,票决制运行中也存在着腐败现象,票决主体存在腐败的可能性。由于票决主体因人性的趋恶可能,加强学习、祛除内心的邪恶很有必要。票决制形成良性的主体认知,不是取决于个人,而是取决于团体。因此,票决主体的团队学习能够保证整个团体向“善”,并在学习过程中相互督促,形成集体抵制腐败行为的良好氛围。票决主体需要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坚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遵循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锻造修为,自觉抵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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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敬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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