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古代一直存在“贱讼”的法律传统观念,它有着显著的时空特点,同时也具有发展的特性,“贱讼”这一法律观念,不但存在时间上的前后继承,而且必然存在空间上的相互影响,本文通过对其现象、原因等的研究,探讨它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贱讼;诉讼制度;法治;启示
清代崔术曾说:“自有民生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世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但论其曲直”。这是中国古代极其罕有的对诉讼的客观、冷静的态度,绝大多数的古代中国人不仅缺失这一态度,而且更多的是对诉讼的鄙视与厌恶。
一、“贱讼”的体现
中国的“贱讼”究竟从何时开始,已不得而知,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大概是有史料记载以来的最早证据之一。古代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对于诉讼,抱着较为一致的轻贱态度。
从官府的司法定位看来,以息诉止诉作为根本职责,清《钦颁州县事宜》:“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法令,以劝善惩恶……由听讼以驯至无讼,法令行而德化亦与之俱行矣。”听狱断讼只有作为德教的手段之时才有意义,如果为了断狱而听讼,则“父母官”之所为很是不耻。
从个人精英来看,即使在经济活跃两宋时期,出现了大量的以田土及钱债为主的民事纠纷,然而王安石变法时期倡导为培育司法的专门人才设立“明法科”的举动仍受到了保守派领袖司马迁的强烈反对:“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