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质量安全监督手段

2015-12-11 09:19杜朝阳
福建建筑 2015年10期
关键词:支模监督机构立杆

杜朝阳

(惠安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福建泉州 362100)

引 言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在高支模应用过程中,因计算不当、主要材料不合格或施工措施不当等,造成高支模坍塌而引发群体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给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案例,由福建省高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中外建(天利)北京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的泉州达利世纪酒店工程位于泉州市惠安县,地上15层,建筑面积为54135.8m2,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 13366.9m2,建筑总高度59.30m。工程底层⑨~⑱轴交Ⓐ~Ⓒ轴范围内为酒店大堂部分,层高达15.40m,在⑫~⑮轴交Ⓑ轴处设置一根截面尺寸为 1.0m×2.0m、跨度为17.6m的转换梁,承受四~十五层的全部建筑荷载,如(图1)所示。工程该范围内的楼板模板支撑体系选用满堂扣件式钢管支撑架,搭设高度达16.2m(地下室顶板面算起),其中转换梁更是超重、超高、跨度大,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属于高支模。

1 对高支模的具体监督手段

1.1 制订监督计划

施工前期制订监督计划,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及项目监理部制定的高支模监理实施细则。

在工程项目申报质量监督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高支模清单建立完整的档案库(内容包括:高支模所在的平面位置、层次、面积、高度、承受的荷载大小、支撑的基础情况、转换梁截面尺寸、跨度、方案专家论证情况、预计实施时间等)。并根据高支模的特点,制订相应的监督计划,告知各责任单位监督检查的方法、手段和验收的程序。

1.2 审查高支模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工程的特点,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编制符合工程实际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审核并签字。方案编写应重点包含以下几个内容,以便正确指导现场实际操作。

图1 酒店主楼中高大模板部位平面布置图

(1)方案应充分考虑各种荷载因素,按最不利原则确定荷载组合进行设计,荷载计算项目应齐全、无遗漏;

(2)应绘制高支模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抱柱拉接点等构造详图及高支模监测平面布置图,并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中各尺寸应标注清楚;

(3)应对高支模的强度和刚度、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进行计算,对立杆特别是转换梁下立杆基础承载力进行验算。每项计算应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并有完整的计算书。

(4)钢管应按Φ48mm×3.0mm的截面特性进行计算,避免由于材料的截面偏差而引起的风险。

(5)该工程地处台风多发地带,高支模施工期间恰好是台风形成季节,还应验算支架在强台风作用下的抗倾覆稳定性,并采取抗强风措施。

(6)应制定合理的高支模搭设及拆除方法和砼浇筑方案。

(7)应制定高支模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高支模位移的详细监测监控措施。

(8)应制定高支模坍塌倒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火灾、触电、机械伤害、气候恶变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措施。

(9)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不少于5名具有丰富高支模实践经验的非参建方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

1.3 审查高支模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制定专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对高支模施工的检查方法、控制要点和频率要求,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2)监理单位应定期(每周一次)向监督机构提交高支模搭设的质量及时度现状报告,便于监督机构及时掌握施工质量及进度状况,并作为何时进入现场检查的参考。

1.4 搭设材料监督

(1)监督机构应对高支模支撑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钢管外径及壁厚等进行监督抽查抽测,如发现外观存在裂缝、变形、锈蚀和壁厚不足、螺栓出现滑丝等质量缺陷的钢管、扣件,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予以退场,严禁使用。监督机构还应随机抽取钢管、扣件送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在高支模搭设期间重点检查转换梁模板厚度、方木主次楞的材质、规格、间距及摆放情况、穿梁对拉螺杆设置等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5 搭设实体质量监督

监督机构应重点对立杆基础、抱柱拉结点、构造措施、立杆垂直度等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1.5.1 立杆基础承载力监督

监督机构应对立杆基础承载力进行检查。本工程高支模座落在地下室顶板上,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顶板支撑回顶加固的搭设质量,确保上下楼层立杆在同一条垂直线上,在高支模拆除后顶板模板支撑才可拆除。

1.5.2 抱柱拉结点监督

监督机构应对抱柱拉结点的连接位置进行检查。第一道拉结点应在第一道水平杆上部,最后一道拉结点应在顶部水平杆上部,中间按每两步距设置拉结点。抱柱拉结点应随立杆、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台风来袭时应增设抱柱拉结点和剪刀撑,尽量减少高支模因搭设高度及强台风对架体整体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1.5.3 构造措施监督

(1)立杆搭设位置应准确,立杆接长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严禁采用搭接,相邻两根立杆的接头应错开在不同的框格层中。立杆底部不得松动悬空。立杆顶部应设置可调顶托受力,顶托板厚度、螺杆直径、螺杆伸出钢管顶部长度、螺杆插入钢管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2)架体必须连续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水平杆,确保纵、横向均具有足够的设计刚度。可调顶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架体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施工中应随时检测校正杆件的水平度,确保横杆的水平偏差不超过规范规定值。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方案设计要求搭设水平和纵向剪刀撑,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位置。剪刀撑应随立杆、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1.5.4 立杆垂直度监督

高支模立杆垂直度控制难度较大,施工中应随时检测校正立杆垂直度,确保立杆垂直度偏差不超过规范规定值,避免立柱偏心受压。

1.5.5 高支模验收监督

监督机构应核查高支模验收的各方主体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施工及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并具有可追塑性。各方主体的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准确并留存记录。此外,监督机构还应抽查高支模搭设的实体质量,采用扭力扳手随机抽查扣件螺栓的拧紧扭力矩是否在45~60N·m之间。对转换梁底扣件应全数检查。

1.6 砼浇筑及高支模拆除监督

(1)混凝土浇筑应从中部开始向四周扩展,转换梁混凝土浇筑应从跨中分层向两端同时浇筑,每层厚度不超过400mm。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派人检查支撑情况,随时处置可能发生的松动、变形等不利情况。监理单位应派专监全过程旁站监理。

(2)高支模的拆除应在浇筑完混凝土60天以上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后才可开始。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拆除,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转换梁支架的拆除应从跨中向两边对称进行。抱柱拉结点应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抱柱拉结点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架。

1.7 质量行为监督

1.7.1 责任人质量行为监督

传统的“事先预约,阶段验收”的质量监督模式,会忽视对高支模搭设的材料质量、搭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和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造成项目建造师和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在高支模搭设过程中因缺乏来自外部约束而履职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搭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使高支模搭设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

监督机构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除责令责任主体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外,还应对项目建造师、总监等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实施记分处理的动态监督方式,在记分达到一定数值的,还要采取集中教育培训、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同措施,严肃处理不到岗履职、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有效的动态监督方式既增强监督检查的震慑力,又促使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责任人在高支模搭设全过程中,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把好工程质量关,从过去的“被动受检”变为主动的质量自查、自纠,确保高支模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

1.7.2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施工单位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具备规定资格的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2)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3)施工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4)作业人员存在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6)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没有全程实行领导带班制度的;(7)施工单位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未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的;(8)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建造师无故不在施工现场履责的;(9)施工单位未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对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的;(10)施工单位违规使用不合格材料的;(11)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搭设的;(12)在高支模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及拆模过程中,施工单位无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无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随时监测高支模沉降、位移和变形的;(1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的。

1.7.3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监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1)监理单位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对所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2)监理单位未对重点部位、重要施工环节派员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记录填写不及时,不完整,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无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的;(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而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的;(5)总监无故不在施工现场履责的;(6)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监理检查的。

1.7.4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

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有效的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人员上岗及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管,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技术资料,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2 结语

本工程通过施工单位的精心施工和各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该高支模工程从2011年05月开始施工到2011年10月拆除完成均未发生任何的质量安全事故,该部分主体结构的混凝土质量也得到非常有效的控制。

实践表明,监督机构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应把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和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结合起来,并以质量行为检查为主,实体质量检查为辅,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不定时、不定内容、不提前告知的工程随机抽查和重点动态巡查的监督执法检查方式,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建设各方主体严格遵循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规定进行搭设,就能确保高支模的搭设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1]DBJ/T13—181—2013,扣件式钢管支撑高大模板工程安全技术规程[S].

[2]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S].

[3]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闽建建〔2007〕32号.

[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质安监总[2009]031号.

[5]葛召深,胡长明等.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剪刀撑研究[J].施工技术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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