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扶养义务的非直系亲属能否领取死亡赔偿金

2015-08-21 16:50:36汪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7期

汪宏

内容摘要:死亡赔偿金作为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家属的重大赔偿事项,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焦点问题。《侵权责任法》对于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笼统的归为近亲属,关于死亡赔偿金请求权顺位问题更是属于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本案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实际扶养关系亲疏作为死亡赔偿金请求权顺位确认的依据,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立法原意。

关键词:主要扶养义务 死亡赔偿金 非直系亲属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某琳,女,退休工人。

对方当事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某医院。

马某琳与患者马某愚系姐弟关系。2011年6月26日18时许,马某愚因疾病发作,马某琳拨打120急救车求救,120急救车把马某愚送到武清区某医院诊治,马某琳支付医疗费695.15元。治疗一段时间后,因病情未见好转,遂于2011年6月26日21时许随120救护车转院治疗,在转院途中,马某愚死亡。马某琳认为马某愚的死亡是由于武清区某医院延误治疗造成,该医院不认可,马某琳要求对马某愚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3月13日武清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对武清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马某愚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武清区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马某愚的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方以负次要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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