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国体制与运动员权利的保障

2015-12-05 13:38张凌云首都体育学院北京100191
体育教育学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竞技权利运动员

张凌云(首都体育学院,北京100191)

举国体制与运动员权利的保障

张凌云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100191)

举国体制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对中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但是举国体制带给运动员权利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举国体制与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背后反映的是中国作为民族国家的主权诉求与人权保障之间紧张的内在关系,运动员权利必将会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而得到有效保障。

举国体制;运动员权利;权利保障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并论证举国体制与运动员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指出举国体制背后的体育民族主义的逻辑对运动员权利的影响,并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可能的路径,即通过立法者自身立法与制度的完善与推进来保障运动员的权利,寻求运动员利益组织化的途径来表达运动员自身的利益诉求,以及根据市场原则在权利保障社会化的方面提出一些设想。

1 运动员权利保障的现状与困境

考察运动员的生存现状,需要从最近几年来见诸媒体的体坛事件展开。最早进入公众视野的是2012年的“桑兰事件”,1998年7月21日纽约长岛体操馆,第4届友好运动会的赛前训练中,她从跳马上跌落,造成颈椎骨折,胸部以下高位截瘫。如今,桑兰对美国组委会的一纸迟到的起诉书,将她重新推入公众视野,桑兰决定一方面讨回当年受伤的公道,另一方面也急切寻求更多的生活保障和安全感。

2006年全国举重冠军邹春兰在澡堂给人当搓澡工的事情,也经媒体的广泛报道进入公众讨论的视野。邹春兰14岁开始运动员生涯,1987年6月成为吉林省第一体工队的正式运动员,她的最好成绩是在1990年获得全国女子举重冠军并打破全国纪录。1993年,23岁的邹春兰在体工队的食堂打杂三年后,没能得到安置离开了体工队。

此类事件仅仅是问题的冰山一角,相对于这些优秀的运动员而言,更多普通运动员的生存状态就更加困难。这些运动员大都文化水平低,身无一技之长,退役后根本就无法找到一份像样的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2年编制的《全国体育人事工作调研报告》显示,在湖南等8个省区,处于待业的退役运动员占全部在队运动员人数的28.9%,占运动员编制总数的24.2%.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比例高达78%,是在训运动员的3倍,滞留运动队时间最长的达21年。

上述事件背后反映了一个普遍的问题,年龄大、没文化、就业难、伤病缠身、缺少社会关爱是当下我国退役运动员的生存状态。我国运动员生存状态呈现出一个极化金字塔形:处于金字塔顶的是那些少数成功转型为官员、商人、体育娱乐明星或者体育教师、教练的运动员,而作为塔基的大都是转型未成功或者更加普通的运动员,这些运动员因年龄、伤残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退役。

2 举国体制与运动员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

运动员权利保障的普遍缺失与他们所处的举国体制有着莫大的关联,探究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从举国体制对运动员权利影响方面着手,并进一步分析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

2.1 举国体制内涵

中国特色的举国体制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受当时计划经济与所处的国际环境影响,在学习苏联与东欧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前学界对举国体制的论述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是在本质上认同举国体制是一种中央集权型的、自上而下的,通过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整合国家各级行政资源,为了迅速提高国家竞技运动水平,实现国家的战略目的而实施的一套体育体制与方法。学者们概括了举国体制的一些特点,即它是典型的政府型管理体制,其中政府行使几乎全部的管理职权,国家承担大部分的经济义务,行政手段是主要的管理手段,服务于国家利益与政治目的的一套管理体制。国家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财力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的较大提升,同时优先发展竞技体育中的奥运项目。

举国体制有其完备的内容体系,我国竞技运动的举国体制的基本框架是由体育行政、运动训练、运动竞赛与财政支持等四大体系支撑起来的,具体而言,它包括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组织领导体系,来贯彻与执行党中央与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奥运战略。包括优秀运动员组成的训练体系、运动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与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局面,通过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运动队等培养模式为国家竞技体育培养与输送后备人才,探索体教结合的形式兼顾运动员文化素质的培养。另外也包括运动员的国际与国内竞赛体系,如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等竞赛形式,以及国内的全运会、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等。竞技运动举国体制的经费保障体系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捐款设立体育基金(霍英东)、优秀运动队商业开发、国际奥委会分成等形式组成。举国体制完备的内容体系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竞技体育人才,优秀体育运动健儿在国际赛场上屡屡摘金夺银,频频捧杯,为国争光。

2.2 举国体制对运动员权利的影响

第一,举国体制下的行政管理体制,造成大量优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集中于国家队,被国家各管理中心所垄断,这些权力一层一层集中,在缺乏民主制约的情况下,最终会为某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掌握。因每年参与体育竞赛的机会有限,不可能所有优秀运动员都有机会参加,造成参与比赛权利的不平等,大部分运动员只能听从组织安排,服从组织领导。

第二,举国体制下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培养体系,实质上影响了几乎大部分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青少年从进入业余体校之后,就全身心地投入到体育训练之中,文化课时间被大幅压缩,这种情况下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很多运动员的文化程度只有中专高中水平,面对社会的激烈竞争,他们除了体育技能,一无所长。

第三,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在遭受体育运动协会或者组织行使体育纪律处罚权时,缺乏相应的救济与申诉机制,忽略了运动员享有的申诉权与获得救济的权利。由于体育领域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则,因而体育自治也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所尊重。可是,这种封闭的不受干预的领域却不断出现着专断与独裁。比如董芳霄因年龄问题而被处罚,整个事件过程我们根本就没有听到她自己的申辩。处罚的结果是剥夺她所获得的各项赛事成绩与荣誉,并且最后却被冠之以“个人行为”,试想,即使她是个人行为,改变年龄牵涉的范围极广,没有权力机关的配合,仅凭她一己之力也是无法实现的。运动员的程序性权利以及相应的救济权利在这里是缺位的。

最近几年来,官方明确发布一些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同时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可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运动员权利受到的制度性影响仍然没有做出根本改变。(1)在法律制度层面,1995年制定的《体育法》中关于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规定也就仅仅数条,内容侧重于“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及“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不仅内容少,规定的范围十分有限,十分明显的是只有那些出成绩、拿金牌的运动员才享有国家的优待,而对于普通运动员则没有规定任何的保障性条款。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中更多的强调是反兴奋剂的义务,而对于受到兴奋剂指控的运动员并没有规定程序性的听证与申诉权利,运动员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只能按条例规定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是到如今也没有看到体育仲裁机构的诞生。(2)在运动员的利益组织化层面,我们几乎没有发现有运动员权利保障的组织或者工会,相对于强势的体育协会与体育联合会等组织而言,运动员个体永远处在弱势地位,这些协会的章程、规则很少有明确关于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规定,运动员个体的意志无法反映到这些规则中去。(3)在运动员权利保障社会化方面,我们的体育保险、体育产业化程度还只能算是刚刚起步,社会化的水平很低,无法承担起保障运动员职业转换后的利益职能,因而现阶段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方面仍然是由国家来承担。但是在举国体制下,面对每年大量的运动员退役与有限的就业岗位之间的矛盾,国家所能解决的问题十分有限,因而每年有大量的运动员(包括伤残的)退役后很难获得应有的社会性保障。

3 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

3.1 立法层面

针对体育法对于运动员权利保障规定的状态,在修改《体育法》的过程中必须对运动员的权利作出相应规定,摒除那些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该通过在各个层级的立法实现对运动员的法律地位、职业权利保障、职业风险防范与保障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只有运动员权利受到良好保障,我国竞技体育事业才不会出现后继乏人的局面,立法者需要在运动员权利保障方面投入更多的资源。

3.2 运动员自身层面

但分散的个体就像一群“乌合之众”,会出现“集体行动困境”的局面,运动员无法有效地将自己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组织化,如组成运动员权利保障性质的联盟,从而代表运动员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运动员自身如果缺乏权利意识,那么权利保障便无从谈起,积极的参与,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维护自己利益的手段是权利维护之路的必然抉择。

3.3 运动员权利保障的社会化路径

运动员权利缺乏保障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行政权力统得过死,社会力量无法很好地参与到体育领域,即使对于篮球、足球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由于法律规范的匮乏也未能很好地保障运动员权利。但是,从世界竞技体育的发展来看,竞技体育最终的市场化或者产业化趋势是不可阻挡的。随着全球化、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运动员权利的保障其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从国家的职能中剥离出来,转移到社会上。

[1]王润斌.民族主义的演进与奥林匹克的发展[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7(7):29.

[2]梁晓龙.竞技体育举国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体育科研,2006(3):12.

[3]韩新君.论运动员权利及其保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5):8.

The Whole Nation System and Athlete's Right Guarantee

ZHANG Linyun
(Capital Sport College,Beijing 100191,China)

The whole nation system is the product of historic background,which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 in China.However,the whole nation system also has brought about harms to the athlete's rights.The whole nation system and the athlete's right guarantee reflect the inner relation between nation's sovereign claims and human right guarante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and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the whole nation system will vanish after its completion of its historic duty and the athlete's rights will be guaranteed.

the whole nation system;athlete's right;right guarantee

G80-05

A

1672-268X(2015)05-0081-03

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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