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下无“任性”

2015-09-10 07:22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任性依法治国

一字千钧,如惊蛰时节春雷乍响。“在法治之下”的“下”字,道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真谛。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所作重要讲话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下”字,可以说是对党群关系定位的历史回响。1941年,毛泽东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强调:“共产党……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教育每一个同志热爱人民群众……不是高踞于群众之上,而是深入于群众之中。”

“在法治之下”,是法治应有之义、必然要求;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在法治之下”,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党的领导之下,在人民意愿之下,在人民群众之中,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党的宗旨具体体现,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

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与“法治之下”要求结合在一起,抓住了科学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牛鼻子”。

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在法治之下”,才能切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确,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彻底根除几千年封建文化影响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国民劣根性”短期内难以消失殆尽,一边骂特权一边向往特权的人,也不能说为数不多。但是,正如毛泽东在延安时所说的:“老百姓可以骂我们,我们却不能骂他们,因为他们是主人。”我国从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东方国家,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关键在于党员领导干部先锋模范、党的“两个先锋队”作用发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而人民正是从切身获得感或损伤感中来认识评判法治的。因此,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在法治下活动,就会影响全民族,人民法治素养也能够不通过“卡夫丁峡谷”达到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从而加快全面依法治国步伐,使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

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在法治之下”是全面从严治党基础,也赋予其时代内涵。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道德底线、后盾,是大多数公民可做到的低度行为标准,而有些行为即便没有越过法律边界,也会踩穿道德底线。如果连道德底线都不能坚守,连公民行为标准都达不到,就根本谈不上党性修养、领导干部标准、政治规矩。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在法治之下”,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其中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党更规范、科学、有效地领导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带头做到“在法治之下”,重在知行合一。而无“行”则无真“知”。

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有调查显示,落马贪官忏悔词的“最爱”是“都怨我不懂法、不学法,才落到今天的地步”。这话连标点符号都让人难以相信。权力跳到法治之上称王称霸,跑到法治之外“咻咻狺狺”,无非为了是损人、损国利己,破坏公平正义。损人利己、欺负人的事不能干,恐怕三岁小儿也知。

知法犯法之“知”,不是真“知”,落马贪官恐怕最终也会明白:“No zuo no die”(不作死就不会死),其实真的“不懂法”!至少不懂法治发展性必然性。“肉痛”瞬间得真“知”。

没有“铁帽子王”,在法治之上、之外“混”,早晚要还的——十八大以来反腐新常态已明示世人。一旦权力在法治之上、之外“任性”、丧失人性,就以雷霆万钧之势施铁腕、出重拳惩治,就会成为生动的法治课,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人大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第一线,重在“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要在党的领导下敢于乐于担当,把千千万万、浩浩荡荡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调动起来,依法设定、规范、制约、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尤其要注重完善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监督的制度,防止“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自觉为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想让人点赞,就要经得起检验。人大也是如此,想让代表和选民点赞,就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需注意的是,如果法定权力“该出手时”却“装睡”,也不能被视作“在法治之内”。

请在“法治之下”,走好,且行且珍惜! (山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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