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企业执行GB 5296.4—2012标准时应关注的事项

2015-06-15 18:20李建华
现代纺织技术 2015年4期
关键词:耐久性纺织品标签

李建华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 东莞 523808)

服装企业执行GB 5296.4—2012标准时应关注的事项

李建华

(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 东莞 523808)

解读与分析新版国家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内容,并与旧版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内容作了比较,总结新旧版标准的差异,同时指出了纺织服装企业在执行标准时需注意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GB 5296.4;使用说明;纺织品;服装;国家标准;建议

新版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以下简称新版标准)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于2014年5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从2014年5月1日起新版标准代替并废止旧版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旧版标准)。所以纺织服装企业应仔细研究新版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和应对工作。

GB 5296.4作为纺织行业为数不多、且最重要的国家强制标准之一,由于纺织服装企业对其不是很了解,在服装产品国抽、省抽以及市抽检验中极易造成产品使用说明这一项不合格。如果该项的不合格率降为0,那么历次抽查中纺织品和服装的合格率将会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5%~20%。同时,产品使用说明是消费者选购和正确使用产品的重要依据,其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越来越为消费者所关注。所以纺织服装企业应重视该项标准;行业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也应不定期地组织一些标准宣贯会,让企业及时了解新版标准的内容和要求。

1 标准内容解析

1.1 标准名称

新版标准名称由原来的“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改为“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1.2 适用范围

新版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1]。“在国内销售”是指国内市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口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2]。港澳台地区的产品按进口产品管理条例执行。标准的附录A给出了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1.3 基本原则

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删除了“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条款,保留了其余条款。条款“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是对使用说明必要性的规定[2],没有使用说明产品便不完整。条款“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是要求使用说明应使用一般消费者容易理解的、大众化、通俗的语言,避免使用方言和外来语[2]。如纤维名称一般采用简称(如腈纶、维纶),避免采用学名(如聚丙烯腈纤维、聚乙烯醇纤维),因为消费者看不懂,不符合通俗易懂的要求,但聚酯纤维除外。条款“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是强调使用说明应符合真实、准确的原则。使用说明所标注的性能应符合(或达到)其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指标,不允许利用使用说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以吸引消费者购买[2]。如一件毛衣不含羊毛、羊绒或只含少量羊毛、羊绒,则其名称不应采用“羊毛衫”、“羊绒衫”,若采用就属于虚假或夸大内容,从消费者的角度讲,是一种欺诈行为。

1.4 使用说明的内容

与旧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合格证”和“产品使用期限”的内容,并对其余内容进行了微调。

1.4.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新版标准规定“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与旧版标准相比增加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制造者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过名称和地址,但其只是为委托方代工,产品不对外销售,那么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的责任由委托加工方或品牌拥有者承担。这样当产品有质量问题时,便于消费者投诉和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追究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不需要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同时还要表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2]

1.4.2 产品名称

新版标准规定“产品应标明名称,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术语及定义的,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1]服装产品名称应按照国家标准GB/T 15557—2008《服装术语》的规定执行,且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应相对应,如产品名称为T恤衫,执行标准宜采用GB/T 22849—2009《针织T恤衫》,而不建议采用FZ/T 73043—2012《针织衬衫》,避免产生用错标准的嫌疑。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不能单独使用商标作为产品名称,如使用应附加一个标准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

1.4.3 产品号型或规格

新版标准明确每类产品至少标注一种主要规格,产品号型或规格应标明产品的特征尺寸,详见新版标准条款5.3。这里重点解析应用最为广泛的号型标准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 男子》和GB/T 1335.2—2008《服装号型 女子》。标准中的“号”是指人体的身高,以厘米为单位表示;“型”是指人体的胸围或腰围,以厘米为单位表示;“体型”是以人的胸围与腰围的差数为依据来划分人体类型的,体型共分为四类,分别用代号Y、A、B、C来表示,详见表1。GB/T 1335.1—2008和GB/T 1335.2—2008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国成人人体体型的变化规律,并科学地解决了上下装配套的问题。[2]

表1 体型分类表 单位:cm

GB/T 1335.1—2008和GB/T 1335.2—2008标准规定上、下装应分别标明号型,其表示方法为号与型之间用斜线分开,后接体型分类代号。例如,上装170/88A,其中170代表号(身高),88代表型(胸围),A代表体型分类。下装170/74A,其中170代表号(身高),74代表型(腰围),A代表体型分类。身高以5cm分档,胸围以4cm分档,身高与胸围搭配组成5×4号型系列;腰围以4cm、2 cm分档,身高与腰围搭配组成5×4或5×2号型系列。

机织服装按照GB/T 1335规定执行;棉针织内衣按照GB/T 6411规定执行,不分体型,上装标注身高/胸围,下装标注身高/臀围;身高、胸围和臀围都是以5cm分档,组成5×5号型系列。其他针织服装既可按照GB/T 1335规定执行也可按照GB/T 6411规定执行。套装产品的胸、腰围差数应和体型代号相对应,否则该套装不适合相应体型的人群穿着,购买时消费者需自行配套。

对于目前市场上使用的S、M、L,36、38、40及以英寸为单位表示的服装号型规格都属于不规范标注。

1.4.4 纤维成分及含量

新版标准规定“产品应按FZ/T 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关于纤维含量标识的标准GB/T 29862—2013已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采用显微镜方法测定的纤维含量以方法标准的结果表示)。企业应及时了解新版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避免造成产品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的标注不合格。

皮革服装应按QB/T 2262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目前纺织服装企业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a) 纤维名称标注不规范;b) 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c) 主要部位的纤维成分及含量未标注;d) 吊牌和耐久性标签标注不一致;e) 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

1.4.5 维护方法

新版标准规定“产品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

图1 维护方法实例

图2 维护方法和相应文字说明实例

建议使用说明上只使用符号,不加文字说明,这样可以减少符号和文字说明不一致的几率,降低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风险。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符号所代表的处理程序应适用于整件纺织产品[3],若产品有特殊要求,需用补充说明用语标明,但不得与符号和符号的说明文字并列。下面给出含装饰品和毛领的上衣的维护方法实例,详见图3。

图3 包含补充说明用语的维护方法实例

婴幼儿纺织产品生产企业需注意的是标准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和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中明确规定婴幼儿用品不可以干洗。如已标注可干洗,应及时更正。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于2014年3月1日实施。

1.4.6 执行的产品标准

新版标准规定“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的产品标准编号”。所标注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该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且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切记不要随意标注。完整的产品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代号组成[2]。

1.4.7 安全类别

新版标准规定“应根据GB 18401—2010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产品安全类别根据不同的技术要求可分为A类、B类、C类。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4],婴幼儿纺织产品除了须标明安全类别之外,还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注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1.4.8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新版标准规定“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的产品宜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说明贮藏方法”。例如皮革、毛呢服装等冬装春藏时,为了防止发生霉变、虫蛀,收藏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放樟脑等);且上面不能压放其他衣物,否则会使皮革起皱,影响外观。又如夏季某些丝绸单衣不宜长期挂放,尤其是乔其纱、双绉等服装,会越挂越长,使衣服走样,该类服装应在使用说明上给出贮藏要求和方法的简要提示[2]。

如果产品在使用和贮藏方面没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说明,则无需标注此项内容。

1.5 使用说明的形式

使用说明的标注形式详见新版标准条款6.1.1。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当采用多种形式时,应保证相同内容的一致性。耐久性标签上须标注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详见图4、图5实例。

图4 吊牌实例

图5 耐久性标签实例

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如医生的工作服、酒店用品等;学校发的学生服不属于这个范畴。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如包装好的衬衫,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标注该信息。

1.6 其他要求

新版标准规定“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耐久性标签应由适宜的材料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这里特别强调耐久性标签应使用适当的材质制作,该材料应能承受标签上标明的维护处理程序。在检测中发现有部分产品存在耐久性标签并不耐久的问题,该类耐久性标签多采用油墨打印,方便快捷,错误信息易更正,但油墨遇某些洗涤剂易模糊,且不能干洗,根本达不到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要求。目前虽然没有相应的标准对耐久性标签的质量进行规范,但是消费者会把耐久性标签的质量和产品的质量联系在一起。

2 相关建议

a)建议纺织服装企业在使用说明中继续保留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等级的内容,因为《产品质量法》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b)纺织服装企业应及时了解GB/T 29862—2013《纤维含量的标识》的内容和要求,避免造成产品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不合格。

c)使用说明内容不要以多种形式重复出现,防止出现不一致;耐久性标签上须标注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三项内容。

d)纺织服装企业对制作好的耐久性标签应进行3~5次的水洗试验(条件参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耐洗色牢度试验),确保能承受标签上标明的维护处理程序,尤其是品牌企业。

e)纺织服装企业除了需了解新版标准的内容,还需熟悉GB 18401、GB/T 1335.1~GB/T 1335.3、GB/T 6411、GB /T 29862、QB/T 2262、GB/T 8685、GB/T 15557等标准最新版本的内容。新版标准中的用辞“应”为强制性条款,“宜”、“可”为选择性条款,这种说法也适用于其他标准,纺织服装企业应注意标准中的用语表述。

f)消费者尽可能在服装使用期间保管好吊牌,如购买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凭借吊牌找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尽量不要选购无使用说明标识的服装,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S].

[2] 刘 文,郑宇英,王淑容,等.《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0.

[3] GB/T 8685—2008纺织品维护标签规范:符号法[S].

[4]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S].

(责任编辑:张祖尧)

Notes for Executing GB 5296.4—2012 Standards by Apparel Enterprises

LIJianhua

(Guangdong Dongguan Quality Supervision Test Center, Dongguan 523808, China)

This paper unscrambles and analyzes GB 5296.4—2012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Part 4: Textiles and Apparel, and compares it with the older version of GB 5296.4—1998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Instructions for Use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The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ir differences, points out problem that textile and garment enterprises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during using the standard, and gives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GB5296.4; instructions; textiles; apparel; national standard; advice

2014-10-10

李建华(1981-),女,内蒙古凉城人,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纺织品质量检测和标准的研究。

TS941.79

B

1009-265X(2015)03-0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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