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军妮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5 条首次规定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后悔权制度,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亟需细化法律、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关键词: 后悔权;问题;细化;完善
后悔权制度概述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最早来源于英美法系中的“冷静期制度”, 是指买卖合同签立后或者交易完成后,消费者可以悔约或者反悔的制度。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范围、期限内。若在合理期限内可以理由退货,而不接受任何补偿性罚款。该制度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避免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情况下受到了商家不理性营销的影响,做出了不理性的消费决策,进而给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法定的撤销合同的权利。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将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1]。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16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后悔权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确立势必将对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但自从今年3月5日该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后悔权的适用广遭诟病。
(一)后悔权性质认识不清
关于后悔权的性质基本上形成共识的看法是后悔权是形成权,即依据消费者单方面的意志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