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2015-10-21 18:19张建彤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张建彤

【摘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但是近几年来性侵案件特别是校园性侵案件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在受到伤害之后不能得到司法的有效保护,不能得到专业及时的法律帮助,受到的伤害会更大,也会感到公平正义难以实现。重视司法环节特别是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尤为重要。

【关键词】诉讼地位;二次伤害;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84-02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被害人仍旧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国家打击犯罪的时候往往注重的是对被侵害的社会秩序的保障,而非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保护。①具体表现为被害人被置于证人地位,诉讼权利较少缺乏影响量刑的能力,国家在追诉性侵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忽视被害人的真正需求。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发育成熟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他们因性侵害遭受到的伤害一般较成年人更为严重。因此,重视司法环节对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至关重要。

司法程序的不当行使是导致未成年被害人二次受害最主要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层次:1.常规司法程序。常规程序中司法工作人员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过失,但是由于需要被害人一次次地回忆被害经历以保证证据的可靠性,而这一次次的询问导致被害人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2.不当态度。指司法人员在对待被害人的态度方面略显冷漠或略有谴责。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但从道德上来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被害人的二次被害;3.违规的司法程序,如案件该立不立、久立不破、久悬不决、决而不行等,又如任意涉及被害人隐私、泄露被害人隐私、询问与案件无关内容,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这些都会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的二次受害。本文主要从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三个角度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一、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1.充分利用提前介入程序,从侦查阶段即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通过会签文件或联席会议的形式,达成办理该类案件的共识。由于被害人的特殊性,该类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预约合适的时间地点,穿着便装,不开警车等,将案件的影响降到最小。涉及敏感情节时,充分照顾儿童的心理。同時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听取其陈述,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女性未成年人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

3.在审查起诉环节,也要落实监护人到场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庭审环节充分运用量刑建议,严惩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宣传倡导开明的社会风尚,惩恶扬善,营造全社会、各部门、各行业都来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氛围。

同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关怀。未检部门还可以与当地妇联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合成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帮扶机构,定期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学习中的困难,对其进行帮扶。对于有需要的被害人,联系当地心理咨询机构,联合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帮其尽早走出心理阴影。

二、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1.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我国刑诉法将“被害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而不仅仅是属于证人证言,体现了被害人陈述的重要性。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被害人一般年龄比较小,认知能力不全面,但是绝大部分未成年人能够将发生的案件事实用自己的语言叙述出来。这类案件一般其它证据很少,因此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对于案件的认定将发生重要作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怀疑以及不采信的否认态度将直接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一般说来,未成年人的记忆力,尤其是在惊惧状态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忆,是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完整陈述能力也相对较弱。初始证据在时间上离案件事实比较接近,相对清晰、准确一些。并且初始证据受到事后污染的可能性要小一些,证明效力一般会高一点。因此要高度重视初始证据的证明效力。这就要求司法者重视两个要点:既要注意全面收集初始证据,以防止部分遗漏而耽误最佳的取证时机;又要在认定过程中对于之后收集的相反证据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尽力排除证据污染。

2.裁判文书的制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制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文书时,尽管卷宗材料所载明的证据都是以细节方式展现的,但相关法律文书是可能对社会公布的,这就要求相关事实证据不能进行简单移植或细节描述,只能予以概括表述,以有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个人隐私或身份信息。②

3.必须关注性侵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国外的研究表明,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发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概率为69%。心理疏导的强制性介入对于稳定被害未成年人情绪、消除其恐惧心理、阻止其被害人化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将这种心理干预引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于被害人的精神恢复有着重要意义。我国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赔偿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性侵案件中直接物质损失比较少,精神受到的创伤更为严重,民事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

三、律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发生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找到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听取律师的建议。因此,在很多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发生后,律师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律师应当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1.证据保全。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必然出现一些生理上的变化或者特征。而这些生理上的变化或者特征是能够证明性行为曾经发生过的证据。未成年人本人以及家长咨询时,律师应当指导其迅速到医院进行检查,尽快拿到医院的诊断证明。性侵害案件中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因此粘有侵害人精液等未成年人的衣裤以及床单等是最直接的物证。律师首先应告诉咨询人不要清洗这些物品,应当妥善保留。如果未成年人身上带有这些残留物,律师应告诉咨询人不要立即给其洗澡。

证据的保全在性侵害案件中尤其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也涉及到案件后续程序能否顺利进行。

2.指导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家属报案。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或者家长由于没有到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致使立案等程序被拖延,证据也没有迅速被获得,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些家长出于维护孩子名声等理由而想要“私了”,律师应当对其讲明性侵害行为的性质,即刑事案件应受到国家追诉,民事赔偿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使家长明白侵害人依法受到惩罚才是保护孩子的根本方式。律师应同时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如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措施确保孩子隐私不被泄漏,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护孩子的名誉。特别是在熟人性侵害的案件中,侵害人和受害人同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律师应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讲明如果选择沉默,未成年人可能会再次受到伤害。

3.帮助其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律师在解答该类案件的咨询时,应向家长了解未成年人有没有出现精神异常反应。如果心理、精神出现不正常反应时,应当建议家长及时带未成年人接受心理咨询,由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心理安抚和治疗,避免心理创伤进一步加剧。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和精神的稳定,一方面能够使后续的心理康复等更加容易,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其在诉讼过程中的作证能力,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场合,包括家庭、学校等熟悉的环境以及被陌生人侵害等。当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找到律师咨询后,律师应当建议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免受进一步的伤害,比如说远离遭受侵害的环境等。

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只能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而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争取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最大化:1.鼓励犯罪人积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规定赔偿可影响量刑的方式来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積极赔偿。从实践中看,律师一般需要在刑事案件审理前与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这样有助于保障民事赔偿的协议能够及时履行,法院执行到位。2.将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转化为治疗费用。未成年人被确定为精神疾病或者心理障碍等需要治疗、辅导的,律师可以将该部分费用转化为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向犯罪人要求赔偿。但是将心理或者精神治疗费用转化为物质损失也需要律师做大量的工作:主张赔偿需要有医院开出的治疗费用诊断证明,有些情况医院不愿意或者认为无法确定心理治疗的费用;还有一些案件的被害人家长不重视心理治疗,以致诉讼时无法确定心理治疗所需费用,在诉讼之后发现心理严重受到伤害时很难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这都需要律师和医院、家长做大量的沟通工作。③

此外,律师还应当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不应积极主动参与媒体报道,以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免受进一步的伤害。

提高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在对犯罪的追诉中保证被害人的参与,并赋予被害人适度影响量刑的权利,在保障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诉者地位同时还要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同时,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感和责任意识,权衡“打击”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机关重视并尊重被害人,才能够真正保障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免于二次被害。

注释:

①葛宇翔.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被害人化预防[J].青年学报(未成年人性侵防治专题),2014(2).

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要点探析》(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调研所得).

③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

[EB/OL]. http://www.chinachild.org/b/yj/3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