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浅谈对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的完善

2016-02-01 19:24王逸涛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军官军人

吕 娜 王逸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从立法角度,浅谈对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的完善

吕 娜 王逸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2015年度二胎政策的放开以及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新规定引发社会的热烈讨论,军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婚姻关系也因政策的调整引发了新一轮关注。关于军婚,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民事、行政、刑事为手段的多层次法律体系来实施保护军婚,为军婚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导向。但革命战争年代确立下来的军婚保护特殊条款在现代不同程度的暴露出其存在的违背宪法基本精神、法理依据与自由与平等原则不相符、其实现条件与军队、社会发展脱节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将“宣传军婚保护”纳入法律、结合平、战实际调整军婚保护特殊条款、进一步完善军人家庭社会保障法律依据、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提高军官薪酬待遇这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更好的实现军婚保护。

立法;军婚保护;离婚

一、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简述

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军婚保护是指国家为了维护部队的稳定,鼓励军人安心服役、积极完成任务而从法律上设置特殊规定,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维护军人利益的行为。军婚保护特殊条款通常主要指《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①这一规定较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但书”条款,是我国对军婚进行民事特别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对现行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的评析

(一)军婚保护特殊条款存在“违宪”嫌疑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在公民的婚姻问题上,宪法突出婚姻自由的内涵,突出男女平等,维护公民的婚姻自由。《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②这些条款都体现国家对于婚姻自由的保护,而针对“军人配偶”这一特殊群体设置的在离婚程序上的限制,则违背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违反了《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和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原则,也这是矛盾和冲突在立法层面上的体现和暴露,这其实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出现了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影响了宪法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根本地位,属于“违宪”行为。

(二)军婚保护特殊条款违背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婚姻当事人可以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问题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强制和非法干涉。但婚姻自由是相对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军婚保护特殊条款以行政强制来替代婚姻破裂原则否定军人配偶的离婚权,导致军人配偶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离婚自由,是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为防止婚姻破裂而否定离婚,就好比是为消灭死亡而禁止举行葬礼一样。”③同时,当感情不复存在,强行保留婚姻的外壳,于军人一方也是极其痛苦的,使双方均陷入离婚的拉锯战中,军人也常因为军人配偶强行离婚而采取的一些极端措施而无法安心服役。

(三)军婚保护特殊条款与军婚实际不相适应

军婚保护特殊条款的历史沿革应当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一直沿袭至今。当前,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军队的职能使命更多的体现在为国家的和平、稳定、发展提供军事保证和力量支撑,同时,即使是和平环境的大背景下,部分边境地区军队的现实情况与内陆地区差距也十分显著,对于不同地区的军婚采取“一刀切”,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权,不仅使军人配偶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同时,军婚特别保护条款的负面效应无疑也会对其原本困难的婚配现状雪上加霜。④

三、完善军婚保护的几点措施

(一)将“宣传军婚保护”纳入法律

军婚保护是我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在革命战争年代为稳定军心、维护军人家庭完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时至今日,军队的使命任务仍然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军队为保卫国家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因此,在维系家庭关系方面,军人应当享受更多的权利。这些义务,不应该仅仅是军人配偶来承担,而应当由全体公民来履行,例如,通过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大纲,确立将“军婚保护”设置为“建军节”教育主题之一,在全社会开展爱军拥军教育,让公民更能理解保护军婚的意义和作用,以便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军婚、尊重军婚的意识。其次,革命年代“嫁人要嫁解放军”的口号深入人心,除了军人的荣誉感以外,在社会普遍树立“军属”的荣誉感也是十分重要的。将“宣传军婚保护”确立为一项制度,广泛在社会宣传,使军人配偶牢固树立军人的配偶作为军人的“后方阵地”,对于军人安心服役、军人家属的照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意识。因此,除了将军婚保护作为宣传主题,还应该加强“军属”荣誉观教育,使“军属”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珍惜与军人的婚姻,维护好“后方阵地”的稳定。

(二)结合平、战实际调整民事军婚保护特殊条款

《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是战争时代的产物。面对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法律作为维系社会稳定的工具,应当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做出适应时代变化的调整,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结合平时与战时的实际状况,做出对民事军婚保护特殊条款,已成为更好实现对军婚保护的现实要求。笔者建议可以将此规定修改为:“现役军人正在执行重要任务时,其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这样修改后就将军人一方的离婚否决权仅限于“执行重要任务时”,在无重要任务时,将军婚的离婚程序和普通婚姻一样对待。至于重要任务的定义,应当界定为“战时任务和重大抢险救援任务”。这样修改,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军人配偶的离婚自主权,又可以保障军人安心地执行任务。⑤另外,对于平时的状况也应进行区分,我国幅员辽阔,对于驻扎在部分边境地区的官兵,相对于内陆地区的官兵,他们生活环境更为恶劣,承担的责任更重,加上交通、通讯等原因的限制,边境地区官兵与配偶婚姻关系的维系更需要国家进行保护,因此,对于特定地区的官兵,可以纳入其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这一范畴中。

(三)进一步完善军人家庭社会保障法律依据

军人家属相对于普通婚姻的家庭成员来说要付出更多,军人配偶往往要承担起家庭的重担,情感上长期得不到抚慰。军人子女也因各种限制而得不到充足的父爱或母爱。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理念,承担较多义务就应当取得相应的权利。同时,我国历来重视对军人家属精神上的奖励与支持,例如逢年过节,领导到执勤军人家中慰问家属,发放军属光荣奖状与证书,这些做法较为普遍,但在现行法律中,很少能找到体现对军人配偶在社会权利上的优待。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涉及军人配偶及子女的优待条款很少,并且在结婚、子女教育等方面并未明显显示出军人家属得到的优待。因此,从法律上确立对军人家属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更有利于保护军婚。例如,如可对军人家属发放结婚奖励金、配偶奉献津贴、子女教育津贴。金额不宜过多,主要目的在于表明国家对缔结军婚的肯定和鼓励态度。

(四)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提高军官薪酬待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体系”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军官职业化制度是我国顺应世界军事潮流、应对世界新军事变革以及维护国内安全稳定而采取的在军队的一项制度。实行军官职业化制度,可以优化军官队伍规模和结构,科学规划军官职业发展路径,提升军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有效吸引、保留和造就高素质军官,不断提高军事活动的效率和效益。在军官职业化改革中,建立优厚的军官待遇制度,可以增强军官职业的吸引力,为维护军婚稳定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考虑到军官家属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和职业风险因素,对军官提供相对较高的薪酬待遇,使职业军官薪酬总体上要明显高于国家公务员,其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需位居全社会前列。这样不仅可以改变原来军官因为薪金低而产生的在婚姻缔结对象上的劣势,解决军人结婚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可以吸引优质兵源,提高军队的整体素质。

[ 注 释 ]

①对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做出如下解释:“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予以判断.”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②旬恒栋.军婚法律问题[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9.

③姜瑞云.现行法律对军婚保护的不足及完善[J].河北法学,2008(10).

④卢佳.保护军婚的法律和现实依据[J].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⑤王利玲.论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J].中北大学学报,2013(8).

[1]旬恒栋.军婚法律问题[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9.

[2]王利玲.论军婚特别保护制度的完善[J].中北大学学报,2013(8).

[3]姜瑞云.现行法律对军婚保护的不足及完善[J].河北法学,2008(10).

[4]周江陵.对军婚保护特殊法条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7(1).

[5]卢佳.保护军婚的法律和现实依据[J].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6]旬恒栋.试析军婚特别保护条款中的“但书”[J].法学杂志,2001(7).

D923.9

A

2095-4379-(2016)33-0097-02

吕娜(1992-),女,云南曲靖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14级军队政治工作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工作;王逸涛(1991-),男,福建漳州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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