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凌云 刘富荣
摘 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就备受瞩目,学者们和司法机关的争论也不断出现。特别是第七条的规定,在物质泛化的今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人们普遍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中华民族倡导的姻亲关系的真实性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因此,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法律实施的阻碍,成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正确的处理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赠与;不动产;赡养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备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实施。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涉及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房产问题,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我认为,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方对司法解释认识上的偏差。法官等法律人士多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导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案件时用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并不是处理家庭伦理关系的准则。而普通民众则认为,司法解释提醒他们对自己的利益要充分的重视,即便是夫妻之间,经济关系要分明。如何厘清婚姻家庭中各方的利益,避免经济账簿影响家庭关系呢?本文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为例,探索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效果与构建和谐家庭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