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几点思考

2016-02-01 19:24雷晓晓熊晓虹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龙泉市主体资格公共利益

雷晓晓 熊晓虹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几点思考

雷晓晓 熊晓虹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龙泉 323700

尽管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当前的我国并无法可依,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已经证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很好的通过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进行维护。为了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必须尽快的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之中,检察院的主体资格,规定诉讼的前提条件,维护的是何种公共利益,以及诉讼的具体程序。

检察院;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公共利益

全国各大媒体对全国首例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案件争相进行了报道,在内引发了一篇关于公共利益诉讼立法的讨论狂潮。事件的经过如下:在修建某大厦过程中,四川省泸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欠缴噪音排污费12.1万余元,在当地环保局两次的催缴之下,在拖欠了一年之久才全部缴清。但当地环保局并没有对该建筑公司的拖欠行为做出任何的行政处罚。当地检察院认为此举以然对国有财产造成了损害,对环保局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环保局当即对建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检察院随即撤诉[1]。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述案例中,检察院起诉环保局这一诉讼案件之中,尽管检察院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称赞,但是我们仔细的分析一下该起诉讼案件的法理,就能从中发现,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实际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检察院对于环保局的起诉,是否是适合的?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以什么标准来判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诸如这一方面的问题实在是不胜枚举,也是当前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头号难题。

二、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遇到的难题

主要凸显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尽管在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所确认,但根据《行政诉讼法》来看,并没有给予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从法律框架的角度出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据[2]。其次是在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之中,维护的是怎样的公共利益并不明确。在本案件中,环保局被起诉的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公司欠缴行为进行处罚,其行政不作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在本案中的“公共利益”应该是指国家行政单位依法履行其责任,如果未尽责,则侵犯了公众利益。第三是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前提,应该是以维护环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为目的。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能够启动,必须是在负有环境监管部门未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前提下,经其上级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之后,仍然没有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本人认为,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满足了所有这些条件,赋予检察院起诉的主体资格,才能合理合法的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三、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

检察院是公共利益的法定代表机关,当公共利益遭到侵犯的时候,检察院有职责站出来代表大众来维护利益,来代替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个人,没有能力或者由于客观因素不敢对这种侵害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针对学界的其他不同意见,本人更加赞同由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主体,一方面,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检察院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以及任何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独立的行使检察权,对于该类诉讼案件,具有可行性[3]。本人认为,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是检察院与诉讼请求之间,不能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其次是必须具有公益性。最后是符合法定性,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来确定检察院的主体地位。

四、结语

侵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事件仍在不断地增加,而我国当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主体,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尽快的对检察院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法律形式给予规范,保证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1]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02:2-13.

[2]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中国法学,2016,03:244-264.

[3]黄锡生,谢玲.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二分法”否定观点的反思为进路[J].现代法学,2015,06:108-116.

D925.3;D922.68

A

2095-4379-(2016)33-0176-01

雷晓晓(1992-),女,畲族,浙江龙泉人,本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熊晓虹(1989-),女,汉族,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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