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定位

2015-08-22 08:30
中国民政 2015年3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法人民事

张 雷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定位

张 雷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关于社区居委会法律性质的定位,《宪法》和《居委员会组织法》明确城市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是社区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主要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社区居委会不属于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社区居委会不属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它与社会团体法人比较接近,但是显然居委会本身也不能成为法人,只能是法人代表机关。在不修改《民法》的前提下,我们目前只能按照这个思路去考虑居委会的法律性质定位。

关于社区居委会界定为社团法人机关性质的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第一个层面,社团法人的界定和特点。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是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社团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法人产生的同时,法人机关亦即成立。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法人机关可以是单一法人机关,即法人所有能力全部集中于一个机构之中,法人的意思机关和法人的执行机关合二为一。也可以是多数人机关,即同一法人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分别由两个以上的机关分享。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产生于法人意思机关或者执行机关中,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职权,并以法人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第二个层面就是社区居委会的社团法人机关性质界定。一方面,社区是社团法人。社区以及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的组织性质与社团法人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社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它是居住在城市一定地域范围内居民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人的组织体”。社区是依法成立的。《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能。社区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的经费来自于政府拨款、居委会兴办的服务性事业,以及居民的筹集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这也意味着居委会所负责的社区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可以独立支配和使用。社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区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居民大会或者居民代表大会、社区监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等。每一个社区居委会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些场所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区的公共财产独立于居委会成员的财产、基层政权组织的财产,以及社区居民的个人财产,它足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核心组成部分,负有形成法人意思和代表法人活动的职能。没有法人机关,法人就无法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社区作为社团法人,意思机关是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它是社区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机关就是社区居委会,这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等事项的机关。社区居委会的重要职责就是执行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社区服务与管理活动。监督机关是社区监督委员会,这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社区居委会实施监督的机关。社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社区居委会主任,产生于社区居委会中,他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并以法人名义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据此,社区的基本属性符合社团法人的基本条件,应该将其定性为社团法人。社区居委会是社区这一社团法人的法人机关,确切地说是法人机关的执行机关。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明确社区居委会社团法人机关性质和地位,有助于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党组织的关系,有助于明确社区居委会和政府的关系,有助于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有助于增强居民社区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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