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华
[案情]2012年2月10日,王某乘坐班车回老家。在车站时,某快件运输公司将一批用红枣箱包装的黄金钻石首饰作为一般物品交该车司机运输(快递单显示为印刷品)。王某坐在该车司机右后方第一排座位,看到快递公司交货过程。司机收货后把红枣箱放在王某座位前地上。当天19时许,王某在下车时将红枣箱拿走,到家后告知其妻何某自己下车时见有一箱红枣没人拿便带了回来。几天后,卧病在床的何某因将尿桶打翻弄湿了红枣箱,遂打开发现箱内装的是黄金钻石首饰。之后几天,夫妻二人见无人找到自己追要便欲据为己有,一起将此批首饰装在一编织袋内带往其儿子王某某在某地的租住屋内,欲寻找买主将该批首饰卖掉。2012年3月2日,公安民警找到王某某的租住屋,经盘问,何某主动指引侦查人员起获上述全部首饰。经鉴定,该批首饰共价值633806元。案件侦破后,全部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某珠宝行。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王某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拿走红枣箱时只是认为里面装的红枣,没有想到箱子里面是黄金,存在认识错误。因盗窃罪是数额犯,而红枣价值较小,故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是在认为红枣箱是没人要情况下而拿走,故应构成侵占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明知红枣箱是他人托运之物而拿走,且发现箱子里装的是黄金后不主动上交,意欲另寻买家将黄金卖掉,存在非法占有主观意图,故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