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2015-10-21 18:19张静怡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婚约彩礼

张静怡

【摘要】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婚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强制婚约当事人以订立婚约时的意思表示履行结婚的义务;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规范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在我国,伴随着婚约行为,往往会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叫做彩礼。而由于婚约的解除,当事人间发生赠与的原因随着婚约的解除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受赠人应当将财物返还给赠与人,因此产生的一系列纠纷称为婚约财产纠纷。而在这一类纠纷中,对于婚约财产的认定与返还数额、纠纷当事人的认定、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矛盾,需要我们以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结合分析。因此,本文将从以上几个主要争议方面作为切入点来探讨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

【关键词】婚约;彩礼;返还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14-01

一、婚约的含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于婚约的概念,我国当前大陆婚姻法学界界定的大同小异,杨大文教授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為称为订婚。李志敏教授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亦称婚姻的预约。史尚宽先生认为“婚约,谓一男一女约定将来应缔结婚姻之契约。”他将婚约的法律特征归纳为四点:1.婚约当事人须为欲将来结婚的当事人。2.婚约须为以将来正式结婚为目的。3.婚约为婚姻之准备,而非婚姻行为之要件。4.婚约为不要式契约。

二、婚约财产纠纷

(一)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彩礼、聘礼,它起源于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的“纳彩”和“纳征”二礼。据先秦时期的《周礼》记载:凡嫁女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礼记》则有“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而在现在的中国,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法律文化的影响和传统习俗的制约,订婚时支付聘礼的现象也一直延续至今。只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给付的彩礼不论在品种上,还是在价值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二)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因为以上事实的发生,所以给付方享有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权利,近而提出请求返还婚约财产及其它的诉讼请求。而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涉及到的彩礼的认定与返还、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解除婚约后的赔偿问题却值得我们进一步来研究。

三、婚约财产的认定及返还

一般来说,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但在现实中彩礼的认定情况比较复杂,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风俗习惯不同,每个地区关于订婚或婚礼时索要的钱财名目种类繁多,有金钱、首饰、手机、衣服、红包、见面礼、婚宴支出等。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财物,当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或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对于彩礼的认定却没有进一步的解释,以至于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关于彩礼的认定没有统一的规定,法院在实际操作时的观点就不尽相同。

有的法官将彩礼定义为“礼金”,也就是说只有以彩礼为名目的现金才是婚约财产纠纷的标的,其它方式的给付,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有的法官认为,无论是现金还是贵重首饰或其它财物,都是基于双方订立婚约的情况下,为促成婚姻关系的达成而赠与的,那么一旦婚约解除,双方间赠与的基础被破坏,给付彩礼和财产的原因也归于消灭,接收方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和财产的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

但是,一概而论究竟哪些是彩礼哪些不是,毕竟过于笼统,不符合实际情况。我认为彩礼的认定应当考虑给付的目的、时空背景、给付财物的价值衡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视目的、背景、价值等因素来认定彩礼的范围,灵活且实际,更有利于把握,也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四、婚约财产纠纷的主体认定

目前,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产来源于家庭,订婚赠送财产的一方及其父母可以确定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将给付彩礼视为两个家庭的往来,那么两个家庭的成员就都有资格成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物的给付是按照当地风俗而为的一种行为,无论是一方父母,亦或媒人的参与,均为一种形式,是一种婚约财物的中间人,是代理一方的行为,是基于婚约双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即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系婚约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包括婚约双方亲属以该方所为的赠与行为,对方亲属以婚约名义所接受的行为。据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25.

[2]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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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进光.婚约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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