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解读

2015-08-15 00:48李换平
山西水利 2015年6期
关键词:主管部门许可监督管理

薛 敏,李换平

(1.山西省水资源征费稽查队,山西 太原 030001;2.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山西 太原 030002)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立的两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这两项法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水资源事业发展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标志着我国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

一、总则

总则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监督体制、特殊规定、保护原则、义务规定和表彰奖励等。

立法目的: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第1条)

适用范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第2条)

管理监督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第3条)

特殊规定: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情形有五类,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等。(第4条)

保护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第7条)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取水的申请和受理,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一)取水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这是进行取水许可的首要环节。《条例》第10条至第13条对取水申请受理的主体、申请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书事项和受理时限做出了全面规定。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11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八项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申请理由,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水源及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以及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等。(第12条)

受理时限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予以受理、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和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13条)

(二)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这是取水许可的两个中心环节。《条例》第14条至第27条对取水许可的分级审批、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取水许可证内容、取水许可证时效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的原则包括合理规划原则、总量控制原则、定额管理原则。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各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第14~16条)

取水许可审查程序:取水许可审查程序应按照“受理→初审→审查→同意取水申请→动工兴建→竣工验收→合格→发取水许可证”进行。如果审查时发现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应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第19条)

取水许可听证程序: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许可听证是公众、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参与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形式,让双方的意见得到充分展现。(第18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25条)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这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第28条至第37条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征收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的原则:一要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要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要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第 29,30条)

水资源费计量方式和征收程序:水资源费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实际取水量计费,二是按实际发电量计费。(第32条)

水资源费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是:“下达缴费通知书,征收水资源费→未按期缴纳的,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进行处罚”。(第33,34条)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按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第35条)。山西省地方留成的水资源费中,省级占36%,市级占18%,县级占36%。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应当使用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并设立专用账户,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水利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合理开发等。(第36条)

三、监督管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只有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监督管理,才能使依法治水的理念不断得到加强。《条例》第38条至第46条对监督管理的主体、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取水计量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按标准足额征收。(第38条)

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39条第2款)。制定流域或者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用水计划,要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及下一年度地下水可采量和允许开采量。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取用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工作。(第40条)

取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看其是否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且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第43条)

四、法律责任

《条例》第47条至第57条对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有偿使用的表现形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做出了全面规定。

一是条例中明确了“两罚制”,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按情节轻重分为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以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三种形式。(第47条)

二是规定了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51~56条)

三是实施水行政处罚时要做到程序合法,处罚法定与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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