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2015-10-21 18:19刘洋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抵押权

刘洋

【摘要】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对抵押财产当然享有处分和转让的权利。可是,抵押人一旦转让抵押物,势必会给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不便,若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又会给抵押人和抵押财产受让人的权利造成影响。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实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者利益的最大化,是物权立法者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抵押物转让;抵押权;善意取得;涤除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21-01

一、限制转让说与自由转让说

限制转让说是指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限制转让说使抵押权处于绝对的保护之中,但是如果抵押权人基于恶意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使得抵押人無法转让抵押财产,就会给抵押人造成损失,另外,受让人也无法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使得市场交易秩序受到影响。

自由转让说是指抵押人不需经抵押人同意就可转让抵押物,但是承认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追及效力,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倘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仍可以追及抵押物之所在来实现抵押权。自由转让说的优点在于承认抵押人有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但其缺点是抵押权人追及物之所在来实现抵押权,会增加其实现抵押权的成本,同时也无法保护受让人的权利。

二、《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条又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条采用了限制转让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也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该法也确立了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制度,该法在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另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依据该条,“即使抵押财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也不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来进行救济”。

《物权法》虽然采取了限制转让说,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着力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和善意取得制度。另外,该法在抵押财产转让方面采取了区分原则,将抵押财产转让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承认抵押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并不会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为受让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提供了依据。不得不承认《物权法》很好的平衡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三方的权利,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笔者认为《物权法》仍有些许的不足:其一,采取限制转让说不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抵押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交易价值的实现;其二,对于涤除权的适用期间的规定不恰当,“如果将涤除权的行使时间规定在转让抵押物之时,并将买受人依买卖合同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物的对价变更为买受人代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不仅背离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初衷,也与现实生活脱节,而且严重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三、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采取限制转让说虽然符合当前我国的国情,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打破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使抵押人作为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受到极大的削减。物权法制度的价值在于“使其利用,而不在使其所有,亦即法律所以保护所有权者,乃期其充分利用,以发挥物之效能,而裕社会之公共福利”。所以,抵押人若能自由的转让抵押物,将更符合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

(二)承认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为性,即当抵押物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仍可就因抵押物毁损灭失而产生的补偿金和赔偿金享有受偿权。那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获得的价金能否代抵押物来充当债的担保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进行转让,不仅可以使抵押人充分行使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得以实现,而且所得的价金也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这样不仅省去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若干环节,甚至也可以直接用来清偿债务或提存,因而对抵押权人也是有利而无害的。

(三)规范涤除权的适用期间

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时间应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之时,因为抵押物的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在消除抵押物上的负担之时也等于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如果受让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行使涤除权,等于缩短了债务履行期间,间接的影响到债务人因债而所产生的收益,同时也强行的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将行使涤除权的时间规范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能够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债的相对性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又因为抵押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行使抵押权,因而也不会给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带来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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