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载体,也是其组织平台,更是其实践基石。促进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必须优化村民自治。即创新乡镇管理体制,保障村民主体自治权;创新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村社互动,为村民主体自治构建社区平台。
关 键 词: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农村社区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54-06
收稿日期:2014-09-25
作者简介:丁德昌(1971—),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农村法治。
一、农民主体意识的基本内涵
主体意识在哲学上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能力和价值的自我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的一种自觉意识。主体意识是人内在的属性,集中体现为主体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主体意识也是自觉能动性,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根本的特征,也是全面发展的核心和精神实质。“民众主体意识的高度自觉和全面进步,可以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正确的引领方向,因而构成了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前提之一。”[1]所谓自主意识,是指人不仅意识到自己是外在世界的主宰,同是也意识到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成为他的命运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