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典
法律解释对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各成员对WTO协议的理解出现偏差时,就导致矛盾,此时就需要专家组及上诉机构来充当解释者,以重建因“误解”而被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徳所指出:“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对法条的解释,主要有字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两种,从国际法的特点来看,应该强调字义解释,谨慎适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一、国际法的特点与条约约文字义解释的关系
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型的社会,既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没有适用、解释和执行法律的最高司法机关。国际法是相互平等的各国在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从条约解释客体的角度来看,国际条约不仅包含“立法性”的约文还包括“契约性”的约文。从国际法的这种特点来看,其需要一套自己的条约解释方法,即严格字义解释。
从国际法的解释权来看,主权国家享有解释权,这是主权原则的必要要求。除外,由国家让渡部分主权的国际组织也享有对条约的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受到了限制。各解释主体的效力位阶不是很明朗,包括国际司法机构做出的解释,国际组织及其机构对于该组织的构成条约做出的解释,缔约国做出的解释,这些解释效力的位阶顺位规定并不清晰。
当条约解释的字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相抵触时,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构,故不能向国内社会一样以最高权威机关目的解释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