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犯罪的危害及防范对策

2015-12-17 15:41薛俊强铁道警察学院郑州450053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儿童性犯罪案件

薛俊强(铁道警察学院,郑州450053)

“性侵儿童”犯罪的危害及防范对策

薛俊强
(铁道警察学院,郑州450053)

性侵儿童犯罪是一种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近年来,性侵儿童案件呈现高发特点。性侵儿童会对受害儿童个人及家庭造成极大伤害,进而对社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从受害儿童的生理、心理以及以受害家庭伤害程度为切入点,分析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原因,能够间接了解侵害者行为人与被侵害者两方面的特点,从而找出有效防范性侵儿童的办法,为多方面控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制定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防范性侵儿童犯罪有所裨益。

性侵儿童;危害;原因;对策

近年来,报纸、电视及网络上儿童被性侵的案件屡见不鲜,儿童性侵案件呈日渐增多的趋势。就2013年而言,平均每2.92天就曝光一起性侵儿童案件,其中受害者以8-14岁居多,随着社会发展和新兴媒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儿童性侵事件“浮出水面”。如今,你只要打开中国内地最具影响力的报刊或者新闻网站,就会发现,儿童性侵犯罪已是21世纪中国公开的秘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性侵儿童犯罪的危害

(一)对受害儿童的个人伤害

1.生理上的直接伤害

实践中,受侵害儿童受性侵害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暴力式的单次型袭击,即为“一个目标行动一次”,通常使用暴力手段劫持、绑架儿童实施兽行,罪后将儿童随意丢弃或杀害。暴力式的侵害多为性器官的直接接触,故会带来身体上的不同程度伤害。另一种是猥亵式的长久犯罪。此类侵害者多为儿童认识或熟悉的人,在长期犯罪的过程中也会伴有上述的奸淫。长期的猥亵会造成儿童发育不良、身材矮小。由于幼女的生殖系统发育不成熟,所以一旦遭受外力侵犯,造成的损伤就会比较大。如果不洁的手或者物体触摸下体后,首先会造成幼女泌尿系统的感染,细菌一旦进入身体其他部分,就会造成终生的妇科疾病,甚至要通过手术摘除一些器官,造成受害者终身无法生育。

2.心理创伤

一方面,多数遭受“性侵”的儿童会出现自我否定。他们在受害过程中甚至之后都不明白怎么回事,直到披露后通过周围人的反应才带给他们“羞耻感”。有研究证明,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在儿童自我评价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儿童通过父母及其他成年人的反应了解“那种事”的好坏,他们自我唾弃,认为自己“不是个好孩子”。儿童在把自己作为认识主体从客体中分化出来之后,理解着我与物、我与非我的关系,而后通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自己对别人的评价逐步发展并尝试自我评价。生理的创伤经过治疗很多会恢复正常的生理功能,但这些不幸的经历却成为受侵害儿童无法去除的心理伤疤。

另一方面,受到性侵儿童会受到“二次伤害”。诸多案例表明,儿童受到性侵被披露后,很多父母的第一反应是责备,责备孩子没有保护好自己,没有及时告知家长,甚至有些传统的家庭认为孩子不完美,会过分指责孩子,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受害儿童对被侵犯过程的羞耻感,不觉中让孩子自我认为是自己的错,生自己的气,自我否定。尤其是在传统家庭中,家长往往会因过分看重贞洁问题而不停责备受害儿童,担心全家人的名誉,担心“抬不起头”。这在农村地区表现尤其突出。还有一些父母为了维护家庭脸面,会吓唬孩子不准把被侵犯的事说出去,无形中加剧了孩子对此的恐惧,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并出现一系列的“二次伤害”反应。

(二)对受害儿童家庭的危害

性侵不仅摧残了儿童个人的身心健康,还破坏了原本的家庭关系,使家庭成员面临严峻的挑战。在中国家庭中,儿童是家庭的核心,也是未来的希望。一旦悲剧发生,直接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此时需要家庭成员联合起来共同面对问题,然而只要一方承受不住压力,就会让整个家庭关系陷入紧张。

第一,有些性侵案件发生之后,家长总是主观地想方设法满足儿童的物质要求,来代替孩子心灵上的伤害,但是效果往往不尽人意。伴随儿童创伤反应的出现,家人与受害儿童的关系逐渐变得不稳定,创伤反应中的暴躁、易怒让家人“过分迁就”“忍耐”的心理变得委屈,形成家内冲突的僵局,造成恶性循环的亲子关系。第二,引起家庭经济纠纷。儿童受到侵害后,一些家庭想方设法给予孩子一定的物质需求,但不是所有家庭都具备经济上的优势。有些家庭为了惩治侵害人,所有的生产活动会停滞下来,长期沉重的司法负担让很多家庭入不敷出,加上一些家庭受害儿童的反复医疗检查及治疗,家庭会因此陷入经济上的困境。第三,受害家庭的家庭功能往往变得残缺不全,引起家庭破裂、婚姻关系终止。除了因为经济原因进而出现家庭破裂的情形之外,多数家庭在面临孩子被性侵后如何教育出现分歧,原本和睦的家庭氛围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沉闷、压抑、痛苦,直接影响家庭存续的稳定。

(三)对社会的危害

受害家庭所遭受的伤害会引起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改变,无论在城市社区还是在乡村农舍,悲剧的发生不仅撼动整个家庭,而且影响一个地区乃至整个社会。第一,性侵儿童案一旦披露,尤其是发生在校园里的性侵案件,势必引起周围家长及社会其他人的恐慌和对校园安全的质疑。许多家长不敢让孩子再去学校,甚至出现怀疑自己孩子是否受到性侵的威胁而纠结,造成社会成员心理恐慌。第二,很多幼年遭受侵害的儿童,如果受到社会的孤立后,得不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关爱,会因此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这种念头延伸到成年后,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个极大威胁,甚至有些会用同样的手段去对待下一代的儿童,这也会成为诱发性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第三,“就所观察到的事实而论,幼女期的性伤害,不论其次数、判决与否、是否遗忘和成年时道德水平,都可能导致迟发性的多种精神障碍”。有些儿童在受到侵害后,会因此成为精神病患者,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和不稳定程度。

二、性侵儿童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被性侵儿童个人方面的原因

造成儿童受到性侵很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儿童对性侵的认识不足,而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儿童身体成长比较快,这是诱发一些性侵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之一。第二,中国传统文化氛围造成儿童对性和性犯罪认识不足,进而造成儿童对性侵的预防意识不足。中国发展至今思想观念中仍带有传统色彩:从古至今,中国的传统文化对性知识的介绍呈现神秘化色彩,成年人在谈到性的时候都十分谨慎,更不用说儿童。儿童在出生后没有足够的环境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性,什么是性器官等基本概念。中国儿童性知识普及几乎为零,更不用说什么是性防范,大部分受害儿童在遭受侵害时不知道犯罪者的所作所为,自我保护意识极其薄弱。儿童作为防范能力差、易受攻击的弱势群体是性犯罪者的主要目标。第三,家庭的教育和防范不到位。父母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不会或者不知告诉他们关于性的问题,甚至遇到有关性的问题时采取回避态度,造成儿童对性侵防范意识的缺失。另外,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国家庭在“防范性侵的代际继承”上存在先天缺陷,家长对儿童的保护会出现真空。据北京市检察院一项统计,85%以上的儿童受到的性侵犯存在于熟人当中,父母亲、同学、邻居、老师等等都利用儿童善良易骗的特征实施犯罪,男性居多,中年犯罪者多利用其身份的“权威性”,而老年犯罪者多通过欺骗引诱。

(二)犯罪行为人方面的原因

对变态人格的人及精神病人社会监管不力。变态人格的人,往往具有双重人格,很多表现为恋童症,是一种性指向障碍,有此症者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儿童持续表现性爱倾向。中国对性侵儿童案件的社会制度研究和重视不够,很多恋童癖患者并不被人注意,更别说预防了。在一些案件中,值得引人关注的是,他们中的多数人在童年时也曾遭受过性侵害。在恋童症患者中,女性患者并不少见,但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对儿童的爱抚,而不被人注意,因而受害儿童男孩女孩都有,但他们对儿童身心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另一方面,很多性侵儿童的人属于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犯罪时没有强有力的控制力,由于缺乏对自己的行为辨认是非的能力,即使在作案被捕后也不能清醒地认识、讲述犯罪过程。精神病人因无法与人正常交流,虽然法律规定应当由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进行监管和治疗,但是实践中的监管却不尽人意,这大大增加了犯罪的概率。猥亵幼女就是老年性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最为常见的行为之一。精神病人在实施性犯罪的过程中,成年女性往往能逃脱成功,当对象转为弱小的儿童时,侵犯者“得手”概率大大增加。

(三)社会原因

1.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文化也开始受到外来影响,很多不良文化开始蔓延开来。从人本身发展来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已经趋于成熟,开始有了性的欲望,文明程度和现代化发展水平高的社会,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越来越长,合法婚龄及实际结婚年龄的高龄化,都使得已趋成熟的青少年处于“性待业期”。而且随着现代人营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中刺激因素的增多,加剧了“性待业期”青少年的性冲动。受当前社会上一些不良文化的影响,及书本、网络等媒体上的一些淫秽音像制品的刺激,他们如果找不到性与满足的对象或其他方式,就会把目标指向无知的幼童身上。

2.经济文化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由于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成为儿童性侵的重灾区。留守儿童因父母均外出打工而多与家中老人同住或寄宿在学校,孤身、没有父母的及时照料,即使有监护人也是文化程度较低或者根本是文盲的年迈老人,而这些给了侵害者犯罪机会。在农村地区,诸多性侵儿童案件中,老年人占很大比例。老人因丧偶或某种原因独居对性行为有强烈要求,这时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就成为他们的侵害目标,通过引诱、威胁等手段强迫儿童成为他们泄欲的工具。究其原因,同样也不排除农村地区的经济文化落后性。

3.舆论的引导和控制不力。当前的媒体网络上到处充斥着对性侵儿童事件的报道,甚至一些正规网站和媒体以儿童遭到性侵作为新闻焦点来吸引人们的注意,这在客观上诱发了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的新奇感。许多性侵儿童案例中的犯罪人员的犯罪心理就是猎奇,本身没有想到性侵儿童,但是偶然在网络或者媒体上看到一些报道中对性侵儿童案件事实的详细甚至露骨的描述,就诱发了他们的犯罪冲动。还有些媒体对儿童遭到性侵的案件进行深度报道,这也不利于受害儿童身心恢复和受害儿童家庭的保护。

(四)立法方面存在漏洞

第一,法律规定对惩罚性侵儿童区别对待。根据刑法规定,以猥亵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应以猥亵儿童罪从定罪处罚。但若以奸淫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则有较大不同: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需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严重的可判处死刑;而奸淫未成年男性的,却无独立罪名可以适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按照故意伤害的加重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否则还要可能按照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有资料显示,受侵害的男童比例并不低,男童与女童受侵害的比例为3:7,还有更多男童受害因没有曝光而不为人知。性侵害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与男女性别无关,男童同样忍受身心的痛苦,或许男童还会因为法律不能严惩而产生逆向心理,从而由受害者向堕落者甚至犯罪者转变。中国刑法里面“嫖宿幼女罪”的规定也不利于儿童的保护。第二,一些性行为在立法上存在空白。西方法律中对一些性行为的界定,例如,兽奸、同性鸡奸(同性恋)乃至配偶间的肛交和口交,都曾是西方法律规制的对象,中国的传统法律对这些性行为的规制都未涉及。虽然对同性恋和鸡奸儿童,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曾作为流氓犯罪进行惩治,但是在流氓罪取消以后,却成了法律空白。实践中如遇到这些案件,不能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有效的惩治,其实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放纵。此外,尽管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但关于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方面的犯罪规定,我国法律至今一片空白。第三,量刑幅度规定过于笼统。我国针对儿童性侵的量刑幅度单一。同样是性侵儿童,但对性侵一位儿童和性侵多位儿童,性侵一次儿童和长期性侵儿童的量刑却无明显区别。虽然他们都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但此两种方式的后者造成的危害远大于前者。

三、防范性侵儿童犯罪的对策

(一)打破传统,加强对儿童性观念的教育

性犯罪是个体性社会化严重偏离的结果,因此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是逐渐消除包括性犯罪在内的各种消极现象最根本、最重要的措施。针对我国“守旧传统”的性格,尤其以农村家庭为主,家庭性教育不足,而随着儿童性侵案件的曝光,性教育得到家长的日益重视。家长要教导孩子分辨哪些接触是正当的,遇到不正当的接触和要求必须坚决拒绝,让孩子形成一种意识:遇到不安、不知所措或对方威胁不告诉家长的事情,一定要大胆告知家长或老师。

(二)加大对黄色暴力等违禁品控制及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治安要素的管控是减少性侵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随着科技媒介的迅速发展,青少年在网络上的活动也愈加频繁,网络、电视荧屏充斥着大量色情、裸露的镜头、文字,许多冲动型的激情犯罪,正是由于青少年长期沉溺于色情网络或书本中引起的。因此,减少外在刺激源,净化网络等媒体环境迫在眉睫,严格控制未成年与黄色暴力品的接触绝对是有必要的。性侵儿童作为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需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尽快制止“性侵儿童”蔓延的范围。要让尽可能多的儿童享有安全无忧的童年,就要将“坑”挖大挖深,宣传法律对“性侵儿童”惩罚措施,增加法律威慑力。组织利用群众力量,鼓励知情者举报并设奖励机制,充分利用好身边力量,争取把“性侵儿童”的毒物埋到最深处。

(三)加强舆论引导和学校教育,防止青少年免入歧途

一方面,加强国家舆论引导与控制,增强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加大对网络的规范和控制,对于儿童遭到性侵的案例,禁止在网络上进行大肆传播和刻意的描写,禁止一些性侵儿童案件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媒体在对事件进行报道时应当进行限制,注重对受害儿童及家庭的保护。学校作为所有儿童共同的联系点,可以在防范“性侵儿童”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学校开设的生理健康课程和思想政治课程不仅弥补了家长未开展的性教育,还可以加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不让孩子因为“不好意思”而成为潜在受害者。除此以外,更重要的是引导青少年对“性”的正常心理,预防因过度好奇而误入歧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让他们懂法、守法。

(四)完善法律制度与心理干预和矫治制度

我国法律在处理儿童性侵方面问题有诸多不足,应当通过立法弥补上述不足,把一些性侵行为明确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并在量刑方面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规制。一个公平、公正、有效的为众人所信赖的司法系统是防止犯罪的最佳手段。对于性侵儿童案件中的犯罪人员应当从重处罚。以此来向社会传达一种信息:性侵儿童的法律后果很严重,从而对性侵儿童的罪犯形成威慑。

除完善法律对男童权利保护外,面对已受到侵害的儿童,应加快建立一套完整的预防和惩治儿童性侵的机制。我国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创伤修复制度,帮助受害儿童尽可能走出阴影,减少潜在社会不安因素。我国现今缺少社会力量加入保护儿童权益的团体中,利用社会非盈利的公益组织给予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帮助,让这些家庭尽可能减少负担,恢复正常。社会力量的融入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在这方面的不足,还能起到宣传作用。对于那些侵害者,他们同样需要心理矫正,尽可能恢复其正常心理,减少社会威胁。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已经开始设立社区矫正组织,在生活中帮助有不正常心理的人,并同时起到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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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亚东,杨长平.儿童性教育缺失:立法有空白无法精确打击性侵男童犯罪[N].法制日报,2013-06-18(5).

(责任编辑:陈丽娟)

Harm and Prevention Measure of Children Sexual Abuse

XUE Junqiang (Railway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450053,China)

The crime of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 is a kind of extremely harsh criminal acts,in recent years,child⁃hood sexual abuse cases showed a high incidence characteristic,childhood sexual abuse will cause great harm to the individual and family children,then produce a series of negative effects on society.From the physiological, psychological and children to families of victims of damage degre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auses of child molestation case analysis,to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wo aspects of indirect in⁃fringement behavior person and by the offender,so as to find out the effective way to prevent sexual abuse of chil⁃dren,formulat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for the occurrence of multiple control of such cases,in order to China's crime prevention of child molestation benefit.

Children sexual abuse;hazard;cause;countermeasure

D920.4

A

1673-2928(2015)03-0042-04

2015-02-26

薛俊强(1980-),男,河南禹州人,铁道警察学院治安系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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