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松 邹爱文
摘 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之一,但该制度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不能有效回应现实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基于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的梳理,从行政法治和市场化两个维度审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许可实施主体,拓展许可适用范围,完善许可中的公共利益保护机制。
关 键 词: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市场机制;现实需求;制度革新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80-06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李义松(1963—),男,安徽芜湖人,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后,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行政法、法理学;邹爱文(1990—),男,福建人,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保障经济、生态和国家安全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ZD2142014年度江苏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基本理论与前沿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FXB004。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是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制度之一,是从排放源头控制水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制度。排污单位的排污设施是否达标,可以在何地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如何确定,最终能否排放水污染物,都取决于是否获得水污染物排放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