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制度内容的具体设计到相关配套机制、资源等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制约了司法实践中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实效的发挥。如何完善制度,克服困难,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为审查逮捕工作中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发挥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难题,也是本文的初衷。作者围绕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以其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机制研究
修改后刑诉法在涉及检察机关的工作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并新增了很多新的重要的制度和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结合审查逮捕标准的细化、严格化和工作程序、方式上的变化的规定,其反映出了刑事诉讼中慎用逮捕措施、减少和降低羁押数量和羁押率的立法思想和刑事政策,促进刑事诉讼科学、公正运行的良好初衷和迫切愿望。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大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原副主任黄太云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背景、原因的人大解读》一文中指出“建立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机制,是对现行逮捕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