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5-07-21 05:35汪帅马吴志强左燕君
江西化工 2015年5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名录特性

胡 勇 汪帅马 吴志强 左燕君

(1.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 南昌 330039;2.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江西 南昌 330039)



浅析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胡 勇1汪帅马2吴志强1左燕君1

(1.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西 南昌 330039;2.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江西 南昌 33003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是危险废物监管中的技术支撑。现有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在危险废物监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际鉴别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状进行了具体阐述,同时指出了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危险废物鉴别 现状 问题 对策

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在我国近几年的危废日常管理和应急监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目前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解决。

一、危险废物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状

危险废物鉴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方法或导则,对待鉴别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分析论证或对其危险特性进行分析测试并形成客观测试结果的过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待鉴别物品、物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认定的重要依据。国家现行的一系列关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标准规范确保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一)工作流程

当前我国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流程主要是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颁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2]中的规定,依次按照以下四步进行。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第11号公告)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第二,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凡列入名录中的,且未标注“*”的,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的则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第三,依据GB 5085.1~GB 5085.6系列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第四,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认定。综上可知,现行的鉴别流程清晰,各鉴别方法不交叉、操作性强。

(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现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颁布于2008年,该名录根据危险废物的成分和来源、特性来进行分类,共分为49个类别,编号从HW01-HW49,主要分为残渣类、灰尘类、废液类、溶剂类、载体类和污泥类,共涉及43个行业。名录容易查阅,具有简单、快速和可操作性强的优点,不仅降低了鉴别的经济成本,也降低了鉴别的时间成本,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目前《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周期长,自1998年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后,2008年才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修订。危险废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周期长已不能满足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三)危险特性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成分复杂,数量繁多,无法一一罗列,对于一些未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应该来说,危险废物鉴别较名录法查找更为公平和合理,具有适用性广泛和准确性高的点。在对固体废物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工作中,方案制定、采样、制样、样品保存、测试分析和测试结果判断等各环节均有相应的标准进行技术支撑,具体详见表1。

表1 现行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相关标准及其应用环节

三、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问题

2013年6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加大了涉及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明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日益增多;另外,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固体废物的产生来源进一步扩展,在环评、环保验收等环境管理工作中对危险废物鉴别的需求日益增多。在当前形势下,国内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其他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应用现行标准已经开展了多次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在工作中遇到了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漏洞较多,难以支持和指导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4]。

(1)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名录修订时为避免出现遗漏的情况,对危险废物产生源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实际管理时争议较大、遇到较大阻力;

(2)缺乏名录增补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一方面,新发现的危险废物有时无法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形成较大的环境隐患;另一方面,由于工艺技术改进,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或原料,使得部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产生变化,但由于无法通过鉴别程序将其从名录中排除出来,仍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环境管理的工作量。

(3)名录的行业分类方法需要与时俱进。名录中“行业来源”的行业名称与2011年国家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列的生产工艺不对应,导致危险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类别无法确认。

(二)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需改进。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GB 5085.7-2007)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认定。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时效性太低,很难被采用。

(2)相关标准中关于鉴别项目筛选的规定不明确致使鉴别项目过多,而依据现行规定采样份数又往往较多,这样导致鉴别经费过高、鉴别时间过长,造成部分鉴别工作由于经费、时间的原因而无法实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规定“固体废物特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的特性项目或者不存在、不产生的毒性物质,不进行检测。”但是在实际鉴别工作,待鉴别固体废物往往是未知来源的,即使知道来源,但由于固体废物产生过程复杂,很难确定有哪些项目不产生,这样就导致实际选择鉴别检测的项目时有“宁可错选,不可漏选”的心态,鉴别检测项目过多一方面致使鉴别经费高另一方面也导致鉴别时间过长,浪费人力物力;《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对采样份数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依据固体废物产生量来测算最小份样数。按现行规范很多鉴别项目需采集50以上的份样数方可满足要求,这也加重了工作量。

(3)鉴别周期过长。《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规定:固体废物为间歇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月,以每次产生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确定需要采集的份样数。每次采集的份样数为月需采集份样数除以一个月内固体废物产生次数。由于固体废物往往是间隔产生,如废水处理污泥等,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光采样就需要一个月时间,再加上HJ/T 299-2007、HJ/T300-2007和HJ 557-2010等浸出方法标准中规定的浸出时间18h,以及样品前处理和检测时间,整个鉴别周期时间过长。

(三)危险废物鉴别能力不足。

目前,国内实施危险废物鉴别的主要单位为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由于与废水和废气管理相比,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这也导致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的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较弱,GB5085-2007系列鉴别标准中的多数检测项目尚未形成能力。以江西省为例,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均未形成急性毒性初筛、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物质含量的鉴别能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仅不同程度的具备腐蚀性和部分浸出毒性鉴别监测能力。能力不足使得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都受到严重影响。

四、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建议[5-6]

(一)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机制,定期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更新,对其中危险废物的产生源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的典型产生工艺,使《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好地为危险废物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二)建立完善的专家数据库。专家数据库至少应包括环保部门废物管理方面的专家、行业专家、分析检测单位的专家、环评编制的专家。在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过程中,专家可根据生产工艺、行业情况和检测分析数据等信息来确定废物的检测指标和样本数,并最终根据分析数据等信息来确定废物的检测指标和样本数,并最终根据分析检测数据确定废物的属性。

(三)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和监督质控机制。关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如何进行鉴别,应做出更为可行的执行规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监督和质控机制应尽快建立,从而使得危险废物鉴别流程中的方案编制、采样、分析等环节能被有效监管和质控,确保鉴别数据的科学、公正、准确和有效。

(四)建立全国性的危险废物鉴别数据库,促进危险废物鉴别数据的共享。

(五)加强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方法和分类体系研究,今后能以更少的样品量和测试项目量来进行科学、有效鉴别,缩短鉴别周期,提高方法的可行性。

(六)研发危险废物快速初筛技术,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应急监测预案,满足危险废物应急管理要求。

(七)加强基层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各地区环保部门应针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污染状况、环境质量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制定切合实际的能力建设方案,尽快提高危险废物鉴别能力。

(八)鼓励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九)建立危险废物豁免机制。对于价值量高、去向明确的危险废物实施豁免管理,将焚烧、填埋类危险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标准,GB 5085.7-2007).

[3]岳战林.中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完善性研究[J]节能与环保,2009,(01):27-29.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4]1111号).

[5]陈小亮,吕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有关问题的思考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39(4):48-51.

[6]戴玄史,巢文军,余益军,段雪梅.浅谈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现状、问题及建议[J].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13):2056-2060.

SimpleAnalysis on the Major Problems Existed in Identification of Hazardous Characteristics of Solid Wastes and The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HU Yong1WANG Shuai-Ma2WU Zhi-Qiang1ZUO Yan-Jun1
(1.JiangxiProvinceEnvironmentalMonitoringCentre,JiangxiNanchang330039;2.JiangxiSolidWasteManagementCenter,JiangxiNanchang330039)

Identification of hazardous wastes provided important technical support for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Hazardous waste identification played a huge role inthe regulation of hazardous waste.But actually,there were still some problems.Suggestions were putted forward to solve the problems.

hazardous wastes identification;present situation;problems;sugges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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