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大修在即

2015-12-16 05:35法人彭飞
法人 2015年6期
关键词:存贷混业银行业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商业银行法大修在即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彭飞

关于《商业银行法》未来的修改方向,目前取消刚性存贷比的呼声最高,并在业内达成共识。也有专家认为,新法将有望打破银行业的混业经营限制

5月初,证监会终于传来消息,实施了20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即将迎来大修。目前,已由银监会牵头进入实施阶段,预计2015年底出建议稿。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其间只在2003年做过一次小幅度修订。在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汤华东看来:“脱胎于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制定时间大概是在1993 年、1994年左右,所以立法中肯定残留了计划经济的监管特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

关于《商业银行法》未来的修改方向,目前取消刚性存贷比的呼声最高,并在业内达成共识。此外,也有专家认为,新法将有望打破银行业的混业经营限制。

存贷比或成监测数据

目前来看,刚性存贷比将被修改基本无疑。

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已列入本轮5年的修法计划,由于存贷比这一指标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会有很大制约,所以已经启动单项条款的修订程序,正等待国务院安排上会议程,提交人大后,就可以进行审议。

所谓存贷比是指商业银行贷款总额除以存款总额的比值。根据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不得超过75%。

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从业者告诉《法人》记者,硬性的存贷比指标未考虑经济发展周期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造成商业银行不计成本地追求存贷比。月底、季度末特别是半年末和年末,高价购买存款,滋生了一批资金掮客,给腐败带来了温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与此同时,银行业也不能科学地制定存贷比管理政策。特别是商业银行不断细分市场,有的银行注重存款,有的银行注重贷款,一竿子的存贷比使商业银行难以差异化经营。

其实,最近几年存贷比一直有松动迹象。2009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明确表示,将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适当突破存贷比的限制。去年6月,银监会也曾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分子扣除项目增加三项,总体上将会变小,分母增加两项,总体上将会变大,以减轻信贷约束,扩大信贷投放额。

吴晓灵指出:“存贷比的设定是在过去金融监管经验还不是特别丰富、金融秩序比较混乱的时候定下的一个硬性指标,取消这一硬性指标可以给商业银行在其资产结构的分布上以更大的自主性。”

她还认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方面都已有了很详细的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存贷比这个限制。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巴塞尔银行监管

委员会起草的巴塞尔协议ⅠⅠⅠ,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据此,2012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月1日实施),并引进了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监管指标。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不仅跟存贷比有一定互补性,而且是更全面、风险敏感性更高的监管指标,完全可替代存贷比作用。

5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亦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存贷比未来将由监管指标变为参考指标。

“纵观世界各国,对银行业普遍没有存贷比的限制。尤其是在目前已经有其他风险检测指标存在的前提下,固定的存贷比只会抑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将存贷比改为参考指标是符合商事自由化精神的。”汤华东告诉《法人》记者。

银行业有望打破混业经营限制

面对经济下行和竞争加剧的现状,银行业正进入新的转型与变革时期,混业经营一直是围绕着商业银行争论不止的焦点之一。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法》面临重大的修改,市场对废除存贷比的关注度较大。但是实际上,远有比废除存贷比更重大的问题却被市场忽略,那就是有关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探讨。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集团董事长马明哲曾表示,在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保险与证券、银行的业务销售犹如带着镣铐在跳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平安集团的发展。

2013年“两会”期间,曾有多位银行业代表谏言加快银行混业经营改革的步伐。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也建议,调整增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适当放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限制。

事实上,最近几年针对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已经屡有突破。

2013年,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和兴业银行先后公告称设立基金公司,尽管最终的设立还需监管部门批准,但此举却可以看做是银行加快混业经营的突破。

中国建设银行在2014年三季度业绩新闻通稿中也表示,该行正积极推进集团综合化经营,拓展信托、租赁、基金、保险、期货、养老金融及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初步搭建了综合化经营平台,非银行金融牌照种类同业领先。

在鲁政委看来,银行混业经营已经到了不得不为的程度,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提供固定收益的机构,它们明确提供保本的理财服务,实际上这些机构也是在吸收存款。因此,目前的现状是“无论银行要不要混业,混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

“银行混业经营的利弊都是显而易见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告诉《法人》记者,“混业金融集团能更好的调配资源,给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客户的金融体验;同时也能提升金融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但是,金融监管的难度也加大,混业金融集团内部的防火墙设置难以监管,一旦出现风险,对社会的危害加大;客户信息泄漏的风险加大。”

修法应坚持“四个原则”

今年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接媒体采访时称:“《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银监会正和相关部门一起加强调查研究,适应新情况要求,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应该说,《商业银行法》的大修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场甘霖,它的修改是适应金融浪潮需求的。”张远忠对《法人》记者表示。

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任何法律都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过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处境,财经评论员莫开伟曾撰文称,《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应坚持四条原则:一是与原有相关法律衔接,把握好监管尺度,消除过度行业保护倾向,避免有关法律条文相互冲突;二是保护银行业务创新,做到业务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三是守住风险底线,充分预估各种风险,把所有经营风险纳入法治框架之内;四是金融业融合生长,不能忽视其他社会金融业态存在,提倡适度竞争。

一位金融专业人士向《法人》记者分析称,目前,商业银行百花齐放、更与互联网金融有机结合,客观上需要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大修,鼓励网络金融、鼓励混业经营,以有效的引导促进商业银行的大发展,从而带动实体经济的再次腾飞。

“纵观发达国家的金融史,混业和分业经营一直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随着经济的发展,对银行业的监管和引导都需要适时调整。希望立法者在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时,不仅要解决既存问题,还要适当往前看、往外看,向成熟商业国家学习经验,也学习教训。”上述金融人士进一步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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