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11-18 00:54院晓慧
消费导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网络购物消费者

院晓慧

摘要:当代经济的发展一日千里,互联网的发展也非常迅猛,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网购也成为了一种流行的购物方式。随着网购日渐频繁,网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矛盾越来越突出。本文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提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同时,也从消费者自身提高维权意识进行了阐述,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 司法实践

一、立法建议

(一)总则分则不相对应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总则具有共性、指导性;分则的内容具有个性,是具体化的总则。总则内容简练,但内容不明确:分则内容明确,但不简练。总则分则相辅相成,缺不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了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总则、分则是般与个别、共性与特性之间的关系,在不违背总则的前提下分则优先适用,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总则。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的条文在总则中提到,但在分则中却没有涉及:有的规定在总则中提到了,但在分则中没有具体的说明或阐释。这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也由于总则分则没有很好地对应,致使我们忽视些条文,使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立法机关应使总则、分则相对应,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有关行政部门,界定模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许多法条都提到“有关行政部门”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广泛,规定不明确,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遭‘有关行政部门”都有哪些,这样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增加了其投诉的难度,渠道和方向不明确,容易导致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之外的主题就不知道该向谁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来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即使消费者在这种定义不明的情况下找到了可投诉的主体,也可能出现“有关行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同样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立法机关应明确“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名称。

二、执法建议

(一)完善工商管理局部门职责

完善工商管理局内部部门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加强对网络购物的管理。首先应对开设店铺的商家造册登记,针对当前网店的注册门槛极低、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不利于管理等问题,我们建议对电商进行统的注册,争取从源头上杜绝某些不法之徒利用网店这形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其次,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查证。当前,投诉难成为消费者的普遍感受,尤其涉及到网购领域,要解决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的难题,就应该建立起个权威性的统机关,让商家清楚的认识到,消费者的权益是有人在保护着的。最后,对商家的奖惩也应由该机关或部门执行。对于某些违法乱纪或多次遭到投诉的商家,应运用政府强制力将其取缔;而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商铺给予表扬,惩恶扬善,必然形成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消费者隐私保护有待落实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都涉及到消费者隐私保护的问题。以上法条只规定了消费者的个人信心依法得到保护,但没有规定依法保护的具体措施。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步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是法规落地的可操作性。方面,条款并没有具体到消费者如何追溯泄露信息的源头、如何界定信息交易、违法的尺度如何衡量,消费者在举证时面临“取证难”问题。新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要求商家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有待确定。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很多不法分子不断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消费者如何能够证明自己个人信息的泄露与商家之间存在直接联系,而且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后,如何确定是哪个经营者泄露的,也很难查询,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另一方面,该条款之后并未附带违法惩戒条例,所以力度仍然有限。

三、司法建议

据调查数据显示,当下在网购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有很多,但真正提起诉讼的很少,消费者对于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做法,一般采取自认倒霉的方法处理。因此,在诉讼中确定诉讼主体,诉讼地点等有助于消费者更好的实现维权,监督并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首先,立法要明确规定责任主体。这有利于消费者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诉讼方向很明确,也将大大提高诉讼效率,高效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其次,对“有关部门”进行跟细致的规范,参照实体法定的诉讼过程。应在立法中应明确被告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都有管辖权,具体管辖的法院由消费者自主选择,避免法院间互相推诿。

四、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意识

在遭遇侵权行为时,相当比例的消费者会选择忍气吞声,这是维权意识不强的典型表现。这种现象会助长不良商家的气焰。所以,增强维权意识尤为重要。要实现这目的,有很多措施,例如政府大力查处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是营造消费者维权参与意识。对于消费者自身来说,增强法律意识当然是第步,只有先了解才能去运用。再者,明确自己权利主体的地位,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的亮出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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